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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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
诉讼案
文章属性
•【案由】XX(行政行为)公益诉讼,贪污罪
•【审理法院】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规则
针对国企改制中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履行监管职责;向涉案国企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并支持起诉挽回国资损失。
同时将履职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及时移送监察机关,并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反馈工作机制,形成国有资产保护合力。
正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追回国有财产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国有财产保护支持起诉监检衔接
【基本案情】
上海市虹口区物华路某大楼原系国有资产,改制后部分楼层房屋产权划归区属国有企业上海A(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集团”),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导致该楼部分房屋失管失控,被他人擅自出售、出租、多次抵押用于担保债权牟利,被多家法院查封,面临强制执行,致使国有资产遭受重大损失,且存在损失进一步扩大风险。
【调查和督促履职】
2018年5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虹口区院”)收到实名举报,反映某大楼6楼被他人非法抵押,随即对该线索开展初步调查。
经查,某大楼1-3楼、4楼部分、6楼同属国有资产,归属于A集团的全资子公司上海市虹口区B资产经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所有。
经2001、2003年两次改制,B公司由国有企业变为自然人持股的非国有企业。
在改制过程中,上述房屋产权明确划归A集团所有,不列入资产评估范围,但改制后A集团一直未就上述房屋主张所有权,房屋产权仍登记在B公司名下。
虹口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国资委)在改制审批中未严格履行监管职责,在对A集团历年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及信访处置中也未就该问题进行调查纠正,致使上述房屋在十五年间被B公司出售出租、多次抵押担保,相关出售价款、担保获利和租金收益被非法占有。
虹口区院于2018年5月立案后,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向区国资委、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A集团等单位调查取证。
包括询问B公司法定代表人乐某某获取直接言词证据,调用司法会计参与办案,对B公司财务账册进行查阅、复制,形成书面证据材料,从主客观两方面构建完整证据链,查清全案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规定,区国资委应当履行国资监管职责,督促A集团履行国资保护主体责任。
为防止国资损失进一步扩大,虹口区院主动向区委汇报案件进展情况得到支持,于2018年7月23日向区国资委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责令A集团收回相关房屋产权及租金,对房屋出售行为及售房款分配问题进行查证,采取有效措施挽回损失。
区国资委收到检察建议后成立专项工作组。
由于相关房屋已被多次擅自处分,设立多项担保物权,民商事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完整追回全部产权难度极大,区国资委多次到虹口区院商讨可行性方案,并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国资流失数额进行
审计。
为防范司法拍卖加剧损害风险,针对B公司的无权处分行为,虹口区院延伸办案职能,依法支持A集团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多方共同努力,某大楼房屋抵押问题得到妥善处置,部分产权被A集团收回,B公司非法出售获利、非法出租租金收入和孳息全额退回,累计追回损失共计3000多万元。
在妥善办理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虹口区院将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线索移送虹口区监察委员会调查。
2020年3月31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对乐某某犯贪污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在国有财产保护领域的协作配合,虹口区院与虹口区监察委会签《关于案件线索移送反馈机制的意见》。
还根据调查中发现A集团在国有资产管理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帮助堵漏建制,完善企业治理,有效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法院评论
【典型意义】
涉及国有企业国有财产保护的公益诉讼案件,一般存在涉案金额多、时间跨度长、办案阻力大、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应当灵活运用多种调查取证方式和手段,瞄准关键环节、关键人物,全面收集固定相关证据,多渠道多举措积极推动挽回损失。
本案中,检察机关在收集客观书面证据的同时准确认定行政机关职责及违法行为,注重获取关键核心人员的言词证据,顺利突破案件。
在制发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行政机关沟通会商,通过支持起诉的方式,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流失,同时对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加强监检协作配合,实现惩治职务犯罪与保护国有财产的双重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