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及奖励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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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及奖励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矿山事故救护工作,充分发挥救护人员的技能和专业水平,提高矿山事故救护工作效率,对在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和集体进行表彰,激励广大救护人员积极投身矿山事故救护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表彰类别及条件
第二条矿山事故救护表彰分为个人表彰和集体表彰两大类别。

第三条个人表彰分为优秀救护员、先进救护员和杰出救护员三个级别。

第四条个人表彰条件如下:
(一)优秀救护员: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杰出的救护技能和专业水平,对事故救护工作有重要贡献。

(二)先进救护员: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救护技能和专业水平,对事故救护工作有重要贡献。

(三)杰出救护员: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卓越的救护技能和专业水平,对事故救护工作有重大贡献。

第五条集体表彰分为优秀救护队、先进救护队和杰出救护队三个级别。

第六条集体表彰条件如下:
(一)优秀救护队:该队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有较高的整体救护水平和协调能力,在事故救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

(二)先进救护队:该队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较高的整体救护水平和协调能力,在事故救护工作中有重要贡献。

(三)杰出救护队:该队在矿山事故救护工作中表现突出,具有卓越的整体救护水平和协调能力,在事故救护工作中有突出贡献。

第七条表彰部门为矿山救护部门,根据事故救护工作的实际情况,可以设立表彰评审委员会,由专家和有关人员组成,负责评审表彰对象及其级别。

第三章表彰奖励方式
第八条对个人表彰的救护员,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秀救护员: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二)先进救护员: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三)杰出救护员: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第九条对集体表彰的救护队,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一)优秀救护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二)先进救护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三)杰出救护队: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状,并给予适当的奖金。

第十条奖金的数额由矿山救护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两倍。

第四章确保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矿山救护部门应建立健全评审表彰工作的机制和流程,确保表彰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表彰评审委员会应定期召开评审会议,对候选人进行综合评估,确定表彰对象及其级别。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的结果应及时公布,并向受奖者颁发奖状和奖金。

第十四条受奖者可以使用奖状作为个人及集体履历的一部分,提高个人及集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对违反工作纪律、品德不良或不符合表彰条件的个人和集体,可以取消或剥夺其表彰奖励。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修订部分自修改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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