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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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
国仲裁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12.16
•【字号】穗府办[2005]65号
•【施行日期】2005.12.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
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府办〔2005〕65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2005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实施10周年,为进一步发挥仲裁制度在化解经济纠纷、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独特作用,提高社会公众的仲裁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6〕22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各单位要加强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市司法行政部门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市普法计划,普及仲裁法律知识,提高社会公众的仲裁意识。
二、各有关单位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对各自制定的标准(格式)合同、合同示范文本中争议解决方式条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予以修订。
修订后的格式如下: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
不成的,由当事人选择以下第项作为争议解决方式:(一)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二)向(请填写其他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