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仲莲赌博案(长公(泗)行罚决字[2021]018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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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仲莲赌博案(长公(泗)行罚决字[2021]01828号)
【主题分类】公安
【发文案号】长公(泗)行罚决字[2021]01828号
【处罚日期】2021.06.21
【处罚机关类型】公安部/厅/局/分局
【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浙江省长兴县公安局泗安派出所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执法级别】区/县级
【执法地域】长兴县
【处罚对象】许仲莲
【处罚对象分类】个人
【更新时间】2021.09.18 18:12:55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0日晚,在长兴县泗安镇云峰村付某花家中,许仲莲伙同詹某心、李某山、朱某兰、陈某芳、韩某生、陈某娟、韩某英、刘某娣利用52张扑克牌以“炸金花”的形式赌博,赌注大小5元起打,20元封顶,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现场扣押许仲莲持有赌资人民币455元,扣押韩某生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5元,扣押李某山持有的赌资人民币255元,扣押陈某芳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0元,扣押朱某兰持有的赌资人民币2155元,扣押詹某心持有的赌资人民币1070元,扣押韩某英持有的赌资人民币30元,扣押刘某娣持有的赌资人民币20元,扣押赌博时使用的赌具扑克牌52张。

许仲莲的行为构成赌博。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许仲莲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收缴许仲莲持有的赌资人民币四百五十五元。

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长兴农村商业银行长兴县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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