检察院听证员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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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听证员工作,提高听证工作质量和效率,保障听证活动公正、公开、透明,根据《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人民检察院聘请的听证员,以及参与听证活动的相关人员。

第三条听证员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原则:听证员在听证活动中应保持中立,公正履行职责;
(二)公开原则:听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效率原则:听证活动应当高效、及时,确保案件处理质量;
(四)保密原则:听证员在听证活动中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

第二章听证员资格与聘任
第四条听证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品行,公道正派,热心公益事业;
(三)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胜任听证工作;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听证工作。

第五条听证员的聘任由人民检察院负责,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公开征集: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听证员征集公告;
(二)资格审查: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三)聘任:对通过资格审查的人员,由人民检察院正式聘任为听证员。

第三章听证员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听证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查阅案件材料,了解案件情况;
(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要求查阅有关资料和询问相关人员;
(四)要求对听证活动进行录音录像;
(五)获得报酬和补贴。

第七条听证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
(二)公正、客观、独立地履行职责;
(三)保守国家秘密和案件秘密;
(四)按时参加听证活动;
(五)接受人民检察院的培训和指导。

第四章听证活动程序
第八条听证活动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受理案件: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后,决定是否召开听证会;
(二)通知听证员:人民检察院向听证员发出听证通知书,明确听证时间和地点;(三)召开听证会:听证会由人民检察院主持,听证员依法履行职责;
(四)形成听证意见: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提交听证报告:听证员根据听证情况,形成听证报告,提交人民检察院。

第五章听证员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对听证员实行动态管理,包括:
(一)对听证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的依据;
(二)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听证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解聘等处理。

第十条听证员有权对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听证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提出申诉、控告。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一条本制度由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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