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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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
自费生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高等教育局
•【公布日期】1989.06.17
•【字号】京高教计字[1989]第100号
•【施行日期】1989.06.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北京市高等教育局关于印发《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
收费标准》的通知
(京高教计字(1989)第100号1989年6月17日)
各在京高等院校:
根据国家教委(89)教学字009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结合北京地区各高校的具体情况,经部分院校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讨论,制订了《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现发给你们试行。

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自费生收费标准
普通高等学校招收自费学生,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

关于其收费及有关经费管理问题,经研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虑到目前学生家庭收入情况及承受能力,本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只是学生在校期间所需实际培养费与学杂费的一部分。

二.自费生年交培训费、学杂费合计标准为1,600元-2,200元由于北京地区高等学校及类别较多,各校经费来源、标准、计算口径有较大差异,因此各校收
费标准可在以上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各校实际情况自行掌握。

总的原则是文科较理工科稍低,专科较本科稍低。

三.自费生在校住宿,须按学校规定标准向学校另交住宿费。

四.自费生的医疗费,由本人自理。

五.自费生可以统一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

六.自费生凡原享受市镇居民的肉食价格补贴(7.5元/月)的可继续在父母单位、街道或凭“北京市城镇居民副食补贴变更证明”在学校领取。

七.学校所收费用全额纳入预算管理,其使用请按国家教委(89)教学字009号《关于印发〈一九八九年普通高等学校试行招收自费生意见〉的通知》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规定自1989年招收的新生实行。

九.本文件由北京市高教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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