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丰公(大新)行罚决字〔2022〕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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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唐丰公(大新)行罚决
字〔2022〕103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唐丰公(大新)行罚决字〔2022〕1038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490000
【处罚日期】2022.08.11
【处罚机关】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大新庄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丰南区
【处罚对象】梁x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8.15 10:54:05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丰公(大新)行罚决字〔2022〕1038号
被处罚人梁x,女,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年xx月xx日出生,xx 族,xx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霸州市霸州镇兴华北路市xxxxxxx号现住址:唐山市丰南区小集镇xxx村。

违法前科:2016年06月14日,因梁x殴打他人案,被霸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现查明:2022年6月24日11时许,在丰南区大新庄镇大新庄速成广告店内,因对徐xx 泄露梁x行踪一事不满,后梁x将店内的纸篓、板凳、电风扇等物品摔在地上,致电风扇插头等物品损坏。

以上事实有梁x陈述、徐xx陈述、证人证言、手机录像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梁x行政拘留六日,并处罚款壹佰元整。

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行唐山丰南文化路支行缴纳罚款壹佰元整;由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送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六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
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公安局或丰南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丰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唐山市丰南区公安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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