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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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实验动物的管理、保证动物实验的安全、加强环境保护,依照国家科委颁发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度和标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弃物由实验动物中心统一管理,后勤管理部门协助进行。
第二条各部门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应该说明进行动物实验后的尸体是否需要特殊处理,是否有潜在危害等。
第三条需要特殊处理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在实验动物中心领取动物时填写有关表格,并领取专用塑料袋及用品。
第四条领取动物后如果要进行暂时的饲养观察,要分不同的情况处理尸体及废弃物。
第五条饲养观察期间每次清除出来的正常动物的污秽垫料,必须用塑料袋包装,放置指定地点,按垃圾处理。
每次清除出来的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污秽垫料,必须用专用塑料袋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开展动物实验所产生的无潜在危害的实验动物尸体、脏器,必须用塑料袋包装,并填写有关表格,由实验动物中心指定专人集中贮存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七条有潜在危害及感染性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消毒后用专用塑料袋严格包装,交实验动物中心专人,填写有关表格,说明其
危害及处理要求,放置实验动物中心专门标记的冰柜;由持有许可证的动物尸体和废弃物处置机构运走,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实验动物尸体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完成后的动物尸体必须交实验动物中心分情况集中处理,否则一切后果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第九条本规定从下发之日起遵照执行,若有违反本规定条款的部门和个人,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十条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