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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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1
【案件字号】(2021)宁05民终9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娟董瑶王军
【审理法官】李娟董瑶王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马某;李某
【当事人】马某李某
【当事人-个人】马某李某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1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杨某2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某1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杨某2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某1杨某2
【代理律所】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权责关键词】重大误解催告撤销合同特别授权自认合法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
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法院确认效力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二、马某是否拖欠李某1.5万元。
关于焦点一、一审李某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马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承认双方发生借贷事实仅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二审中马某否认一审自认的存在借贷事实,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并未出示证据证实一审自认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出示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双方的借贷事实,故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准确。
关于焦点二、马某对一审李某出示通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录音证据中李某要求马某返还5万元借款,马某对该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答复让李某等几天,其有一笔款项快要到账,到账后就给李某偿还。
结合李某出示的关于马某认可借款事实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能够证实李某向马某提供5万元借款的事实,核减马某返还的3.5万元,其尚欠1.5万元,马某主张其向李某提供借款9200元应予抵扣本案借款但其未出示证据证予以证实。
故一审认定马某尚欠李某1.5万元正确,马某认为不再欠付李某款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9:43: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马某系亲戚关系。
2019年5月期间,马某向李
某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李某催要,马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李某返还了2万元,2020年4月13日向李某返还了1万元,2020年11月26日向李某返还了5000元,剩余15000元经李某多次催要,马某至今分文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马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该事实有李某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等证据为证,从而可以认定李某、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李某、马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该款已达两年有余,马某理应返还,现马某已经向李某返还了35000元,故对李某请求马某返还剩余的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另外5000元系马某刷李某信用卡所借,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亦不认可,故不予支持;对于马某抗辩的其只借了李某35000元并已还清的理由,因李某提供的录音马某并无异议,该份录音系2020年11月9日形成,该份录音中马某明确承认借李某5万元,返还了3万元,剩余2万元未返还的事实,后马某于同年11月26日向李某返还了5000元,故还剩15000元未还,马某应当向李某返还,故对马某的该抗辩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马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李某返还借款15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38元,马某负担112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
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事实及理由:一、双方系合伙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共计向马某支付3.5万元,该款项马某已经全部偿还不存在欠付问题。
李某主张存在欠付还款的录音证据系2020年11月9日,但此后在同年9月26日马某向李某偿还5000元,故一审认定马某欠付1.5万元未付错误。
二、马某曾向李某提供借款9200元未付,应予抵扣。
马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宁05民终94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1,宁夏洁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2,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审理经过上诉人马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2021)宁0522民初9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马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的一审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李某负担。
事实及理由:一、双方系合伙关系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共计向马某支付3.5万元,该款项马某已经全部偿还不存在欠付问题。
李某主张存在欠付还款的录音证据系2020年11月9日,但此后在同年9月26日马某向李某偿还5000
元,故一审认定马某欠付1.5万元未付错误。
二、马某曾向李某提供借款9200元未付,应予抵扣。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被上诉人李某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双方之间的借款数额五万元属实,马某返还3.5万元,该事实李某一审出示的证据可以证实。
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李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马某返还李某借款20000元,并由其负担案件受理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某、马某系亲戚关系。
2019年5月期间,马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及利息,后经李某催要,马某于2019年11月4日向李某返还了2万元,2020年4月13日向李某返还了1万元,2020年11月26日向李某返还了5000元,剩余15000元经李某多次催要,马某至今分文未还。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马某向李某借款5万元,该事实有李某提供的录音、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转账等证据为证,从而可以认定李某、马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及借款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本案李某、马某虽未约定还款期限,但该款已达两年有余,马某理应返还,现马某已经向李某返还了35000元,故对李某请求马某返还剩余的15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于李某主张另外5000元系马某刷李某信用卡所借,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马某亦不认可,故不予支持;对于马某抗辩的其只借了李某35000元并已还清的理由,因李某提供的录音马某并无异议,该份录音系2020年11月9日形成,该份录音中马某明确承认借李某5万元,返还了3万元,剩余2万元未返还的事实,后马某于同年11月26日向李某返还了5000元,故还剩15000元未还,马某应当向李某返还,故对马某的该抗辩不予
支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马某于判决书生效后5日内向李某返还借款15000元;驳回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某负担38元,马某负担112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向法庭出示证据。
本院查明依据当事人陈述及法院确认效力的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双方之间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还是合伙关系。
二、马某是否拖欠李某1.5万元。
关于焦点一、一审李某主张双方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马某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且承认双方发生借贷事实仅对借款金额提出异议,二审中马某否认一审自认的存在借贷事实,主张双方系合伙关系,但并未出示证据证实一审自认存在重大误解或者出示证据足以推翻一审认定双方的借贷事实,故一审依据双方当事人一致陈述认定双方系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准确。
关于焦点二、马某对一审李某出示通话录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该录音证据中李某要求马某返还5万元借款,马某对该借款事实及金额均未提出异议,答复让李某等几天,其有一笔款项快要到账,到账后就给李某偿还。
结合李某出示的关于马某认可借款事实的微信聊天截图证据,能够证实李某向马某提供5万元借款的事实,核
减马某返还的3.5万元,其尚欠1.5万元,马某主张其向李某提供借款9200元应予抵扣本案借款但其未出示证据证予以证实。
故一审认定马某尚欠李某1.5万元正确,马某认为不再欠付李某款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马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上诉人马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李娟
审判员董瑶
审判员王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周凌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
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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