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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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学校电子发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电子发票领用和管理流程,加强发票的使用与监督,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各个部门在进行经费报销、采购付款等相关业务时的发票领用和管理。

第三条学校电子发票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在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开具、验真、抄报和存档等操作。

第四条发票管理单位是学校财务处,负责学校电子发票的统一领用、发放、报销和管理。

第五条学校电子发票管理遵循依法合规、数字化、规范化的原则。

第二章电子发票的领用和管理
第六条学校电子发票由财务处统一领用和管理。

第七条各个部门在需要使用电子发票时,需提前向财务处提交领用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八条领用电子发票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并在系统
中填写真实、准确的信息。

第九条财务处在审核通过后,通过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分配电
子发票给申请人员,同时记录领用情况。

第十条申请人员在领用电子发票后,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或被他人冒领。

第十一条申请人员在使用电子发票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相关内容,确保发票真实、准确。

第十二条申请人员在使用电子发票时,应将发票信息及时录
入系统,确保发票数据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第十三条申请人员在使用完电子发票后,应及时在系统中作
废发票,同时保存好相关证据。

第十四条申请人员不得私自改动、伪造或偷盗、买卖电子发票,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章学校电子发票的报销和存档
第十五条申请报销学校电子发票的人员需填写完整的报销申
请表,并提供相关支持文件。

第十六条财务处在审核完报销申请表和支持文件后,将报销
金额退回至申请人员的银行账户。

第十七条财务处将已报销的电子发票信息和支持文件进行归档,保存至规定的时间。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学校财务处有权对学校电子发票的使用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财务处可随机抽查学校各个部门的电子发票使用情况,检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条发现发票使用违规的情况,财务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整改,并妥善处理违规人员。

第二十一条非经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访问、复制或篡改学校电子发票管理系统内的数据。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情节严重的,财务处可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如有其他情况,根据实际情况由学校财务处进行解释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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