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讲--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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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犯: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 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 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 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 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 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 罪对象只限于假药。
• 本罪是行为犯。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 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看生产销售的是否确属法律所规定的假药;
• (2)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A.侵犯的客体不同。 • B.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而后者则包
•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 以下罚金。
•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
•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本罪
• 生产、销售劣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但销 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定罪处罚。
• 对于那些既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销售金额又 不足5万元的,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 犯罪。
•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通常出于获取 非法利润的意图 。
•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两“掺”三“充”)
• A.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 该产品原料而降低该产品质量的物质。
•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违反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 是本章罪的突出 特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一般首先是违反 了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行政犯罪
• 经济犯罪,一般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 其 危害结果,一般也是可以用货币计算 。因此, 对这类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多数都是以一定的犯 罪金额作为主要标准
• (2)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 A.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劣药;后者是假药。
• B.犯罪形态不同。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是结果犯;后者只要求 有生产、销售的 行为即可
• C.社会危险性不同。 假药的社会危害往往大于 劣药。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上述假药都限于人用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
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 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
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有偿提 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的来 源没有限制,销售的方式也没有限制。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 (2)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
健康权。
• (3)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
•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 食品是指供人食用的食物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 全标准的食品。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 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 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 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 算。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的标准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 ★超过有效期限的;
• ★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 由于劣药比假药的危害性小,故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 修正案八之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 1.定义 •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
为。(结果犯)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 (2)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 (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 若行为人不如道是劣药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 (4)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修正案八之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上述行为足以造成上述后果 的危险,即构成本罪既遂
•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生产和销售其中 的一种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1)用 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 食品;
• 概述(一):定义及特征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 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 本章罪具有如下特征:
• 1.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章罪是刑法中包含单 位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 2.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3.主观方面绝大部分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以获取 经济利益为目的。
• 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工程 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 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 劣产品之中。
• 本罪所说的伪劣产品应当属于药品、食品、医疗 器械等特定产品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
• 违反质量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定,是构成本 罪的前提。
• 这里的“生产者”既包括制造者,加工者; “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
•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 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括所有产品。
• C.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行为犯, 而后 者是数额犯 。
应当注意:
• 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
• 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但在复杂情况下要比较两个罪量刑幅度的轻重, 应依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本罪的,根据第150条的规定,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 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处罚。
•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下列药品属于劣药: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 根据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假药:
概述(二):罪名 • 本章犯罪分为以下八节: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走私罪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金融诈骗罪 ;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 侵犯如识产权罪 ;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上述罪名共计97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定义
• B.以假充真,主要是以低价物质冒充高价物质。
• C.以次充好,主要是以质量较次的产品冒充质量 较高的产品。例如:以劣质白酒冒充名酒。
•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是指以产品 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合格产 品,冒充已达到标准的合格产品。
• 以上四种情况之间并无绝对的、严格的界限。例 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当然也就是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的,就可按本罪定罪处罚。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本罪是数额犯, 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2) 本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界限
• A.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后者的犯罪对 象则是特定的;
• B.根据 《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 销售假药等 《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 定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论处;(注意规定)
• C.生产、销售 《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 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条规 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本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
•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定义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 为。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较大的行为。(两“掺”三“充” ,金额较大)
• 2. 主要特征
• (1)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单位 。都是 双罚制。
• (2)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一、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 • 二、处罚中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取消罚金的幅
度。
• 1.定义 •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
本罪时,实行双罚制
• (2)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 (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 是假药而生产或销售 。
•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 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 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
• “销售金额”,是指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 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犯 罪对象只限于假药。
• 本罪是行为犯。实际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结果的, 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而是法定刑的升格条件。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看生产销售的是否确属法律所规定的假药;
• (2) 本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A.侵犯的客体不同。 • B.犯罪对象不同。前者仅限于药品;而后者则包
• (2)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 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 以下罚金。
• (3)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 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 罚金。
• (4)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 金或者没收财产。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本罪在犯罪形态上属于结果犯。只有生产、销售 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本罪
• 生产、销售劣药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的,但销 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应依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定罪处罚。
• 对于那些既没有造成严重危害结果,销售金额又 不足5万元的,则属于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构成 犯罪。
