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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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法规类别】税务检查
【发文字号】穗地税发[2001]44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1.02.06
【实施日期】2001.0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前业户自查办法(试行)
(穗地税发〔2001〕44号)
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通过督促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业户)稽查前自查,提高业户依法纳税意见,真正实现以查促管的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一、业户自查的适用范围和程序
(一)业户适用范围
广州市各级地方税务稽查机关计划安排党规稽查的业户,除预先通知业户不利办案(如举报案件或税务机关认为会影响查处的案件)以外,实施税务稽查前,都准予业户先行自查。
(二)工作程序
1.税务稽查开始前,稽查人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