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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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19年3月1日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张某以人
民币100万元购买李某名下位于某市某区的住宅一套。

合同签订后,张某依约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余款70万元约定于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支付。

合同中约定,房屋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然而,在过户手续办理过程中,张某发现李某在签订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即李某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

因此,张某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李某返还已支付的30万元首付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
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本案中,李某在签订合同时未如实告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构成欺诈。

张某作为善意第三人,有权请求法院变更合同内容,将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法院进一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
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鉴于张某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变更原房屋买卖合同,将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2.李某应协助张某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3.李某应向张某支付房屋差价补偿款人民币30万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李某承担。

三、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4条: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条:房屋买卖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办理房
屋所有权转移登记。

四、判决结果
本案中,法院依法判决变更了购房合同内容,将房屋所有权归张某所有。

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维护了张某的合法权益。

同时,该判决也提醒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情况,避免因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无效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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