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房诊所管理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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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房诊所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药房诊所管理,保障药品质量和患者用药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药房诊所的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配送、销售、调剂、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健全药品质量管理体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保证药品质量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人员管理
第四条药房诊所应当配备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配送、销售、调剂、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第五条药房诊所应当对从事药品质量管理、购进、验收、储存、配送、销售、调剂、使用和管理等活动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
第六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人员档案,包括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明、业务考核记录等资料。
第七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健康档案,对直接接触药品的工作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章药品管理
第八条药房诊所应当制定药品采购计划,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药品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择合法的供货单位,采购合格的药品。
第九条药房诊所应当对采购的药品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药品的包装、规格、标签、生产日期、有效期限、储存条件等,确保药品符合国家药品质量管理要求。
第十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储存和养护制度,保证药品储存条件符合药品说明书或包装上标注的条件及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药房诊所应当对库存药品进行定期检查和养护,对陈列药品进行定期清理和养护,对影响药品质量的隐患及时排除。
第十二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药品质量信息收集和报告制度,对药品质量问题及时进行处理和报告。
第四章调剂管理
第十三条药房诊所应当设立药品调剂室,配备相应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处方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等环节的规范化管理。
第十四条药房诊所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患者咨询和处方审核等问题及时进行解答和处理。
第十五条药房诊所应当严格执行调剂工作规程,做到“四查十对”,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第十六条药房诊所应当对调剂处方进行记录和归档,保留处方和药品调剂记录至少一年。
第五章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药房诊所应当提供优质、便捷的药学服务,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第十八条药房诊所应当设立咨询服务台,提供药品查询、用药咨询等服务。
第十九条药房诊所应当开展患者用药教育,提高患者用药知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第六章制度管理
第二十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药品采购、验收、储存、配送、销售、调剂、使用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一条药房诊所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定期对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二条药房诊所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对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进行处理,对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药房诊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