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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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正 、 副本上作 出合格标记 , 对 监督管理机构应 当通过媒体将年度监督检查
不合格 的 ,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
结 果 向社会 公 开 。 第 六条 事业 单 位 有下 列情形 之一 的 , 应
有权 按 照规 定 查 阅监督 检查 记 录 。 第 三章 年 度监 督检 查程 序
进 行 的不定 期监 督 检查 。 监 督管 理机 构需 要 对事业 单 位提 交 的书面 材 料 进 行现场 核实 的 , 应 当进 行专项 监 督 检查 。 监督管 理 机构 通过 举报 、 投 诉 等途 径发 现事 业单 位执 行 登记 管 理规 定存 在 问题 , 需 要通 过监 督检 查解 决 的 , 应 当进 行专 项 监督 检查 。 第八 条 一 业务 活动
当确定为年度监督检查不合格
日内一次告知事 业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逾期不告知的 , 自 收到材料之 日起即为受理 。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
内未 补正 的 , 视 为撤 回已 提交 的材 料 。 材料 齐 全 、 符 合法 定 形式 的 , 监 督管 理机 构
接受和使 用捐赠 、 资助的情况是 否符 是否进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公开
有 关法 律 、 法 规 和 政 策 , 结 合 实 际 , 制 定 本 办
法。
事业 单位 登记 管理 监 督检 查采 取年
年度 监督 检查 是指 监 督管 理 机构 按
度监 督检 查 和专 项 监督 检查 方式 进 行 。
年 度对 事业单 位 执行 登记 管理 规定 情 况进 行 的定 第七条 专 项监 督 检查 是指监 督 管理 机构 根
法权 益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共 和 国行 政 处 罚 法 》、
第二 章 第五 条
第六 条 期 监督 检查 。
监督 检查 方式 和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 《事业单位登记 管 理暂 行条 例 》 以下简 称 《条例 和 《山东省 人 民政府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 》 等
SD P R 一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 印发 《 山东 省事业单 位登记管理 监 督检查办 法 》 的通知
鲁编办发 〔
各市 、 县 市、区 编办 , 省 直各 部 门


单 位 、 各 大企业 、 各高 等 院校 请遵 照 执行 。
山东省 机构 编制 委员 会办 公室 年 月 日
现将 《山东 省事 业单 位登 记管 理监 督检 查办 法 》 印发 给你 们
监 督 管理机 构 实施 , 也 可 以直 接对 下级 负 责的 监
年 度监督 检查 的 内容 包括
是 否按 照 登 记 的宗 旨和 业 务 范 围开 展
(二
是 否 继 续 具 备 与 宗 旨和业 务 范 围相适
料 , 由监督管理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 并作
出受理 或者 不予 受理 的 决定 。 二 监 督管 理 机构 对受 理 的材料 进行 审 查 。
事 业单 位提 交 的年度 监 督检 查 材
五 依法应 当申请变更登记 的 , 是 否按时 申请 变更 登记
六 实际使用的名称 , 包括单位印章 、 标 牌 及其 他标 记 与登 记 的名 称是 否一 致
七 有 无抽 逃 开办 资金 的行 为
度监督检查合格或不合格的决定 。
第十 四条
料不符合法定条条
本办 法 所称事 业单位 登记 管理 监督
以下 简称 监督 管理 机构 依法
检 查 , 是 指县 级 以上 机构 编制部 门所 属 的事业 单
位 监督 管理 机 构 对 事业 单 位执 行登 记管 理规 定情 况 的监督 检查 。
据 工作 需要 , 对 事业 单 位执行 登记 管理 规定 情 况

劝 有无涂改 、 出租 、 出借 《事业单位法 人证书 》, 违反规定刻制单位印章或者 出租 、 出 借单位 印章的行为 九 十 和备案
十一 其他 根 据 《条 例 》、 《 事 业 单 位 登记 及 管 理暂 行 条例 实施 细 则 》 以下简称 《细则
内作 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
山东 省事业 单位登记管理 监 督检 查 办 法
第一章
第 一条
总 则
督 检 查事项 实施 监督 检查 。 第 四条 事 业单 位 登记 管理 监督 检查 工作遵
循合 法 、 合理 、 公 开 、 公正 的原 则 。
为 了加 强和规 范事 业单 位 登记管 理
监督检查工作 , 保护公民 、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
山东省人 民政府公报 年第 期
第三 条
事业 单位 登记管理 监督 检查 工作 实
行分 级负 责 。
各 级监 督管 理机 构应 当按 照法 定权 限履行 监
督检 查 职责 。上 级监 督 管理机 构指 导 、 监 督 下级 监督 管 理机 构 开展 监督 检查工 作 , 根据 工作需 要 可 以将 应 当 由其负 责 的监督检 查事 项委 托给 下级
有关法律 、 法规和政策应当监督检查 的事项 。 第九条 专项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
执 行事 业单 位 登记 管 理有 关 法律 、 法规 和 政 策 、
履行章程 、 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真实等情况 。
第十 条 监督 管理 机 构应 当将监 督 检查情 况
和处理 结果 记 录并 归档 。 公 民 、 法人 和其他组 织
合 《 条例 》 和其他有关规定
应当受理 , 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第十 五条 决定 。 年度 监督 检查 合格 的 , 监 督管理 机构 应 当在 有效 期延续 至 下一 年度 监督 检 查 的截止 日期 监 督管 理 机构 应 当 自受 理之 日起 日内 , 作 出年 度 监 督 检 查 合 格 或 者 不 合 格 的
应 的 民事责 任 能力


是否继续具备登记事项所要求的资质
是否 自登 记 后 无 正 当理 由超 过 一 年 未
审查期间 ,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情况 , 可以要求事
开展业务活动或者 自行停止业务活动一年以上
业单位重新填报材料或者补充材料 , 也可以要求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 。 三 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查情 况 , 作 出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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