• (3)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通常出于获取 非法利润的意图 。
•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产品质量管理法规和工 商行政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 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 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两“掺”三“充”)
• A.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即在产品中掺入不属于 该产品原料而降低该产品质量的物质。
• 4.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
• 违反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 是本章罪的突出 特点。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一般首先是违反 了有关的经济管理法律、法规。 行政犯罪
• 经济犯罪,一般是以牟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犯罪, 其 危害结果,一般也是可以用货币计算 。因此, 对这类犯罪的定罪与处罚,多数都是以一定的犯 罪金额作为主要标准
• (2)本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界限
• A.犯罪对象不同。前者是劣药;后者是假药。
• B.犯罪形态不同。前者要求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 危害,是结果犯;后者只要求 有生产、销售的 行为即可
• C.社会危险性不同。 假药的社会危害往往大于 劣药。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生产、销售劣药罪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 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 ★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 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 ★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 上述假药都限于人用药品,如果生产、销售假农
药、假兽药则不构成本罪; • 一切制造、加工、采集某种物品充当合格或特定
药品的行为,都是生产假药的行为;一切有偿提 供假药的行为,都是销售假药的行为;假药的来 源没有限制,销售的方式也没有限制。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 (2)客体是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
健康权。
• (3) 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
• (4)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 他食源性疾患的行为。
• 食品是指供人食用的食物 。“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安 全标准的食品。
• 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 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 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 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 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 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 算。
• ★药品成分的含量与国家药品的标准或者省、自 治区、直辖市药品标准不符合的;
• ★超过有效期限的;
• ★其他不符合标准规定的。
• 由于劣药比假药的危害性小,故生产、销售劣药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成立犯罪。
• 修正案八之二十四: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
条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
• 1.定义 • 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
为。(结果犯)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 (2)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 • (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 • 若行为人不如道是劣药而销售的,不构成本罪。
• (4) 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 修正案八之二十三:将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 一款修改为:“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 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 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 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 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 本罪是危险犯,只要上述行为足以造成上述后果 的危险,即构成本罪既遂
• 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只要实施生产和销售其中 的一种行为,就可构成犯罪
•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主要是指:(1)用 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 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 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 生产的食品;(2)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 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 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限量的食品;(3)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 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 食品;
• 概述(一):定义及特征
•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经 济管理法律、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严重危害国家经济发展的行为。
• 本章罪具有如下特征:
• 1.主体包括个人和单位,本章罪是刑法中包含单 位犯罪最多的一类犯罪。
• 2.客体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 3.主观方面绝大部分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以获取 经济利益为目的。
• 这里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 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筑工程。即除了建筑工程 以外的一切伪劣产品, 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 劣产品之中。
• 本罪所说的伪劣产品应当属于药品、食品、医疗 器械等特定产品之外的普通伪劣产品。
• 违反质量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定,是构成本 罪的前提。
• 这里的“生产者”既包括制造者,加工者; “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 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 生产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则不影响本罪的 成立。
• (4)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 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 的食品;(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 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6)未经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
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7)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 品;(8)超过保质期的食品;(9)无标签的预包 装食品;(10)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 止生产经营的食品;(11)其他不符合食品安 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括所有产品。
• C.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前者是行为犯, 而后 者是数额犯 。
应当注意:
• 若行为同时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和生产、销售 伪劣产品罪,应依照处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刑。
• 由于生产、销售假药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生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最高刑是无期徒刑,因此, 在一般情况下,应按生产、销售假药罪定罪量刑。 但在复杂情况下要比较两个罪量刑幅度的轻重, 应依处刑较重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本罪的,根据第150条的规定,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 生产、销售劣药,构成生产、销售劣药罪,同时 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应依照处罚较 重的规定处罚。
• 本罪的犯罪对象只限于劣药。依照《药品管理法》 的规定,下列药品属于劣药: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生产、销售假药罪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者拘役,并处罚金;
• 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致人死亡,或者有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 者没收财产。
• 根据 《药品管理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为假药:
概述(二):罪名 • 本章犯罪分为以下八节: •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 走私罪 ;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 •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 • 金融诈骗罪 ; • 危害税收征管罪 ; • 侵犯如识产权罪 ; •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上述罪名共计97个。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 1.定义
• B.以假充真,主要是以低价物质冒充高价物质。
• C.以次充好,主要是以质量较次的产品冒充质量 较高的产品。例如:以劣质白酒冒充名酒。
• D.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主要是指以产品 质量没有达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不合格产 品,冒充已达到标准的合格产品。
• 以上四种情况之间并无绝对的、严格的界限。例 如:在产品中掺杂、掺假当然也就是以不合格产 品冒充合格产品。
• 只要实施上述行为之一,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 以上的,就可按本罪定罪处罚。
• 3.本罪的认定
• (1)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 本罪是数额犯, 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
(2) 本罪与本节其他犯罪的界限
• A.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而后者的犯罪对 象则是特定的;
• B.根据 《刑法》第149条的规定,行为人生产、 销售假药等 《刑法》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特 定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 额在5万元以上的,即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论处;(注意规定)
• C.生产、销售 《刑法》第141条至148条所列产 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条规 定的犯罪的,依照处刑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条竞合:重法优于轻法)
• 4.本罪的刑事责任
• 犯本罪,依其销售金额定其刑事责任,《刑法》 第140条规定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
•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 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 50%以上2倍以下罚金。
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 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1.定义
•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 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行 为。
•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
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 额较大的行为。(两“掺”三“充” ,金额较大)
• 2. 主要特征
• (1)主体是一般主体, 包括自然人,单位 。都是 双罚制。
• (2)客体是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产品质量管理 制度和市场管理制度,又包括消费者合法权益。
• 一、将危险犯改为行为犯 • 二、处罚中取消了单处罚金,及取消罚金的幅
度。
• 1.定义 • 生产、销售假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 2.主要特征 • (1)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
本罪时,实行双罚制
• (2)客体是国家药政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 健康权。
• (3)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故意,要求行为人明知 是假药而生产或销售 。
• ★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 的;
• ★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 品的。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 ★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 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 ★变质的;
• ★被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