造价鉴定业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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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业务实施方案
一、总则
1、术语
工程造价鉴定:《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程》: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国家、政府等有权机关或机构的委托,对纠纷项目的工程造价以及由此延伸而引起的经济问题,依据其建设工程造价方面的专门知识和技能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工程造价鉴定,是法院进行判决、调节及和解的主要依据。

工程造价鉴定,其实质就是工程造价的确定。

日常的预、结算业务是接受建设方或施工方中的某一方的委托(对一方负责),而工程造价鉴定是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或者当事入双方的委托(对双方甚至三方负责)。

举证资料:尚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资料,称为举证资料。

鉴定资料:经过当事人之间交换、确认、质证后的资料,成为鉴定资料。

鉴定结论意见:鉴定报告中应含有结论性意见,鉴定结论意见可包括:可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确定的部分意见;无法鉴定部分。

2、原则
合法性原则;鉴定主体、鉴定资料、鉴定程序、鉴定范围、方法与标准、鉴定意见书合法
独立性原则;鉴定机构组织独立、鉴定人员工作独立、鉴定机构之间独立、鉴定操作技术独立、依法接受监督独立五个方面公正性原则;立场公正、行为公正、程序公正、方法公正、鉴定意见实体公正。

客观性原则:是指鉴定人员以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提交鉴定
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鉴定人员的主观意见要以客观性和科学性为前提,以保证鉴定结论的公正性。

要求保证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客观掌握鉴别和判断的合理尺度。

二、法院启动鉴定程序
1、建设工程鉴定分类:质量鉴定、工期鉴定、造价鉴定
2、当事人申请鉴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时,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的,经法院或仲裁委同意,即进入鉴定程序。

(主要介绍法院委托的鉴定)
3、法院委托鉴定方式:原、被告协商、直接委托和高院摇号。

4、高院摇号程序:
4.1 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移交审管办(诉讼服务办公室)
4.2 审管办(诉讼服务办公室)登记审核,上报高院
4.3高院随机摇号产生鉴定单位
4.4通知申请摇号单位同时发出项目通知书
三、鉴定准备工作与取证
1、鉴定准备工作
1.1法院向鉴定单位发出司法鉴定委托书
1.2鉴定单位对委托书中鉴定范围、内容、要求或期限等有疑问的,宜及时与法院联系,排除疑问。

1.3鉴定机构收到鉴定委托书并排除疑问后,应及时当事人联系。

如果当事人对委托书中提出的鉴定范围、内容和要求等有异议时,鉴定机构应及时向法院反映,协助当事人排除疑问。

案例(当事人有异议):文慧园酒店空调系统鉴定。

鉴定范围与被告申请不一致。

1.4鉴定机构应在确定受理鉴定委托之日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向交费义务人确定收费金额,约定交费时间。

一般情况要求十天内到款。

对当事人在通知期限内拒不交款的,鉴定机构可中止鉴定工作,中止期不计入鉴定期限。

2鉴定取证
2.1法院直接移交的鉴定资料,经法院同意可直接作为鉴定依据使用。

案例:门头沟黄花梨餐厅装修鉴定,法院移交工程量计算书。

2.2必要时通知法院补充提交鉴定资料或举证资料。

2.3举证期不能提交举证资料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谁主张,谁举证。

2.4当事人要求增加鉴定范围或改变鉴定内容的,不得直接受理,应提请法院处理。

2.5鉴定单位在收到举证资料后,根据自身专业能力和已收到的举证资料,判断能否受理该项鉴定,在确定可以开展鉴定工作后,收取鉴定费用。

如不能受理,应退回委托函。

通常在10日内落实。

3举证资料质证及现场勘查
3.1当事人提交的举证资料应经法院质证,或者按法院要求由鉴定单位自行组织质证,质证后的资料才能作为鉴定资料使用。

3.2 对一方当事人不认可的资料,应提请法院处理,或者经法院同意,区别对待,分为:可确定项目、无法确定项目、无法鉴定项目,由法院裁判。

3.3质证后提交的举证资料,鉴定单位不得擅自接收,应提请法院处理。

3.4根项目需要,应组织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或法院组织),勘查记录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必要时拍下影像资料。

