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二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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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关于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二期
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文物局
•【公布日期】2016.04.29
•【文号】文物保函〔2016〕853号
•【施行日期】2016.04.2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文物及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正文
关于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二期工程立项的批复
文物保函〔2016〕853号福建省文物局:
你局《关于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二期工程立项请示》(闽文物字〔2016〕52号)收悉。
经研究,我局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环境整治二期工程立项。
二、在工程技术方案编制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应坚持最小干预原则,以现状保护为主,并严格控制工程规模、范围和强度,做好万寿岩遗址保护范围内与遗址本体保护密切相关区域的环境整治工程,避免过度整治。
(二)应切实做好前期勘察、研究和试验,查明渗水来源、渗水特征及分布范围,同时加强前期防渗实验研究,为编制环境整治工程方案提供可靠依据。
(三)应充分考虑遗址环境现状,进一步科学论证所采取技术路线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应对山顶防水工程、山体周边及山顶复绿工程的实施范围和工程措施进行
充分论证,并注意保持周边生态环境的自然特征。
(四)应深入开展考古工作,明确新发现的落水洞与遗址的关系,再实施与落水洞相关的环境整治工程。
(五)应按照保护规划的统筹指导,科学制定工程方案,且应充分利用一期环境整治工程项目的资料和经验,包括调研、测绘、勘察、试验等,避免重复工作,优化工程措施。
(六)环境监测不宜纳入此次工程范围。
(七)进一步校核工程预算,严格控制规模和范围,核减工作量,科学编制预算。
其它山体森林植被更新工程未在立项报告中表述,不应纳入经费估算。
三、请你局组织专业机构根据上述意见和《文物保护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试行)》的有关规定,编制工程技术方案,委托我局认定的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进行方案技术评审,并依据第三方咨询评估机构的评估结论进行审批。
四、请你局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切实加强万寿岩遗址的保护和管理,做好日常巡查和看护,确保遗址安全。
国家文物局
2016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