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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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规定Special Work Operator HSE Management Regulation
1 目的
为了便于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以加强对
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2.1 人员范围:适用于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所有正式工、借用工、协力工及外来
劳务工。
2.2 作业范围:金属焊接(气割)作业、起重机械作业(门机驾驶、坞吊驾驶、行车
驾驶、汽车吊驾驶、电动葫芦操作、卷扬机操作及对应的司索指挥作业)、厂内机
动车辆驾驶作业(叉车、电瓶车、高架车、平板车)、电工作业、登高搭架作业、
锅炉司炉、油舱清油作业。
3 定义和术语
3.1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
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
3.2 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作业操作证》,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2.1 符合特种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
3.2.1.1 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3.2.1.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
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
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2.1.3 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3.2.1.4 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3.2.1.5 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3.2.1.6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3.2.1.1、3.2.1.2、3.2.1.4和3.2.1.5规
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 涉及岗位
4.1 铜工、电焊工、碳刨工、火工、装配工、自动焊工、半自动焊工、自动切割工、
半自动切割工
4.2 电工、维修电工、船坞电工、船舶电工、变电所值班电工、电瓶充电工、无损探
伤工
4.3 汽车司机、电瓶车司机、起重机司机、桥式行车工、塔吊司机、汽车吊司机、浮
吊司机
4.4 起重指挥、搭架工、司炉工
4.5 清油工
4.6 各部门部门长/副部门长、部门安全管理员
4.7 人力资源部经理/副经理、培训主管
4.8 安全环境监督部经理/副经理、安全主管、安全管理员、安监员
5 职责
5.1 各部门对本部门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管理。
5.2 安全环境监督部对公司各部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3 人力资源部负责审查特种作业外包人员的资质,确保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 管理和操作流程
6.1 资格认可
6.1.1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证方可上岗,起重机械作业、厂内机动车
辆驾驶作业、压力容器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电工作业、登高搭架作业、必须取
得经县、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的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后所发的特种作业
操作证,在南通市安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培训取得证件每三年复审一次,在
南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培训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每四年复审一次。
6.1.2 清油作业人员由当地海事局培训发证并定期复训。
6.1.3 正式工、借用工、协力工、外来劳务工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管理,
名单以Excel工作表形式交安全环境监督部备查,并将人员名单分发到各部门。
6.1.4 正式工、借用工、协力工转岗后,原有特种作业操作证在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
6.2 标识发放
6.2.1 所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帽均需按要求做出相应的工种标识,复合工种人员分别予
以标识。
6.2.2 特种作业标识由所属部门制作。
6.2.3 各部门安全员或专人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将对应标识统一粘贴在个人安全帽左
侧;司索指挥标识贴在安全帽上前方。
并做好发放记录。
6.2.4 如因工种变换、安全帽损坏、遗失或原有标识脱落,特种作业人员须在一周内向
本部门申请重新标识。
6.2.5 各部门安全员负责对本部门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无证上
岗或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及时进行督促整改。
6.4 处罚
6.4.1 对于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将按照公司《安全、环境与职业健康奖惩条例》进行
处罚。
6.4.2 对违反国家有关特种作业规定而导致事故的人员,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
法机关依法惩处。
6.5 培训申请
6.5.1 公司员工需进行特种作业培训(包括复合工种的特种作业培训),由本部门提出申
请,经人力资源部批准后进行。
7 记录管理
7.1 人力资源部对公司所有从事特种作业的正式工、借用工、协力工、外来劳务工名
单按部门、操作类别、操作项目等分类,并以Excel工作表形式做好记录。
8 附件
9 附表
10 前相关流程
11 后相关流程
12 相关文件
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