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材销售企业会计制度(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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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销售企业的会计工作,加强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销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销售企业的所有会计工作,包括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三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会计核算必须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二)完整性:会计核算应当全面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不得有任何遗漏。

(三)一致性:会计政策和方法应当前后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四)可比性:会计信息应当具有可比性,便于会计信息使用者进行比较和分析。

(五)及时性:会计信息应当及时提供,以便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决策。

第四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明确会计职责,加强会计监督,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及时。

第二章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五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条会计科目设置如下:
一、资产类
1. 库存商品
2. 库存材料
3. 库存设备
4. 应收账款
5. 预付账款
6. 长期待摊费用
7. 投资性房地产
8. 固定资产
9. 无形资产
10. 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
1. 应付账款
2. 预收账款
3. 短期借款
4. 长期借款
5. 应付职工薪酬
6. 应交税费
7. 其他应付款
8. 长期应付款
三、所有者权益类
1. 实收资本
2. 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
四、损益类
1. 主营业务收入
2. 主营业务成本
3. 销售费用
4. 管理费用
5. 财务费用
6. 营业外收入
7. 营业外支出
8. 所得税费用
9. 净利润
第七条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一、收入确认
(一)销售商品收入:在商品所有权转移给购货方,同时收到或取得收取商品价款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在劳务完成并收到或取得收取劳务费用的凭据时确认收入。

二、成本核算
(一)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核算对象的成本。

(二)间接成本:先归集到辅助生产成本,然后按一定的方法分配计入各成本核算对象。

三、费用核算
(一)销售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销售费用进行核算。

(二)管理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管理费用进行核算。

(三)财务费用:按照实际发生的财务费用进行核算。

四、利润核算
(一)主营业务利润: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

(二)营业利润:主营业务利润加上其他业务利润,减去营业外收支净额。

(三)利润总额: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

(四)净利润: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簿管理
第八条会计凭证是记录经济业务、明确经济责任、作为记账依据的书面证明。

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第九条原始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名称;
(二)填制日期;
(三)填制单位;
(四)接受单位;
(五)经济业务内容;
(六)金额;
(七)填制人签章。

第十条记账凭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
(一)凭证名称;
(二)凭证日期;
(三)摘要;
(四)会计科目;
(五)金额;
(六)附件张数;
(七)填制人签章。

第十一条会计账簿是会计核算的基础,应当设置总账、明细账、日记账等。

第十二条会计账簿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设置,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会计凭证、账簿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审批、归档和保管。

第四章会计报表及分析
第十四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当编制以下会计报表: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第十五条会计报表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十六条会计报表分析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会计报表中的数据进行分析,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依据。

第五章会计监督
第十七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明确会计监督职责,加强对会计工作的监督。

第十八条会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会计凭证的审核;
(二)会计账簿的审核;
(三)会计报表的审核;
(四)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与执行;
(五)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

第六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十九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对会计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归档和保管。

第二十条会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会计凭证;
(二)会计账簿;
(三)会计报表;
(四)会计档案目录;
(五)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建材销售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销售企业的会计行为,加强会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建材销售企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建材销售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水泥、钢材、木材、石材、陶瓷、玻璃等建材产品的销售企业。

第三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机构,配备合格的会计人员,确保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1. 实事求是原则;
2. 依法依规原则;
3. 客观公正原则;
4. 保守秘密原则;
5. 信息化原则。

第二章会计科目设置
第五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科目设置应遵循合法性、相关性、实用性、统一性和可
扩展性原则。

第六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五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
1. 库存商品:核算企业购入、自制、委托加工等入库的商品成本。

2.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
的款项。

3. 预付账款: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先支付给供货单位的款项。

4. 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除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5. 库存现金:核算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情况。

6. 银行存款:核算企业存放在银行的各种款项。

7. 固定资产:核算企业拥有的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非货币性资产。

8. 在建工程:核算企业尚未完工或已完工但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

9. 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企业为经营出租或自用而持有的房地产。

10. 其他资产:核算企业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
1.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款项。

2. 应付账款:核算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应向供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支付
的款项。

3. 预收账款: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先收取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的
款项。

4.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5.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

6. 其他应付款:核算企业除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7. 长期借款:核算企业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超过一年的款项。

8. 长期应付款:核算企业除长期借款以外的其他长期应付款项。

9. 其他负债:核算企业除上述负债以外的其他负债。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1. 实收资本:核算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核算企业因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形成的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核算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

四、收入类科目
1.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取得的收入。

2.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其他业务取得的收入。

3. 投资收益:核算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4. 营业外收入:核算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
1.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发生的成本。

2. 销售费用:核算企业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各项费用。

3. 管理费用:核算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发生的各项费用。

4. 财务费用:核算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5. 营业外支出:核算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支出。

第三章会计凭证与账簿
第七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会计凭证和账簿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八条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1. 原始凭证:是指企业进行经济业务活动时,直接产生的各种凭证,如销售发票、采购发票、收据等。

2. 记账凭证:是指根据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汇总表,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借贷
方向和金额,编制的用于登记账簿的凭证。

第九条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备查账。

1. 总账: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登记的账簿,用于反映企业全部经济业务的总括
情况。