对一方当事人不签字确认的,应提请法院处理。

(现场勘查不得少于2人)
3.5如无鉴定资料,需要现场测量数据的,测量出的数据必须
经当事人确认,有关的施工工艺及做法应要求当事人陈述,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的,鉴定单位可根据相关知识进行判断,如确实属于隐蔽工程,无法判断的,提请法院处理,或区别对待,分为:可确定项目、无法确定项目、无法鉴定项目,由法院裁判。

案例:主要是对未完工程范围的划分。

防灾科技学院工程造价鉴定,砌体工程量无法核实,后协商按全部的50%计。

良乡工业基地办公楼工程造价鉴定,被告勘查完后,拒不签字,后与法官沟通,由被告承担一切不利后果。

将过程写在报告鉴定原则中。

四、鉴定实施
1、项目组组成
1.1组成鉴定项目组(由3人以上单数组成)
1.2同一单位工程具体实施人与审核人不得为同一人。

1.3鉴定项目组对内部争议较大又必须做出鉴定意见的内容应开会落实,实行合议制定案。

2、鉴定程序
2.1鉴定人员应按委托函上规定的范围、内容等要求进行鉴定。

2.2鉴定单位宜采取与当事人核对工程量、单价等事宜,了解当事人的争议事项,完善鉴定意见书;如鉴定单位认为没必要进行沟通,可直接出具鉴定意见书。

2.3在于当事人核对时,应对每一天的核对成果签字确认。

2.4鉴定单位在出具鉴定意见书时应与主审法官沟通。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单位应作出补充鉴定:
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委托人在纠纷解决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资料的;
在纠纷解决过程中,鉴定人员因深入了解了分歧因素,发现问题需要作出补充鉴定的;
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况。

2.6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足等原因应重新鉴定,原鉴定机构不得接受重新鉴定的委托。

3、鉴定方法
3.1确定委托范围:鉴定意见书的表述的鉴定范围和内容必须符合鉴定委托书的要求,不得作出不符合委托的鉴定表述。

3.2在鉴定项目合同约定有效的情况下,鉴定应采用当事人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

除非合同纠纷各方另行达成一致约定,否则不得采用不符合原合同约定的计价方法作出鉴定意见,也不得修改原合同计价条件而作出鉴定意见
案例:北京哈娃清真食府装修鉴定,固定总价加减变更洽商。

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13 8.3.2条: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除按照工程变更规定的工程量增减外,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3.3当合同无效、合同对计价依据和方法约定不明的、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方法无法对纠纷部分进行鉴定的,鉴定单位可以实施为依据,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独立选择计价依据。

3.4鉴定机构应首先确定合同的解释顺序,后成立的文件优于先成立的文件。

3.5鉴定人不得以鉴代判,当事人对合同、洽商、变更、索赔等文件的有效性有分歧的,应提请法院决定。

案例:世纪星城鉴定,原告提交的资料部分无复议件,被告对无原件的资料不认可,原告要求我们根据经验判断。

后提请法院,法院明确将此部分单独列出。

3.6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
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法院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

区分确定部分和无法确定部分单独。

3.7当事人要求因物价问题调整合同价款时,应按有关规定调整。

对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款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种类、内容、范围(幅度)、方法调整合同价款。

合同中未明确计价中的风险因素,或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约定计价中的风险因素,但随后为此发生纠纷的,按以下规定分担风险责任:
下列影响合同价款的因素出现,应由发包人承担:
1)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
2)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3)由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原材料等价格进行了调整的。

合同中未约定调价因素和调价方法的,应首先要求当事人协商确定;当事人不能协调达成一致意见的,应提请法院确定调价因素;法院要求鉴定单位确定调价因素的,鉴定单位可依据相关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

例:具体条件方式在清单计价规范50500-2013 附录A中价格指数调整、造价信息调整。

京造定(2008)4号文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

4.鉴定意见书
4.1鉴定人员声明:应表明对报告中所陈述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计算及分析意见和结论意见的公正性负责,对哪些问题不承担责任,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等
4.2鉴定意见书正文
4.3鉴定依据
行为依据:鉴定委托书
政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
分析依据: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合同、洽商、变更等
4.4鉴定过程:鉴定意见书中应按照鉴定工作的时间顺序,简述鉴定的工作过程和各项工作期间发现项目纠纷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及解决矛盾的方法
4.5鉴定结论意见:
(1)可确定部分的造价结论意见。

