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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诊所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诊所食品安全管理,保障患者和员工的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诊所食品采购、储存、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管理。

第三条诊所食品安全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诊所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明确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职责,加强食品安全培训和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第二章食品安全管理组织
第五条诊所应当设立食品安全管理小组,由诊所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厨师等组成。

第六条食品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制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措施,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七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食品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

第三章食品采购与储存
第八条诊所应当从具有合法资质的供应商采购食品,采购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

第九条诊所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制度,查验食品包装、标签、合格证明等,并做好记录。

第十条诊所应当建立食品储存管理制度,按照食品种类、性质、保存条件等进行分类储存,确保食品存放安全。

第十一条诊所应当定期对储存的食品进行检查,发现变质、过期或者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食品加工与销售
第十二条诊所应当建立食品加工操作规范,加强食品加工过程中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

第十三条诊所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食品加工、销售设施和设备,定期进行清洗、消毒。

第十四条诊所应当加强食品销售过程中的卫生管理,确保食品不受污染。

第十五条诊所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销售时间等信息。

第五章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诊所应当定期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七条诊所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按照预案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

第十八条诊所应当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配合做好食品安全工作。

第六章培训与宣传
第十九条诊所应当定期组织食品安全培训,提高员工食品安全意识和实际操作能力。

第二十条诊所应当通过各种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提高患者和公众的食品安全知识水平。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制度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制度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诊所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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