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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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
①宪法→②法律(全国人大及常委会、XX法)→③行政法规(国务院、XX条例)、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④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XX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⑤司法解释→⑥国际条约、协定
【提示】法律效力等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二】法律行为分类与类型
(一)法律行为的分类
1.民事法律行为;如:合同vs民事事实行为;如:作品创作行为、拾得遗失物、先占、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等。
2.法律行为的分类
(二)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条件VS期限:期限是必然要到来的事实,条件不一定到来。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签订合同时成立,条件成就时生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VS无效民事行为特征
【考点三】代理
1.适用范围: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不适用代理。
【提示】无权代理的合同:效力待定。
被代理人(追认权、拒绝权),善意第三人(催告权、撤销权)。
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空白合同书或曾被授予代理权)+相对人善意→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
【考点四】经济仲裁
(一)仲裁概述
1.经济纠纷解决途径:和解、调解(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和法院调解)、仲裁、诉讼。
2.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仲裁组织不予受理。
3.独立仲裁原则:仲裁机关不依附于任何机关而独立存在,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
【提示1】与人身有关的、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提示2】劳动争议、农村土地承包不适用《仲裁法》。
(二)仲裁协议★
1.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2.有效的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管辖权(必须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否则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法院裁定。
(三)仲裁程序★
1.仲裁应当开庭进行。
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除外。
2.仲裁不公开进行。
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密除外。
3.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签收意味着拒绝调解)
4.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提示】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5.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考点五】诉讼管辖★
1.一般:原告就被告
(1)若双方被监禁,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
【提示】一方被监禁,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
【注意】两个都有管辖权,原告均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物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产生的民事纠纷)。
【考点六】审判程序
1.一审普通程序:可以口头,一般开庭且公开。
【提示】★允许不公开审理:
(1)应该不公开(法院主动):国家秘密、个人隐私;
(2)可以不公开(当事人申请):离婚案件、商业秘密。
2.一审简易程序★
3.二审:在判决送达15日内,裁定送达10日内提出。
4.再审★:
(1)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执行;向原审或上一级法院提出;对错误的调解书提出应在生效6个月内。
(2)主动启动:院长发现错误,是否再审交审判委员会;最高院;上级法院。
(3)不予受理再审:被驳回后再次提出;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
5.2年内提出。
【考点七】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特点★
1.诉讼时效届满“不消灭”实体权利,“不丧失”起诉权;丧失胜诉权。
2.一审未提出,二审提出,法院不予支持但基于新证据除外;以此为由申请再审,法院不支持;当事人自愿履行后以此为由主张回转,法院不支持。
【提示】诉讼时效期间法定,不能人为约定。
3.不适用诉讼时效:(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二)诉讼时效种类与起算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
2.长期诉讼时效
(1)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
(2)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为20年。
4.起算★
(1)一般诉讼时效知道起计算:①侵权从知道事实和加害人时;②不作为从知道作为之时等)。
(2)20年从权利“被侵害时”计算,超过20年,不再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考点一】公司种类
【考点二】公司法人财产权限制规定
(一)对外投资限制
1.决议机构: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2.投资额度:章程规定,从其规定。
(二)对外担保限制★
【考点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1.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具体章程定★。
2.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3.变更登记
【考点四】有限公司设立
1.公司设立条件
【提示】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1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立董事会;可设1-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4.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1)未履行的公司内部责任: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有效)。
(2)对外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原始股东)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五】股东
1.名义股东(显名股东)与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
(1)内部投资协议效力:实际出资人(隐名股东)与名义出资人(显名股东)订立合同有效。
(2)对外:股权代持协议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公司、债权人。
2.冒名股东责任承担: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3.股东有限责任滥用
(1)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六】股权转让和异议股东退出★
1.股东之间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2.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满30日未答复、不同意且不购买视为同意(无需经过股东会作出决议,章程规定优先)。
【提示】同等条件股东优先购买权(顺序:协商→出资比例)。
3.强制转让: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优先购买。
4.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五年盈利未分红、合并、分立、转主要财产、公司到期还继续,股东反对可退出。
【考点七】有限公司特殊类型
(一)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自然人或法人。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公司,该一人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2.出资:无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可分期。
3.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强制审计。
4.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国有独资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1)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债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2)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报本级政府批准。
2.董事、监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考点八】股东(大)会
(一)组织机构的职权★
(二)股东(大)会会议形式、召集与决议
1.临时会议★
2.股东大会的召集
(1)召集会议顺序:①董事会→②监事会→③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2)主持会议顺序:①董事长→②副董事长→③半数以上董事推举一名董事;④监事会→⑤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3.股东大会的决议★
(1)普通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提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临时提案权:持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累积投票:选董事监事可以用。
【考点九】董事会与监事会
(一)董事会
1.董事会的组成
2.会议的召开★
(1)股份公司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2)股份公司董事会表决:①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②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③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3.董事免责★
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二)监事会★
【考点十】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1.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解释】直系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等;
主要社会关系: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没有社会关系人);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等。
2.上市公司“董秘”职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3.关联关系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有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出席可举行,须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通过。
(3)出席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考点十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
1.设立公司失败的后果
(1)股款的处理: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2)公司未设立的责任
①对外(债权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对内责任:按照约定→出资比例→均等份额分担责任。
2.公司设立阶段的合同责任
(1)以发起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可以找发起人承担;②公司确认或实际成为主体+相对人要求公司承担→公司承担。
(2)以设立中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
①可以找公司承担;②有证据为发起人利益+相对人恶意→发起人承担。
【考点十二】股票种类原则
1.优先股
(1)同股同权、同股同价:同次发行的相同条款优先股,每股发行的条件、价格和票面股息率应当相同。
(2)发行条件: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已回购、转换的优先股不纳入计算。
(3)★发行主体: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限于上市和非上市公众公司。
