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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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1.19
【案件字号】(2020)豫13行终8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冯兴民
【审理法官】刘琳尹乐敬冯兴民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事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当事人-公司】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代理律师/律所】王璠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姜风生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璠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姜风生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璠姜风生
【代理律所】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上诉人与徐建民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及购房收据。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违法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上诉人与徐建民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及购房收据。

而上诉人与徐建民为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是买卖或是双方实际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抵押担保,双方民事诉讼尚未终结,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着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审法院曾以“因本案需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该民事案件尚未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行初7号行政判决;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1-03 08:24:52
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二审行
政裁定书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豫13行终85号
当事人上诉人(一审原告)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张衡东路金融总部港。

法定代表人李兵,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洪涛,系原告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璠,河南两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原河南省南阳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法定代表人乔伟清,任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俊东,任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时清淼,系该局第二稽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风生,河南武侯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因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行初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南阳林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任洪涛、王璠,被上诉人国家税务总局南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的出庭应诉负责人陈俊东、委托代理人时清淼、姜风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该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依据是上诉人与徐建民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及购房收据。

而上诉人与徐建民为双方签订的商铺认购协议是买卖或是双方实际上的民间借贷关系提供的抵押担保,双方民事诉讼尚未终结,该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着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

一审法院曾以“因本案需以另一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行政裁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现该民事案件尚未有生效民事判决确认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作出判决,程序违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18)豫1322行初7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刘琳
审判员尹乐敬
审判员冯兴民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廖靓
书记员丁莉丽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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