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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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
对条例的通知
【法规类别】公安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抚政办发[2010]51号
【发布部门】抚顺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0〕5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发布实施后,我市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努力提升应对突发事件能力。
但我市应急管理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平衡,仍存在信息报送渠道不畅通、人员和物资准备不充分、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
为全面提高全市应对突发事件工作水平,现就深入贯彻落实《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夯实基层基础工作
全市各级党政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各种公众场所及其所属基层单位,都要认真落
实应急工作“五有”:
(一)有应急管理机构。
要明确主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确定具体业务工作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安排相对固定的信息报送人员。
(二)有应急预案。
要有防火、抗震等避险逃生类应急预案。
所有应急预案至少2年修订一次,必要的应该随时修订。
(三)有应急管理工作制度。
乡镇(街道)一级以上的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至少应有10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县、乡级政府至少应有14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基层单位至少应有5项应急管理工作制度,其它的应急管理工作制度按上级主管或行业监管单位的要求制定。
具体工作按照《抚顺市应急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制定要求》(附件1)执行。
(四)有基层应急救援队伍。
要设置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机构,职责明确,队伍稳定,配有必备的装备和器材。
(五)有全市统一制发的《应急值班记录》和《应急管理工作记事簿》。
记录本要按要求配套使用,存档3年并作为溯查事件责任的重要依据。
二、强化监管、考核和数据库建设工作
(一)要切实履行职责,监管所属行业、基层单位落实应急工作,保证“五有”。
市应急办要强化对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加强对各县区政府、市(省)直部门以及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考核。
进一步完善《抚顺市应急管理工作绩效评估考核办法》,强化绩效评估和年度考核,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应急处置能力的评估。
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考核结果上报有关领导机关,同时全市通报。
(三)落实动态监控责任,建立本单位应急信息数据库,及时上报市应急办。
基层单位应急监管和应急信息数据具体填报职责、内容和范围,按《抚顺市应急监管和应急信
息数据报送职责规定》(附件2)内容执行,每年至少在6月1日前更新报送一次,遇有重大信息变动须随时更新报送。
三、加强应急值班、信息报送工作
(一)切实做好值班值宿工作。
要严格落实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重点岗位须实行双人双岗。
要保证本单位、下属单位、行业管理或监管单位的应急管理工作相关领导和人员通讯畅通。
(二)全面加强应急信息报送工作。
要严格执行重特大突发事件20分钟内向市政府报告的规定,杜绝迟报、漏报、瞒报信息。
紧急重要的信息要立即报告,及时处理,全程跟踪,及时续报。
具体工作按照《抚顺市应急信息报告工作要求》(附件3)执行。
(三)切实做好应急信息研判工作。
建立完善信息报送机制,健全基层信息员队伍,畅通和拓宽信息渠道,充分发挥信息主渠道作用,形成灵敏、高效的信息报送体系。
对社会关注的敏感、热点问题,加强信息收集汇总、分析研判和评估,及时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