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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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徐卫
【期刊名称】《淮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03(024)003
【摘要】传统信托法要求受托人必须亲自管理信托事务,此即"不得代理规则".现代信托法突破了这一僵硬规则:赋予受托人以委托权.就两大法系比较而言,尽管在责任承担问题上,二者都采取的是过失责任原则,但在前提条件之设置上,两大法系有一定的差异.我国信托法在委托权行使之前提条件的设置上较为科学,但在费用负担、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应该予以修正.
【总页数】3页(P49-51)
【作者】徐卫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厦门,36100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282.4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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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论受托人的委托权--兼评我国《信托法》第30条 [J], 徐卫;查达来
5.论信托受托人的分别管理义务——兼评我国《信托法》的相关规定 [J], 文杰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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