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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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
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
•【公布日期】2019.09.23
•【字号】黑民规〔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9.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
施工作的通知
黑民规〔2019〕5号各市(地)、县(市)民政局: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民办发〔2019〕18号)精神,“福康工程”项目自2019年起由部本级项目调整为补助地方项目,民政部为项目指导单位,由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实施。
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
“福康工程”项目是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精准扶贫工作的重要举措,是落实打赢脱贫攻坚战一系列重要决策的具体步骤,是改善广大贫困重度残疾人基本生存条件的一项有效措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在脱贫攻坚中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的重要意义,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目标要求,坚持精准脱贫理念和
方略,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将其打造成为真正惠及残疾人的民生实事工程,充分发挥民政部门在脱贫攻坚中的兜底保障作用。
二、加强组织领导
省民政厅成立由厅领导担任组长、由社会事务处、规划财务处、驻厅纪委负责人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负责“福康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指导和督促市、县两级民政部门落实相关责任。
各地民政部门要将“福康工程”项目纳入本单位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要建立与残联、公安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与残联、低保、公安户籍等信息平台的信息比对,摸清本地区残疾人员底数,为“福康工程”项目精准实施提供有力依据。
三、明确任务要求
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实施,省民政厅根据民政部有关通知精神和《“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进一步规范了工作任务要求。
各级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要求,重点了解掌握申报、审核、审查、审定、服务等环节的程序方法和标准,严格项目组织实施流程,加强项目监督管理,认真抓好“福康工程”项目组织实施工作。
四、确保质量效果
要牢牢把住“福康工程”项目质量这个关键,省民政厅将委托专业机构对假肢矫形器及拟配发的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产品质量的抽检,采取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实地检查等方式,对手术矫治康复成功率和假肢矫形器安全配置合格率和受助对象的满意率进行综合评估。
评估结果将作为安排补助资金、进行绩效评价,以及确定和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跟踪回访,及时向省民政厅反馈手术康复和辅具装配效果质量,进一步促进“福康工程”实施工作有效开展。
附件:1.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2.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3.黑龙江省“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
4.黑龙江省“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
5.黑龙江省“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6.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
黑龙江省民政厅
2019年9月23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项目内容和定点机构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四章项目监督
第五章附则
附件1
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福康工程”项目管理,规范组织实施流程和资金使用,确保项目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管理办法(试行)》和《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福康工程”中央补助资金,是指民政部彩票公益金补助地方项目资金中用于“福康工程”项目的资金。
第三条省民政厅具体负责“福康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承担主体责任。
市、县级民政部门协助实施。
各级民政部门要将“福康工程”项目作为落实中央打赢脱贫攻坚战决策部署、助力残疾人精准脱贫的重要举措,纳入重点工作和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由分管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相关处(科、股)室负责同志组成的工作班子,认真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
具体分工如下:
省民政厅社会事务处负责组织摸清全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和手术矫治需求,建立基本信息台账,拟定实施计划;组织“福康工程”项目实施,严格项目监督管理;制定“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细则,规范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全省“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负责组成专家组,根据实际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进行公开遴选,对外公布“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负责工作统计、分析和汇总,及时向民政部报送“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规范全省“福康工程”项目档案管理,及时将相关材料存档;加强“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和工作成效的宣传,提高公众参与度和社会影响力;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事前、事中、事后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其他事项。
省民政厅规划财务处负责会同社会事务处拨付全省“福康工程”项目资金,组织对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驻民政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的监督执纪问责。
市级民政部门负责审核汇总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福康工程”项目相关材料,并报送省民政厅;指导县级民政部门宣传“福康工程”项目;向县级民政部门传达上级民政部门有关“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出具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负责宣传和落实“福