(4)表决权不受限制:①表决权恢复:累计3年或连续2年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
②与优先股东有切身关系:出席普通股表决权2/3以上+出席优先股表决权2/3以上。
A.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
B.一次或累计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10%;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D.发行优先股。
2.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应当记载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3.股票的发行原则:同股同权、同股同价。
4.股票的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不一定是1元),也可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考点十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
1.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提示】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所持本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不超1000股,可一次性转)。
(3)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等除外。
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不超已发行股份的5%;税后利润中支出;1年内转给职工);
(4)股东因对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4.股票质押: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考点十四】公司“董、监、高”资格与义务
(一)公司“董、监、高”资格
1.不得担任董监高的情形:
①无或限制行为能力;
②大额债务到期未清偿;
③经济犯罪执行期满未逾5年;
④破产清算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⑤吊销负有个人责任未逾3年。
(二)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保护公司)★
(1)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主体
(3)股东对“他人”提起诉讼程序
2.股东直接诉讼(保护股东)
公司“董事、高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以自己名义)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考点十五】公司财务会计
1.利润分配★
(1)分配顺序:①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5年补亏)→②缴纳所得税→③弥补亏损之后仍存在的亏损→④提取法定公积金→⑤任意公积金→⑥向股东分配利润。
(2)分红权:约定→实缴(持股)
【提示】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2.10%提取,法定公积金累计为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以不再提取。
(任意公积金无限制)
3.公积金的用途:弥补亏损、扩大生产、转增资本。
【提示1】“资本公积”不得用于“补亏”。
【提示2】法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转增后留存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
【考点十六】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是公司股东(大)会“特别决议”。
2.通知债权人:针对合并、分立、减资
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30日内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起45日内,可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提示】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3.责任承担:
【考点十七】公司解散和清算
1.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2.不按规定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应承担承担(2017新增)。
3.清算期间,公司财产在未按照法定程序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4.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一】个人独资企业
1.特征
(1)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2)是非法人企业(非法人资格);
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名义进行民事行为)。
2.★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解释:投资人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法人;不包括港、澳、台同胞。
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能作为投资人。
(2)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投资人可以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
3.事务管理:可以自己,可以委托他人。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对受托人的法定限制: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等(10项)。
5.★解散后的责任: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考点三】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2.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约定优先。
3.合伙人权利:享有同等的权利;所有合伙人查阅财务资料;提出异议的权利。
4.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企业名称;(2)改变经营范围、地点;(3)处分企业不动产;(4)转让企业的知识产权;(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1)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2)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定
(1)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
解释: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要求在合伙协议中确定执行事务的报酬及报酬提取方式。
(2)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强制)。
(3)有限合伙人的(8种行为)“提建议;参与决定入退伙、事务所;查阅账簿、财务报告;诉讼;为本企业担保”: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考点四】与第三人的关系VS责任承担
1.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先企业后个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3.合伙人的债务清偿
(1)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抵销、“不得”代位行使。
(2)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清偿。
(3)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4.责任承担
5.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承担
(1)有限责任与无限责任相结合:合伙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执业者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人有限责任。
(2)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考点五】退伙与解散
(一)退伙
1.当然退伙
(1)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限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2)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
2.除名
(1)未履行出资义务;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3)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3)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3.普通合伙人财产继承
(1)继承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继承普通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2)继承人(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按程序转为有限合伙人身份或退伙。
【提示】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当然继承资格。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解散的情形:
期限届满;
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2.清算人:
(1)全体合伙人;
(2)全体过半数同意,可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3)自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
单元证券法
【考点一】股票发行
1.证券发行的分类
2.发行特定条件
3.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对象:不超过10名;
(3)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考点二】公司债券
(一)公开发行
1.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经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1)净资产:股份公司≥3000万;有限公司≥6000万
(2)累积债券余额≤净资产×40%
(3)利润: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债券1年的利息
(4)利率:债券的利率≤国务院限定。
2.不得发行债券:
(1)前次尚未募足,违约仍在继续。
(2)最近36个月内公司财务会计文件存在虚假记载,或存在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本次发行申请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核准和发行
(1)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募集说明书自最后签署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可以申请一次核准,分期发行。
【提示】核准发行之日起,在12个月内首期发行,剩余数量应当在24个月内发行完毕。
(二)公司债券的非公开发行★
1.发行对象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发行。
【解释】合格投资者界定:应当具备相应的风险识别和承担能力,知悉并自行承担公司债券的投资风险,并符合下列资质条件:
①经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及发行的理财产品;②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企事业单位法人、合伙企业;③社会公益基金;④金融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的个人投资者等。
2.人员范围
(1)非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仅限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内转让;
(2)转让后,持有同次发行债券的合格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200人。
【考点三】基金发行与证券发行程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1.封闭式:份额达到核准规模的80%以上。
2.开放式:份额超过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3.非公开募集基金(2017变化)
(1)合格投资者★:
(2)募集规则
①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
【提示】不得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博客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②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③投资者应当确保投资资金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投资私募基金。
(二)证券发行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