实施清楚、依据充分、当事人认同的部分,鉴定出具的鉴定结论意见。

(2)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有一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不足,且当事人争议较大无法达成妥协,鉴定单位依据现有条件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时,鉴定单位可以提交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无法准确计算造价,但可以估算出结果的,应提交无法确定部分项目的造价结论意见。

(3)无法鉴定部分的造价结论意见。

依据鉴定条件无法计算造价的,也无法提交估算结果,应说明理由,提交无法鉴定结论意见。

4.6、鉴定意见书中的文字精练、用词准确、通顺、描述清晰。

五、依法出庭接受质询
代表鉴定机构出庭的鉴定人:言语要得体,表述要准确清晰,不与当事人争吵。

由于在法庭上很多当事人情绪比较激动,因而常常语言过激。

而诉讼代理人由于其职业习惯,其说话的方式、方法也异于常人。

出庭的鉴定人要清醒冷静,控制自己的情绪。

保持司法鉴定人的尊严与形象。

接受质询时,应尽量采用报告中已陈述的原则,应尽量采用法律、法规、规程等依据性文件回复,不要自己去判断。

例:一方当事人想调整定额人工含量,我们就可以按《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进行回复。

六、浅谈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如何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
诉讼案件的发生主要是在工程招投标阶段、合同签订阶段、以及施工阶段、竣工结算阶段,双方对某些条款约定不详,或未按约定条款执行(如合同签订阶段风险因素未明确;施工阶段进度款未及时支付;变更洽商未及时签认,结算时无人认签,增减帐扣减无依据等),由前期管理工作的漏洞、疏忽,从而导致双方出现争议,进而提起诉讼。

本次主要结合诉讼案件发生因素的频率,在全过程造价咨询过程中,如何避免诉讼案件的发生,列举以下几方面内容:
1、审核界面划分:在编制招标文件或合同签订以及施工过程,应严格审查界面划分问题,并详细描述界面划分部位、各施工单位所包含的施工内容。

诉讼案件中经常有因界面划分不详,手续不齐全,结算时起争议,进而诉讼。

例:颐和原著83号装修鉴定,原被告终止合同,施工单位撤场,另外一家进场,原被告双方未签订撤场时移交清单,鉴定过程中,原告主张全部完成,被告主张未全部完成。

2、审核合同条款中结算方式:单价合同、总价合同、其他形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中有一个可调价格合同,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措施费等)
2.1单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并约定了单价所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范围以外的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应详细约定。

2.2总价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并约
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应另行约定。

2.3措施费调整: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应明确按系数或总价计价的措施费的调整原则。

由施工单位自行考虑的措施费,如发生变化如何调整也应详细约定。

如工程量变化超过5%,措施费是否调整?哪些措施费可调整?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
例:长安街5号院的一个结算,定额计价方式,合同约定可调价,施工单位投标时单价较高,结算时单价未调,我们在审核时,单价给予调整,且调低了,施工单位不同意,后到造价处,工作人员给予解释是单价可调。

施工单位对合同价款的理解有误造成的。

3、审核风险调整范围、方法:
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注意风险条款的约定,尽量将风险范围、风险幅度、调整方法、原则在专用条款中详细描述,避免因范围不确定、幅度未约定等因素,而发生争议。

如人工费的调整:那么其他人工费是否需要调整,如何调整?应明确。

主要材料调整:主要材料都包括哪些?应详细描述。

钢筋、砼等影响工程造价较大的可调整。

墙面腻子是否需要调整?应明确。

大的小区,腻子影响造价也较大,小的工程,腻子所占造价比例非常下。

例:密云商住楼工程,合同约定人工费调整,未约定其他人工费是否调整,施工单位主张调,建设单位不给调。

因此案诉讼之前有建委调解,建委给予调整,所以我们在鉴定过程中,也给予调整。

案子未复议。

风险调整可参照下列文件执行:
2013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标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3版)
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造定〔2008〕4号)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办法的通知(京建经[2002]117号)
4、变更洽商的处理及完整性:
在全过程造价咨询或结算审计过程中,变更洽商是重点审核及控制的对象。

一份变更洽商的内容是否完整,直接影响这份洽商所涉及到的工程造价。

施工单位为自己方便施工,将基础范围扩大,让监理工程师签字,监理工程师签了字。

施工单位索要这部分变更价款,不应计取。

属于技术变更。

4.1分清责任人:应明确由谁提出的,提出的目的、原因是什么?如果由施工单位提出,要慎重考虑,对改善使用功能、节约资金的同时提高工程质量等变更,可作为经济变更处理;对施工单位方便管理、施工的变更,要慎重,应作为技术变更处理,不增加造价。

