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大型电力企业中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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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大型电力企业中开展环境监督
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川环发[2007]14号
【发布部门】四川省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07.03.01
【实施日期】2007.03.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在全省大型电力企业中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川环发[2007]14号)
省内各有关企业: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办公厅、国家电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大型电力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办〔2006〕66号)的要求,四川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决定在全省大型电力企业中开展环境监督员制度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单位
全省装机30万KW以上的火电和热电联产企业,以及具备装机30万KW以上电厂的工业企业。
(试点企业名单见附件二)
二、试点工作的内容
(一)设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
试点企业要设立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企业环境监督员。
其中,环境管理总监由企业的厂级领导担任,企业环境监督员由企业内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担任。
各试点企业务必在3月底前将《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备案登记表》(附件三)上报省环保局,并同时抄送所在地的市、县两级环保部门。
如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人员发生变更,需重新填报该表,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二)企业环境管理总监和环境监督员的职责
试点企业的环境管理总监全面负责企业的环境管理工作,环境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1、负责制定和完善企业的环保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2、负责定期/不定期检查企业产生污染的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转情况;3、负责定期/不定期自行监测排污口、厂界噪声,掌握企业污染物排放量和排放浓度;4、协助组织编制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及“三同时”计划,并予以督促实施;5、负责向环保部门报告污染物排放情况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报告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和监督;6、协助企业的清洁生产、节能节水等工作;7、负责组织编写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对企业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及时向环保局汇报,并进行处理;8、负责组织对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