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 网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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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
施网摘
原文地址:关于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若干政策措施[网摘]作者:同你在
一起
[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坚持以工促农、以城
带乡,加快发展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
组织,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实现由传统农业
向现代农业转变,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国策。
然而促进
农业产业化经营,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需要各地到真格、出实招、上政策,才能真正把农业产业化经营不断地推向深入。
一、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一)所得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
凡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
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龙头企业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
然灾害,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高新技术产业
开发区内新办的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后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龙头企业从事技术成果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
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
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
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面向农村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其技
术服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它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
务或劳务服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所得税。
新办农业龙头企业中属于第三产
业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征或免征所
得税照顾。
(二)所得税抵扣和征返办法。
投资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
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
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扣。
龙头企业研究开发
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扣除外,年终经县以上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龙头企业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率
执行13%的标准。
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实行"
免抵退"税政策,并在国家下达的指标范围内优先办理退税,国家规定的免税产品不办理退税。
龙头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
(三)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龙头企业销售本企业自产
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对龙头企业生产、销售的种子、种苗、饲料(不含豆粕),免征增值税。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自产自销的农业产品(包括经初级加
工后仍属农业产品的)免征增值税。
(四)增强龙头企业抵御市场和自然风险的能力。
龙头企业因市场价格下跌、按保护价收购而造成的价差损失,以及弥补农户因不可抗拒自然灾害和重大病
虫害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在税前扣除。
(五)实施优惠市场新建政策。
新建的农副产品专业(综合)批发市场,经市
人民政府批准,各项规费减半征收。
严禁向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
(六)实施优惠电价。
农产品加工企业生产用电,实行最优惠电价。
(七)实施龙头企业用水优惠政策。
龙头企业生产用水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生
产用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计划内用水减半征收水
资源费,生产用水实行最优惠价格。
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在落实防治污
染措施的前提下,暂免征水资源费。
(八)实施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企业引进的各类管理、技术人才,均可在城
区落户,公安部门办理手续时只收取工本费。
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
升学等方面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对待。
(九)鼓励生产优质产品。
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申办无公害农
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所需的环境监测、产品检测、认证和标志使用等
费用,市人民政府从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中给予适当补贴。
(十)支持重点龙头企业实施技改。
重点龙头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条件符合
有关规定的,给予其与农民签订粮食生产加工合同,跨区收购、加工、批发、
零售粮食的经营权。
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
(十一)加强信贷支持力度。
各级金融机构要将符合授信条件的龙头企业和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列为优先支持的对象,增加援信总量。
人民银行要充分
运用再贴现、支农再贷款等货币政策工具,积极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龙
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信贷投放。
农村信用社要加大对经济作物、
园艺、畜牧、水产等特色种养业的信贷投入,支持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和农业产
业化经营等。
农业发展银行要在做好粮油贷款供应的同时,将业务范围向农业
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拓展,重点支持市级以上重
点龙头企业及各类农产品加工企业。
农业银行和各金融机构要安排一定的信贷
规模和资金,尤其要充分利用扶贫贷款政策,优先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龙头企业。
各金融机构要依据龙头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实行优惠利率,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用于流动资金、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
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
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从优。
对农民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用于生产过程中的贷款,贷款利率少上浮或不上浮。
充分运
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国外优良品种和先进
技术,扩大农副产品出口。
对出口型龙头企业的农产品收购资金贷款,金融机
构要创新信贷服务品种,满足涉农龙头企业的有效信贷需求,如可凭龙头企业
出口产品订单和外商提供的由其开户行出具的信用证优先放贷。
对需要外汇贷
款的龙头企业,外汇指定银行要积极给予支持。
(十二)拓宽融资渠道。
鼓励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按照"政府扶持、企业运作、风险共担"的原则,引导和支持市、县(区)成立龙头企业贷款担保公司。
各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要扩大对龙头企业的贷款担保。
鼓励龙头企业直接上市融资或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发展资金。
工商部门要积极帮助龙头企业进行动产抵押物登记,有效帮助企业解决贷款难的问题。
土地和房产等管理部门要降低贷款抵押物登记收费,减轻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成本。
(十三)加大农业保险力度。
商业保险公司要积极探索龙头企业保险组织形式,开发龙头企业急需的保险产品,为龙头企业提供更多的企业财产、产品责任、雇主责任、货物运输等保险服务。
鼓励龙头企业牵头组织并资助农民参加农业保险,投保金由龙头企业和农户按一定比率的比例分担。
三、放宽绿色通道政策
(十四)鼓励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农产品营销。
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运输鲜活农产品实行发放绿色通道通行证制度。
龙头企业建立原料生产基地,与农民签订产销合同,有完备的购销手续,在农产品收购和运输过程中,任何单位不得设卡和乱收费,确保货畅其流。
四、改善用地管理
(十五)龙头企业直接为农业和农民服务的非农业建设用地,可以依法采用入股、联营、租赁等方式使用集体建设土地。
各类产业化经营组织及其农户用于种植、养殖及其配套的简易交易场地,只要土地不永久性固化,均视同农业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产业化经营组织建设规模禽畜养殖场所需用地,不作改变农用土地性质,免收投资建设税。
龙头企业在其农业用地范围内用于水利设施。
简易道路、农具房、化粪池、肥料房、了望塔、工棚等在基本农田以外直接为农业服务的用地,不破坏耕作层的,可以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按临时用地进行管理。
在不改变农用地性质的前提下,允许农户依法有偿向产业化经营组织转让承包土地使用权,或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