4.2内容的有效性:应详细描述变更的时间、部位、内容(变更前的状况、变更后的状况、拆改情况)或处理的
方式,必要时附图或工程量计算式。

4.3计价、计量依据含糊:在签证过程中,即签认工程量又直接签认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应明确采用何种计价、计量方式或依据。

避免能套用定额计价的而不套用。

使结算时双方对采用何种依据有异议。

关于计价在新版施工合同示范为本中有明确,签订合同时可在专用条款中详细描述。

4.4检查落实情况:对每一份变更洽商一定要记录完成情况,如未完成的应取消此份的变更。

在结算过程中取消变更的变更也应放入结算资料中。

隐蔽工程看不见,只能已文字资料体现。

4.5签字齐全、完整:必须由合同约定的现场代表或其他委托人签字,并核实其委托权限。

委托权限之外的并不能证明其签字有效的,所签订的文件应无效。

公司法人没有被授权,但其签字视为有效。

如果没有监理签字,建设单位应不少于两人以上签字确认。

(出处文件记不清了)例:四元桥亚之杰汽车4S店,变更没有监理签字,只有甲方的总经理签字,(甲方说,没有监理签字他门不认可)后与法院沟通,其签字有效。

4.6变更洽商应按顺序编号。

结算时,甲方及监理很少对结算尽心审查,会造成施工单位将取消的项目漏报或瞒报。

5、阴阳合同的避免:
5.1阴合同:阴阳合同并没有确定的术语,是一种社会现象的概况。

通常把同一工程下另行签订的变更工程价款、计价方式、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实质性内容变化的合同或
协议,俗称阴合同、黑合同。

5.2阴合同形成的原因:合同主导的一方(建设单位)利用自身的地位优势,,以及为了规避政府部分的监管,追求利益最大化,提出一些苛刻的不平等的条件,或肢解分包、垫资、压价等,另一方为了生存,只能接受不平等的条件。

5.3预防措施:
5.3.1按规定招标的必须招标。

5.3.2在约定合同条款时应避免减轻一方的责任,而加重对方的责任。

乙方违约赔偿5%,甲方违约未约定。

这是一种违约责任的约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经常出现类似的约定。

5.3.3发承包双方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等文件不应与原合同有实质性的变化。

5.3.4另行签订的补充协议、补充合同等文件应进行备案。

七、列举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存在问题的处理:
一、无效合同的结算
⏹工程款结算的计价方法依据合同约定而不依定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的,应予支持。

二、固定价合同发生变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
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
予支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
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
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
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
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
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
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
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
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是否有变更洽商等文件)
三、合同约定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大幅变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
款实行固定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钢材、木材、水泥、
混凝土等对工程造价影响较大的主要建筑材料价格发生重大变
化,超出了正常市场风险的范围,合同对建材价格变动风险有
约定的,原则上依照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该当
事人要求调整工程价款的,可在市场风险范围和幅度之外酌情
予以支持;具体数额可以委托鉴定机构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关于处理建材差价问题的意见予以确定。

⏹因一方当事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或建筑材料供应时间
延误的,在此期间的建材差价部分工程款,由过错方予以承担。

⏹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中人工、材料等市场价格风险防范与控制的指导意见》(京
造定[2008]4号)
四、未完工程结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承包人未完成工程施工,其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经审查承包人已施工的工程质量合格的,可以采用“按比例折算”的方式,即由鉴定机构在相应同一取费标准下分别计算出已完工程部分的价款和整个合同约定工程的总价款,两者对比计算出相应系数,再用合同约定的固定价乘以该系数确定发包人应付的工程款。

⏹当事人就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存在争议的,应当根据双方
在撤场交接时签订的会议纪要、交接记录以及监理材料、后续施工资料等文件予以确定;不能确定的,应根据工程撤场时未能办理交接及工程未能完工的原因等因素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五、黑白合同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
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当事人对结算标准有争议的,应由法院先确定结算依
据,或者鉴定机构分别依据两个合同约定作出两个鉴定意见供法院选择使用。

六、质量修复工程造价
⏹可以参照鉴定时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
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七、装饰装修工程的现值
⏹结构及安装可不计折旧
⏹装修随时间延长,表面有折损,可计算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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