康工程”项目政策措施和工作部署;根据需要协助相关单位做好手术康复筛查、假肢矫形器配置筛查、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等工作;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负责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协助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二章项目内容和定点机构
第四条为体现精准脱贫要求,从2019年起民政部彩票公益金继续支持实施“福康工程”项目,补助深度贫困地区(含深度贫困村),省民政厅为有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家庭和特困人员中的残疾人配置假肢、矫形器和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康复辅助器具,从中筛选具有手术适应症的肢体(脊柱除外)畸形患者进行手术矫治,并进行康复训练。
第五条“福康工程”项目资金资助范围。
(一)医疗费。
受助患者住院手术及康复的费用,包括筛查费、诊疗费、手术费、康复费、药品费、住院服务费等,不包括患者的营养费、伙食费及陪护费。
医疗费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名患者资助医疗费不超过3万元。
(二)假肢矫形器配置费。
符合受助条件的截肢者及肢体功能障碍者在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配置假肢矫形器的费用(含假肢矫形器零部件辅料及装配费、自然年内维修保养费)。
假肢矫形器配置费先由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扣除医保报销及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捐助部分后,每具大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2.6万元,每具小腿假肢资助配置费不超过1.3万元,其他部位假肢每具资助配置费不超过2.6万元,矫形器资助配置费不超过3000元。
(三)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配置费。
根据民政部2014年6月4日发布的《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康复辅助器具目录〉的公
告》(第317号),参照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2年11月28日印发《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62号)有关规定要求,由省民政厅按省政府采购等程序购置后统一组织配发。
第六条“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运行管理。
(一)遴选原则。
定点医疗机构。
主要负责患者的诊疗、手术、康复等工作。
定点医疗机构为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或康复专科医院,疑难复杂疾病在三级以上医院进行治疗;具有综合救治能力,设置骨科专业(矫形外科专业方向)科室或康复科及洁净手术室;拥有从事矫形外科专业的高、中、初级医师或康复医师;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
主要负责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提供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等工作。
符合假肢矫形器配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有与假肢矫形器配置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人员;从事配置的矫形器属于医疗器械的,应符合医疗器械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
(二)遴选方式。
按照机构自愿申请、公开招标、鉴定协议的方式进行。
依据《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级)201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资金限额标准的通知》(黑财采〔2018〕29号)文件要求,由省财政厅政府采购部门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确定后,由省民政厅与定点机构鉴定协议,并存档备案。
(三)跟踪管理。
从民政、卫生健康、残联等相关领域组成的专家组,研究制定《“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监管评估方案》,建立和完善定点机构跟踪、评估、退出等运行管理制度办法,对定点医疗机构、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实施全程跟踪监管。
定点机构随时接受督导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各
类问题,对出现的重大问题,应区分责任,按相关规定要求处置。
定点机构如有负责“福康工程”项目的医疗人员调整和机构结构变动时要及时向省民政厅报告,说明情况。
(四)综合评估。
重点对“福康工程”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省民政厅组织专家组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通过问卷调查、电话回访、座谈交流、听取汇报、业务培训、产品质量抽检、实地检查等方式,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地区执行本实施细则情况进行工作指导和评估。
评估结果作为调整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的重要依据,作为衡量相关单位和地区年度工作绩效的重要内容,并作为退出的根本依据。
(五)退出。
按照《“福康工程”项目定点医疗康复机构和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考核评估方案》中退出的管理运行制度办法执行。
第三章项目管理
第七条省民政厅对“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实行专项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根据民政部下达的资金额度,制定本地区“福康工程”项目年度计划,并于每年9月底之前报送民政部。
第八条“福康工程”项目实施采取个人申请(或委托申请)、县(市)级民政部门审核、市(地)级民政部门审查汇总上报、省民政厅审定、定点机构提供服务的资助程序和管理办法。
(一)个人自愿申请。
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本人申请: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黑龙江省“福康工程”申请表》后,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委托申请:委托其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的,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或村(居)民委员会相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须法定监护人或代办工作人员签字。
申请“福康工程”项目时需要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逐级审核确定
1.受理。
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主动协助申请人完善相关材料,对本地区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2.审核。
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是“福康工程”项目审批的责任主体。
县级民政部门商同级扶贫、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对残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在《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送市级民政部门进行汇总。
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审查。
