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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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武地税发[1998]75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8.03.19
【实施日期】1998.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武地税发[1998]75号一九九八年三月十九日)
各分、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1997]303号)转发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应严格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5号通知规定的项目执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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