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虎提供虚假证言案(乐公(虹)行罚决字[2022]006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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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虎提供虚假证言案(乐公(虹)行罚决字[2022]00675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乐公(虹)行罚决字[2022]00675号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6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
正)18853960012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12修正)188539170100
【处罚日期】2022.03.18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
【执法级别】市级
【执法地域】温州市
【处罚对象】张虎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2.07.28 17:14:10
处罚名
张虎提供虚假证言案
称
行政处
罚决定
乐公(虹)行罚决字[2022]00675号
书文号
被处罚
张虎
对象
处罚结
果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1月16日晚,张*在喝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乐清市***镇**路发生交通事后离开现场,后张*找到张虎、陈**商量后由陈**到乐清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交警中队“顶包”。
后在交警队陈**谎称车系其驾驶。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张虎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乐清农商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行政拘留送乐清市拘留所执行。
处罚决
定日期
2022-03-18
处罚机
关
【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虹桥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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