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QSH1025 0318-2004通井作业技术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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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井作业技术规程
Q/SH1025 0318—2003
前言
本标准代替Q/ZY 0265-1992《通井作业技术规程》。

本标准与Q/ZY 0265-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 本标准第1章范围修订为:本标准适用于油、气(水)井的通井作业施工;
—— 标准的3.2条增加了对大斜度井和水平井使用通井规的要求(见3.2.b条);
—— 标准的 4.1条增加了对通井作业下钻速度的要求;同时增加了对大斜度井和水平井的通井要求;
—— 标准的4.4条修订为:新井探人工井底后,上提管柱2 m~3 m,再进行压井施工;老井通至预定位置后,按设计要求进行下步工序;
—— 增加了4.5条通井至人工井底(或预计位置)后及通井过程中等措施时的施工要求;
—— 标准的5.3条修订为:不允许用带有封隔器、大直径工具以及结构复杂的原井管柱作为通井管柱探人工井底。

本标准由中原石油勘探局采油采气专业标准化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原油田分公司采油二厂。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渭清、李雪涛、郝德敏、廉山河、张健泉。

本标准于1992年7月1日首次发布,本次修订是第一次修订。

Q/SH1025 0318—2003
通井作业技术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通井作业原则、通井规格要求、施工要求、探人工井底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油、气(水)井的通井作业施工。

2 作业原则
2.1 新井射孔前应下油管硬通至人工井底。

2.2 补孔井射孔前,应通至射孔井段底界以下30 m 。

2.3 出砂井补孔前,应冲砂至人工井底,然后再进行通井。

3 通井规规格要求
3.1 一般要求
a) 外径小于套管最小内径4 mm ~6 mm ;
b) 大端长度不小于2.0 m ,且下端不能为锥形。

3.2 特殊要求
a) 下大直径工具井,通井规外径应大于所下工具外径2 mm ,大端长度要大于所下工具总长500 mm ; b )大斜度井和水平井,通井规上下两端外缘要加工成45°倒角;当通井规外径确定后,其大端 长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2222d D R d D L + (1)
式中:
L ——通井规大端长度,单位为米(m );
D ——井身弯曲段的套管内径,单位为米(m );
d ——通井规最大外径,单位为米(m );
R ——井身弯曲段的曲率半径,单位为米(m )。

c) 其他特殊施工井,按有关规定执行。

4 施工要求
4.1 通井作业要平稳操作,下钻速度控制在0.5 m/s 以下;通至离人工井底(或预计位置)100 m 时,应减慢下钻速度,下钻速度控制在0.2 m/s 0.2 m/s 以下。

大斜度井和水平井,造斜点以下油管节箍两端外缘要加工成450.2 m/s 以下。

Q/SH1025 0318—2003
2 4.2 通井过程中,若有遇阻现象应减慢下钻速度,应平稳活动钻具或循环冲洗遇阻部位,以求解阻通过。

不允许猛顿硬压。

加压80 kN 仍不能通过,应起出通井规分析遇阻原因,或下铅模证实;如系套管问题,应进行修理,修好后重新通井。

4.3 压井液(泥浆)密度、粘度较大的井,中途应进行分段循环(一般500 m ~1000 m 循环一次),再逐渐加深至人工井底(或预计位置),以避免造成遇阻和循环不通。

4.4 新井探人工井底后,上提管柱2 m ~3 m ,再进行压井施工;老井通至预定位置后,按设计要求进行下步工序。

4.5 通井至人工井底(或预计位置)后,应立即进行下步工序施工,如不能及时进行下步工序或在通井过程中等措施时,应上提管柱20 m ~30 m ;不允许通井管柱在原处停留,以防造成沉积卡钻。

4.6 通井规起出后,应详细检查其变形情况,分析变形原因,再将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记录整理一并收入完井总结存档。

5 探人工井底要求
5.1 加压20 kN ~30 kN ,实探二次(系指连续二次),深度误差小于0.5 m 为合格。

5.2 实探深度与钻井资料深度误差大于±5 m 时,应下光油管重新落实人工井底深度;若仍不符时,应保证口袋大于15 m ,否则应采取措施(老井不受此限)。

5.3 不允许用带有封隔器、大直径工具以及结构复杂的原井管柱作为通井管柱探人工井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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