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服务白名单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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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应急服务白名单管理,提高应急响应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涉及各类突发事件应急服
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应急服务白名单管理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白名单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应急服务白名单是指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提供应急物资、技术、人力等支援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五条应急服务白名单范围包括:
(一)应急物资供应企业:具备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供应能力的企业。
(二)应急技术服务机构:提供应急救援、技术支持、工程抢险等服务的机构。
(三)应急队伍:具备应急救援技能,能够参与突发事件救援的志愿者队伍。
(四)应急专家:具有丰富应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的专家。
第三章白名单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申请加入应急服务白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二)具备较强的应急物资储备、生产、供应能力。
(三)拥有专业的应急技术服务团队。
(四)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良好的应急响应记录。
(五)愿意参与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第七条申请加入应急服务白名单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或个人基本情况、应急物资储备、技术服务、应急救援能力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应急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三)组织专家评审,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应急能力进行全面评估。
(四)公示评审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应急管理部门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纳入应急服务白名单。
第八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白名单审核机制,确保审核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章白名单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应急服务白名单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建立白名单动态调整机制,对白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二)定期对白名单内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评估,确保其应急能力符合要求。
(三)建立应急响应协调机制,确保白名单单位或个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响应。
第十条白名单单位或个人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参与应急救援:
(一)接到应急管理部门的救援指令后,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程序。
(二)按照救援指令要求,提供必要的物资、技术和人力支援。
(三)配合应急管理部门开展救援工作,确保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应急管理部门对白名单单位或个人参与应急救援的情况进行记录和评价,作为其后续评估和动态调整的依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对未按本制度规定申请、使用应急服务白名单的单位和个人,由应急管
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XX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的制定,旨在明确应急服务白名单的管理制度,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调动各类资源,提高应急响应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本制度,加强应急服务白名单管理,为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做出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