市级民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审查汇总,并抽取50%以上受助人员进行了解核实情况,在《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汇总后报送省民政厅。
4.审定。
省民政厅对市级民政部门审核汇总的“福康工程”项目逐人进行审定,并抽取30%以上受助人员进行了解核实情况,在《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存档备案。
(三)开展患者筛查。
省民政厅组织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等相关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市、县级民政部门做好服务保障和配合工作,填写《“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3)《“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见附件4)《“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见
附件5),并将筛查结果及时汇总报送省级民政部门。
(四)严格服务过程。
对通过定点机构筛查的患者,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通知其前往定点机构接受手术矫治康复或假肢矫形器配置;对通过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筛查的,其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配合相关供应单位完成产品发放工作。
(五)维护合法权益。
手术矫治康复、康复辅助器具配置产品要符合国家相关医疗和质量鉴定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应对受助患者建立医疗档案,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和康复期间治疗情况进行详实记录,受助患者对治疗病例和所用医疗药品使用情况有知情权,医疗档案将做为受助患者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配置辅助器具产品规格、保质期、最低使用年限参照《民政部关于发布〈中国康复辅助目录〉的公告》(第317号)和《关于印发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限额标准的通知》(黑人社函〔2012〕562号)执行。
在产品使用期间,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经有关部门鉴定后要进行重新更换,出现产品部件损耗情况的,保质期内免费更换,保质期外的,要及时进行维修保养,并按照产品部件价格收取相应费用。
辅助器具产品生产商和定点机构要对受助者提供相关产品清洁消毒、保养维修等使用说明,指导受助者维护使用好辅具配置产品。
各级民政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开放投诉路径,设立投诉电话和投诉邮箱,及时受理投诉情况,对一般情况要立即核实并予以解决,对出现的重大问题,省民政厅组织专家组或第三方评估机构现场进行核查,区分性质、明确责任、予以解决,对相关责任严格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全链条、全方位产品和服务跟踪回访制度,采取多种方式获取受助对象对产品和服务质量满意率,委托第三方全方位跟踪回访评估。
(六)规范《“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附件6)填报。
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填报,填表时附如下材料:
1.医疗或配置记录:患者诊疗记录(包括住院病历等)、假肢矫形器配置档案;
2.费用票据:医疗费、康复辅助器具配置费等票据;
3.接受手术和假肢矫形器配置前后对比照片。
(七)准确核实结算。
省民政厅相关部门准确核实本地区“福康工程”实际费用开支情况,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以及轮椅、拐杖、助行器、护理床等其他康复辅助器具产品供应单位进行结算。
第九条加强“福康工程”相关档案管理,《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福康工程”手术康复患者筛查登记表》、《“福康工程”假肢矫形器患者筛查登记表》、《“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福康工程”项目资助表》等材料1式4份,省民政厅、市、县民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和辅具配置机构各1份,要妥善存档。
“福康工程”项目相关工作档案应根据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十条市级民政部门每年3月1日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省民政厅。
省民政厅将汇总分析全省(区、市)工作情况,编制年度工作报告,通报各地。
每年7月1日前完成本地区受助对象审核;每年9月1日前省民政厅组织并委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假肢矫形器配置机构等相关机构,分别对经审核确定的残疾人开展手术、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需求筛查,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手术康复、假肢矫形器配置和其他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工作。
第十一条各级民政部门应广泛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各种传播媒介,加强宣传推广,使“福康工程”项目家喻户晓,让全社会了解彩票公益金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
第十二条省民政厅建立由民政、工信、残联、卫生健康等相关领域专业人员组成的专家库,负责“福康工程”项目技术指导和支持。
第四章项目监督
第十三条省民政厅对“福康工程”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和绩效评估,并对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抓好落实。
第十四条省民政厅按照《民政部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在门户网站和本地区主要媒体公开“福康工程”项目政策文件、项目主要内容、项目单位、资金使用方向、资金额度、项目联络人、项目完成情况、实际效果、接受督查情况、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省民政厅利用多种方式,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福康工程”项目监督。
第十五条各级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民政部彩票公益金项目督查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省民政厅、各市(地)民政部门根据“福康工程”项目实际需求,可从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用于“龙江爱心助残工程”项目,与“福康工程”项目中央补助资金配套使用。
地方补助资金与中央补助资金分开核算、分账管理。
“福康工程”项目资金当年节余的,资金结转下一年度使用,将资金结转情况报民政厅备案。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黑龙江省“福康工程”项目申请表
说明:1.顶端深色背景部分由申请人或代办人填写;2.“筛查情况”、“项目实施情况”由服务提供单位填写,其中“项目实施情况”填写受助对象手术时间、名称、术后情况,或假肢矫形器和康复辅助器具配置种类、数量等;3.附上受助对象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县级扶贫部门出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证明复印件,或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特困人员证明复印件
附件3
附件5
黑龙江省“福康工程”轮椅等康复辅助器具筛查登记表
附件6
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