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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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益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7.11.29
•【字号】益政办发[2007]31号
•【施行日期】2007.11.2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
正文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的通知
(益政办发〔2007〕3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益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益阳市一日游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一日游的管理,维护一日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旅行社管理条例》和《湖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由依法成立的旅行社组织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固定的游览线路、景点,时间不超过一天的旅游活动。

第三条市旅游管理部门是一日游活动的主管部门。

公安、交通、规划、建
设、物价、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共同做好对一日游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依法成立的旅行社可开办一日游经营业务,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日游业务。

第五条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配备一日游固定车辆,并设立明确、具体的浏览线路、景点、报价材料等,应当在固定地点组织接待游客,在固定地点设立售票处,并实行明码标价。

第六条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推荐由旅游、商务部门授牌认定的购物环境好、信誉高的商店作为游客购物点,并与购物点签订购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实行公对公的佣金结算制度。

旅行社应确保游客在旅游区(点)观光游览的时间不少于3-4小时。

第七条从事一日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选择由市旅游、商务部门或旅游星级饭店授牌认定的餐馆,并与旅游餐馆签订订餐合同,保证游客餐饮质量和标准。

第八条从事一日游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况良好,整洁美观,采用固定式座椅;
(二)在车身外涂饰所属单位名称、旅游投诉电话号码;
(三)在驾驶室前窗适当位置设置“一日游”字样的明显标志。

在车内醒目位置张贴“旅游须知”,其内容包括一日游线路、景点、景点门票价格、投诉电话号码、游客注意事项等;
(四)在车厢内装有可正常使用的扩音器、无线电通信设备及消防用具等。

第九条从事一日游的驾驶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准驾车种正式驾驶证并具有5年以上的驾驶经历,未发生过重大交通事故;
(二)身体健康,年龄不得超过60周岁;
(三)经旅游管理部门进行旅游知识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证;
(四)遵纪守法。

第十条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在规定地点候客,不按规定线路行驶,沿街揽客,强行拉客;
(二)从事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经营活动;
(三)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区(点);
(四)擅自加价、提价或强行代客购买旅游区(点)门票;
(五)带游客到质量不符规定要求的餐馆就餐;
(六)不保证游客在旅游区(点)足够的观光、游览时间,强迫或变相强迫游客到旅游商店购物的;
(七)私自收取回扣,或索要小费;
(八)拒绝旅游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旅游管理部门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否则,旅行社有权拒绝检查。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商业秘密。

旅游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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