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政府土地利用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其征用土地的各项费用除征地补偿费外,市本级所收取的部分按下限标准执行。
五、奖励名牌和农产品营销大户
(十六)鼓励龙头企业引进技术,开发新产品,争创名牌。
市人民政府对龙
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名牌农产品实行奖励。
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奖励25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名牌产品和国家免检产品的,奖励15万元。
对营销本地农产品数量大、贡献大的营销大户(农村经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获得省级以上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励2万元;对获得省级以上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励5万元;获得省级
以上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认定的单位,奖励10万元;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每注册一个商标,奖励2万元。
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十七)市、县(区)财政逐步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力度。
重点支持与农户形成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能够通过定单生产、保护价收购、技术服务等形式,切实带动农民增收的龙头企业发展。
在项目立项、审批、考核等各个环节,都要与带动农民增收挂钩。
龙头企业实行"龙型增收工程",
与本市农民签订产销合同,凡订单农户数达500户以上(制糖企业订单数覆盖本蔗区农户90%以上),订单合同兑现率达到90%以上,实际完成订单额300万元
以上(制糖企业完成订单额不少于3000万元)的龙头企业,给予实施单位2万元奖励。
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扶持县(区)级以上农业产业
化重点龙头企业和先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并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
织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对龙头企业符合财政贴息条件的技改贷款,在同等
条件下优先给予贴息。
(十八)对新办的农产品加工、流通龙头企业,以补助或贴息的形式给予项
目扶持。
鼓励有规模、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直接参股、控股或兴办农产品
加工、流通龙头企业。
对符合"四有"(有组织制度、有合作手段、有较大规模、有明显效益)要求、规范运行、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同等优惠扶持。
(十九)优先安排涉农项目资金。
各级涉农项目资金,特别是农业高新技术
产业化项目、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以及国家、省级安排的各类科技开发项目,项
目资金向重点龙头企业倾斜。
各级安排的技术改造项目把龙头企业纳入支持范围。
(二十)加强农产品流通基础设施建设。
重点建设市、县(区)级重点农产品
批发市场以及特色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改善交易环境,完善服务功能。
加强
市场信息网络、电子结算网络等系统建设,提高市场检验、检测。
储运、加工、配送功能。
强化龙头企业与市场对接,鼓励龙头企业名特优农产品进入超市销售。
七、鼓励招商引资,加快发展龙头企业
(二十一)鼓励各级积极招商引资。
引进龙头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项目,有关
部门对农业招商引资项目要大力支持,优先办理,优质服务。
对办成外商和市
外投资农业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和引荐人给予奖励。
引进一个项目投资规模累计100万元一200万元,奖励8000元(属单位的,50%奖给直接引资者,其余奖励
单位有功人员;属社会人士引荐的,全额奖励直接引资者,下同);201万元一500万元,奖励1.5万元;501万元一1000万元,奖励2万元;1001万元一3000万元,奖励3万元;3001万元以上的,奖励5万元;达到1亿元以上(含
1亿元)的项目,属社会人士引荐的,给予重奖。
八、规范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二十二)培植壮大农经组织。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快规范发展各类农
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条件和要求,大力培育发展组织化程度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开展经营和服务,加
快带动农民增收。
市、县(区)政府要对规范发展快、贡献大、为社会主义新农
村建设建功立业,成效显著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表彰和奖励。
九、切实加强工作领导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不仅涉
及农业系统各部门,还涉及政府其它多个部门。
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要高
度重视,真正把农业产业化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把此项工作作为县(区)、镇党委政府和市、县(区)有关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主要指标,切实加强领
导。
各级要成立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及联席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设
在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改善办公条件,保证日常工作正常开展。
各县(区)、镇要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要求,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计划),明确长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重点,狠抓各项政策措施落实,不断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水平。
县(区)要制定出台促进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激励政策,对
发展农业产业化成效突出的镇和有关单位,予以奖励;对工作措施不落实、农
业产业化发展较慢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十四)加强动态管理。
加强对重点龙头企业的跟踪监管和服务,督促落
实各项扶持政策。
对重点龙头企业的监督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优
胜劣汰,形成良性竞争机制,并按照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的要求,逐步调整优化
龙头企业结构。
积极推进高效特色农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建设,加快形成龙头企
业产业集群。
充分发挥龙头企业在农业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努力提升自主
创新能力,围绕优质稻、优势水产、水果、畜牧、蔬菜、花卉苗木等特色优势
产业,大力发展出口产业。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龙头企业和银行之
间的牵线搭桥工作,及时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困难。
(二十五)加强指导和服务。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干部作风,加强效
能建设,强化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和指导作用,负责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加强农业产业化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制定相应的项目申报、审定、
验收及专项资金管理等规章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项目管理的透明度。
积极认定和推荐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督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解决发展农业
产业化经营中的问题;发改部门要配合制定农业产业化发展规划(计划);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千方百计增加对农业产业化资金的投入,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帮助解决资金上的困难。
在项目资金安排上,按照原有渠道不变的原则"捆绑"
使用,重点扶持一批带动力强、辐射面广的龙头企业和项目;组织人事部门要
把农业产业化工作政绩作为考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并
积极引进和推荐优秀人才到龙头企业工作,把科技特派员试点工作延伸到龙头
企业,帮助解决相关问题;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等涉农部门要大力加
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础设施建设;国土部门要为龙头企业建设用地提供保障
并落实优惠政策;财政、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抓紧制定扶持龙头企业发展的实
施细则,落实有关税费减免和相关优惠政策,加强指导并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招商部门要制定龙头企业项目的招商实施细则,配合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制农业产业化项目招商指南;海关部门对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进口种子、种畜、种苗和加工设备给予大力支持;监察、公安等部门要为农业产业化发展保驾护航;宣传部门、新闻单位要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加大对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宣传力度,积极宣传重点龙头企业、名牌产品,提高龙头企业的知名度,宣传各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典型和先进经验。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密切配合,全力推进,加快全市农业产业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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