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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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
务体系的意见》的解读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政府
•【公布日期】2015.05.19
•【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
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对《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的解读《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
意见》的解读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1.《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建立健全农业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当前,随着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和农业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的加快推进,广大农户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对社会化服务需求日益迫切。
近年来,虽然我省各类服务组织发展较快,为农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但与现代农业建设要求和农业转型升级需要相比,差距还很大,尤其是社会化服务方面,组织建设、机制建设和能力建设等方面远远不能适应。
2015年省委1号文件明确要求出台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意见,制专门政策措施,
对社会化服务的发展加以引导、扶持和规范。
因此,出台《意见》,既是当前我省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贯彻省委1号文件的具体要求。
2.《意见》的起草思路是什么?
答:中央明确提出“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这为我省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指明了方向。
因此,我省制定《意见》的主要思路就是按照中央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从大力培育新型服务主体,加强服务设施装备建设,搭建为农服务平台,创新服务体制机制,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扶持等五个方面入手,将中央的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为具体的工作措施。
3.《意见》对大力培育新型农业服务主体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培育多元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是构建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基础和前提,为此,《意见》首先提出了大力培育两种性质、四大类型服务主体,解决谁来提供服务的问题。
一是推进公共服务站点建设。
对公益性服务主体,《意见》要求在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基础上,整合现有服务资源和设施,建设“一站式”乡镇农业公共服务中心,建设村级服务站点,推动农业公共服务向村社和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延伸。
二是发展合作服务组织。
合作服务组织是经营性服务的基础力量,《意见》提出支持农民合作社为成员及其他生产经营主体提供专业服务。
积极引导服务主体之间的联合与合作,着力培育服务型联合社(体)。
三是壮大服务型农业企业。
服务型农业企业是经营性服务的骨干力量。
《意见》要求结合农业产业化推进,重点打造一批服务功能齐全、运行管理规范的专业化服务企业。
支持农垦、农机、农资、种子等大型涉农企业推行技物结合的连锁经营,逐
步发展成为提供全要素、全过程、全产业链服务的集团化服务企业。
四是鼓励发展社会服务组织。
社会服务组织是经营性服务的重要补充。
《意见》要求重点支持农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新型经营主体合作对接,开展农技推广服务。
鼓励各类社会组织,拓展服务功能,开展为农服务。
4.《意见》对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装备水平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加强装备建设,提升服务能力,是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支撑。
为此,《意见》对提升农业社会化服务装备水平提出三项措施。
一是加强农机服务装备建设,《意见》要求全面实施农机化产业发展项目,对农业服务主体优先安排农机购置补贴、关键环节作业补贴。
二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装备建设,《意见》要求在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检测体系的基础上,重点推进乡镇、生产基地、农产品市场三方检测室(点)建设,支持生产经营主体购置快速检测设备,建立产品自检制度。
三是加强农业信息化装备建设,《意见》提出以推进大田物联网、农产品电子商务和信息进村入户为重点,支持各地各生产经营主体提高信息化水平。
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信息化建设,实现农产品各流通环节质量可追溯。
5.《意见》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随着农业转型升级和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对农业服务的要求已从单一的生产环节转向全过程、全要素、全产业链。
近年来,我省积极推进各项改革,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拓展服务内容。
《意见》对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建设提出了四项任务,建设四大平台。
一是推进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
《意见》要求按照“政府主导、以县为主,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要求,围绕农村土地、林业、水利、房屋等产权交易,重点建设县乡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明晰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引导各类产权进行流转交易。
二是推进金融支农服务平台建
设,《意见》要求加快农村金融改革,重点是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建立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实施基础金融“村村通”工程,支持政策性保险提标扩面,推动金融资源向三农倾斜。
三是推进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服务平台建设。
《意见》要求以县(市、区)为单位,逐步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动态征信数据库,开展守合同、重信用信息采集归档工作,建立电子信用档案,并完善信用评价成果运用机制。
四是推进农产品流通营销平台建设,《意见》提出加快推进农村流通体制改革,打造农产品营销平台。
重点是加强农产品终端网络建设,深入推进农社对接、农超对接,大力发展电子商务,积极培育会展经济。
6.《意见》对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农业社会化服务是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服务主体共同组织的一个庞大的服务系统。
在实际运行中,各类服务主体之间能否相互促进、相互融合,直接影响到系统的运行能力并对服务的整体效果产生影响。
探索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使各类服务要素形成一个优势互补的有机整体是构建新型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关键环节。
《意见》对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机制重点提出了三条措施。
一是完善服务机制。
要求开展扩大政府购买农业服务试点,探索政府从哪些环节、哪些渠道采取什么方式购买服务,支持经营性服务组织从事农业公益性服务。
要求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重点选择诸如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动植物疫病防控等一批易监管、可量化的服务项目,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
二是创新服务方式,重点提出推广托管服务、合作式服务、专业化服务三种服务方式。
三是规范服务管理。
提出了推进服务主体规范化建设,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市场管理,完善服务鉴定和纠纷仲裁机制等措施。
7.《意见》提出了哪些农业社会化服务政策扶持?
答: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健全离不开相应政策支撑,为优化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环境,我们在认真梳理基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政策需求的基础上,提出了四项扶持政策。
一是加强财政资金支持,《意见》要求市县政府要制定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的财政支持政策。
加强农业项目资金整合力度,支持农业服务体系建设和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
二是加强用地用电扶持。
对农业服务主体在农业项目区内,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提供农业社会化服务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业服务主体提供种养服务、粮食烘干和仓储用电,按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执行。
三是加强税费政策支持。
对农业服务主体从事农、林、牧、鱼服务项目,按有关政策免征企业所得税。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等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是加强人才支持。
《意见》提出了鼓励高校涉农应届毕业生到农业服务主体从事技术服务工作,推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联系帮扶农业服务主体活动,加强农业服务主体从业人员培训等措施。
8.下一步如何贯彻落实《意见》?
答:初步考虑,一是加大政策宣传,在省政府网站、农业信息网等各类信息网站开展政策解读,宣传文件精神,调动各类农业服务主体参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积极性。
二是结合《意见》要求,组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县、示范乡镇和示范主体创建活动,总结典型经验,推广创新做法,搞好示范引路。
三是加强检查指导,按照《意见》要求,把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作为贯彻中央和省“三农”工作部署的重要内容,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对本意见落实和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