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文档】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与舒和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精选word文档 (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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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与舒和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一案
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与舒和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X)怀中民再终字第14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向阳,男,汉族,1950年10月6日出生,原
怀化市胶塑厂厂长,住(略)。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邓长海,男,汉族,1958年7月27日出生,
工人,住(略)号。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代爱莲,女,汉族,1949年3月15日出生,
工人,住(略)。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舒和英,女,汉族,1957年8月6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唐阳生(特别授权),男,汉族,1956年2月29日出生,
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世刚,湖南五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与舒和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X年
3月17日作出(201X)怀中民一终字第6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X年11月10日作出(201X)怀中民申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与舒和英的委托代理人唐阳生、汤世刚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X年1月3日,一审原告舒和英起诉至中方县人民法院称:怀化市和
兴塑料厂是杨福才(又名杨贸超)开办的私营企业,租赁原怀化市胶塑厂的厂
房从事柑桔包装袋生产销售。
201X年6月25日,杨福才与原告舒和英签订了《转让合同书》,将怀化市和兴塑料厂所有机械设备、产品、原材料及生活用
品全部转让给原告。
向阳、邓长海、代爱莲三被告乘怀化市和兴塑料厂放假期
间撬开怀化市和兴塑料厂的厂房拿走电视机、洗衣机、热水器、组合家俱、办
公桌椅、床上用品等予以私分,并重新换了新锁,为此,杨福才指派的守厂人
员蒲红艳到湖天派出所报了案。
三被告将厂房换锁后,原、被告多次协商未果。
元旦期间三被告擅自将怀化市和兴塑料厂的机械设备等全部财产予以变卖。
故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返还已侵占的全部财物、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6000元。
一审被告向阳、邓长海、代爱莲等未予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