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抚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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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抚顺市食品安全监督
管理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饮食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5.16
【实施日期】2013.05.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3年抚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3〕3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3年抚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16日
2013年抚顺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计划
按照国家、省和市委、市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监督管理计划。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精神,以保障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食品安全为中心,整顿治理突出问题,全面推进我市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稳步提升整体工作水平,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工作任务
(一)健全食品安全工作体系。

1.推进食品安全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建设。

各级食品安全委员会要调整完善到位,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办公室建设,合理配备和充实食品安全工作人员,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委员会及食品安全办公室工作规则,确保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2.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

逐级细化明确食品安全责任分工,全力消除食品安全责任空白,特别是监管空白。

2013年6月底前,市、县(区)及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食品安全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要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具体负责人及相应的工作职责,并由本级食品安全办公室汇总后报上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备案;监管部门和其他成员单位的明确情况报同级食品安全办公室和监察机关备案。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市政府纠风办要组织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3.推行“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

2013年年底前,我市、县(区)必须达到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全部乡镇(街道)及乡镇(街道)2/3以上的村(社区)、1/5的村民组
(居民小区)必须达到基本标准要求。

6月底前,市食品安全办公室要对全市2012年
落实辽宁省食品安全工作基本标准情况进行复核验收,验收结果向社会公布。

4.开展食品安全检查工作。

完成各级食品安全工作检查员、助理检查员的审核确认及培训考核。

检查员、助理检查员要主动为各监管部门服务,实现资源共享。

按要求制定实施食品安全工作检查计划。

5.加强监管队伍建设。

强化基层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力量,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执法装备配置,重点加强现场快速检测设备、现场调查取证设备和监管业务用车等的配置,着重推进农业综合执法,解决工作着装。

加强对监管队伍的法律法规、业务技能、工作作风等教育培训,树立监管队伍良好的执法形象,提高监管队伍整体素质。

年内组织开展监管队伍技术练兵活动。

6.推动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基层食品安全监管网格化建设试点,加大联动执法力度,形成监管合力。

7.开展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建设。

市食品安全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品安全综合示范建设考核标准,选择2个县、区开展综合示范创建试点工作。

(二)强化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1.督促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督促食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良好操作规范,鼓励和引导企业采用先进管理技术,提升食品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

2.开展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建设。

加快食品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整体进程,推动实现2家以上食品企业通过国家诚信体系评价。

继续规范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确保100%建档率。

按照省食品安全红榜公示与黑名单曝光评判标准等级,大力推行红黑名单公示制度。

3.发挥协会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发挥食品相关协会组织作用,加强对食品相关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的协调指导,充分发挥其在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促进行业自律等方面的作用。

(三)深化整顿治理突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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