2. 明细账:是指按照会计科目分类登记的账簿,用于反映企业各项经济业务的详
细情况。

3. 日记账:是指按照经济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登记的账簿,如现金日记账、银行
存款日记账等。

4. 备查账:是指企业根据需要设置的辅助性账簿,如材料卡片、固定资产卡片等。

第十条会计凭证和账簿的登记应做到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内容完整、真实、准确;
3.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4. 登记及时、完整;
5. 符合保密原则。

第四章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核算应遵循以下程序:
1. 收集和审核原始凭证;
2. 编制记账凭证;
3. 登记账簿;
4. 编制财务报表;
5. 审计。

第十二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核算应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 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

2. 历史成本原则:企业取得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3. 收益与费用配比原则:企业的收入和费用应当与其相关的收入和费用相匹配。

4. 资产负债表债务法: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负债。

第五章财务报表
第十三条建材销售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第十四条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

第十五条财务报表的编制应做到以下要求:
1. 符合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
2. 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3. 会计科目使用正确;
4. 编制及时。

第六章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建材销售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十七条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明确企业内部各部门、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2. 会计核算制度:规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编制、登记、审核、报送等环节。

3. 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资产的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4. 风险管理制度: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控企业面临的各种风险。

5. 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加强企业员工的培训、考核、激励等管理工作。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建材销售企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建材销售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3篇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材销售企业的会计行为,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建材销售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会计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材销售企业及其下属分支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建材产品、原材料、设备等销售业务。

第三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真实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业务。

(二)完整性原则:会计核算必须完整地反映企业的经济活动,不得遗漏。

(三)一致性原则:会计政策、会计方法、会计估计等应保持一致性。

(四)及时性原则:会计核算应及时,确保会计信息的时效性。

(五)可比性原则:会计信息应具有可比性,便于不同企业之间进行比较。

二、会计科目及核算方法
第四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科目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六大类。

(一)资产类科目
1. 库存商品: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类建材产品、原材料等。

2. 应收账款: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后应向购货方或接受劳务方收取的款项。

3. 预付账款:核算企业预付给供应商的款项。

4. 其他应收款:核算企业除应收账款、预付账款以外的其他应收款项。

5. 存货跌价准备:核算企业因存货跌价而计提的准备。

6. 固定资产:核算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各种固定资产。

7. 累计折旧:核算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累计数。

8. 无形资产:核算企业拥有使用权的各种无形资产。

(二)负债类科目
1. 短期借款:核算企业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短期借款。

2. 应付账款:核算企业购买商品或接受劳务后应向供应商支付的款项。

3. 预收账款:核算企业预收客户货款或服务款。

4. 应付职工薪酬:核算企业应付给职工的各种薪酬。

5. 应交税费:核算企业应交的各种税费。

6. 其他应付款:核算企业除应付账款、预收账款以外的其他应付款项。

(三)所有者权益类科目
1. 实收资本:核算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本。

2. 资本公积:核算企业因资本溢价、股本溢价等原因形成的资本公积。

3. 盈余公积:核算企业按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

4. 未分配利润:核算企业未分配的利润。

(四)收入类科目
1. 主营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

2. 其他业务收入:核算企业除主营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

(五)费用类科目
1. 主营业务成本:核算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成本。

2. 销售费用:核算企业销售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费用。

3. 管理费用:核算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费用。

4. 财务费用:核算企业筹集资金发生的费用。

(六)利润类科目
1. 营业利润:核算企业营业收入的净额。

2. 利润总额:核算企业营业利润加上营业外收入减去营业外支出。

3. 净利润:核算企业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费用。

第五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如下:
(一)权责发生制: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核算,即收入和费用应当在其发生时予以确认,不论款项是否收付。

(二)历史成本计量: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量,应当以历史成本为计量基础。

(三)收入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 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
3. 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 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四)费用确认:费用应当在下列条件同时满足时予以确认:
1. 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
2. 费用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三、会计凭证与账簿
第六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凭证分为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一)原始凭证
1. 发票: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取得的发票。

2. 支票:企业支付款项的支票。

3. 收据:企业收取款项的收据。

4. 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

(二)记账凭证
1. 销售凭证:企业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取得的凭证。

2. 采购凭证:企业购买商品、接受劳务等支付的凭证。

3. 其他记账凭证。

第七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账簿分为总账、明细账和日记账。

(一)总账
1. 总账应根据记账凭证逐笔登记,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

2. 总账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二)明细账
1. 明细账应根据原始凭证或记账凭证逐笔登记。

2. 明细账应按会计科目进行分类汇总。

(三)日记账
1. 日记账应按日期顺序登记,包括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2. 日记账应定期进行核对,确保账实相符。

四、会计报表
第八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一)资产负债表
1. 资产负债表应按月编制,反映企业在某一特定日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状况。

2. 资产负债表应按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分类列示。

(二)利润表
1. 利润表应按月编制,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

2. 利润表应按收入、费用和利润分类列示。

(三)现金流量表
1. 现金流量表应按月编制,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
流出。

2. 现金流量表应按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分类列示。

(四)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按月编制,反映企业在某一会计期间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情况。

2.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应按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分类列示。

五、会计档案管理
第九条建材销售企业会计档案管理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时间不得晚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四)会计档案的查阅,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

(五)会计档案的销毁,需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建材销售企业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制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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