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解读:第六章供用电等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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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电力施工供用电合同及供用电协议管理办法第一条:凡属供电营业区内的长期用电户以及临时用电户均应签定供用电合同或供用电协议。

第二条:供用电合同是我国经济合同法明文规定的重要合同之一。

供用电合同指供电方(供电企业)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要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的基础上,与用电方(用户)签订的明确供用电双方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签订供用电合同是为了保护合同的当事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责任,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提高电能使用的经济效果。

签订供用电合同需要考虑电网的可能。

由于机组故障、燃料供应不足、交通运输不及时,都可能影响到供用电合同的正常履行。

从这个意义上讲,供用电合同的签订比其他经济合同的条件更为严格。

因此,必须考虑当事者对合同的影响和制约,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四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一般应签订供用电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与经济责任。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应根据用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能,从重要电力用户开始,逐步扩大范围。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⑴供电方式、供电质量和供电时间;⑵用电容量和用电地址、用电性质;⑶计量方式和电价、电费及结算方式;⑷供用电设施维护责任的划分;⑸合同的有效期限;⑹违约责任;⑺双方共同认为应约订的其他条款。

第六条:供用电合同应采用书面标准格式合同。

接用户类别的不同,供用电合同法分为三种:⑴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⑵电力用户供用电合同;⑶特殊用户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的主要义务有:⑴对本供电营业区内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提供电力的义务;⑵有按合同规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合理调度和安全供电的义务。

⑶用户对供电质量有特殊的要求时,根据其必要性和电网的可能性,有对其提供相应的电力的义务。

⑷在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有尽快供电的义务。

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

南方电网-供用电合同

可编辑Q/CSG 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标准Q/CSG22113—2010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目次前言 (II)1 范围 (3)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3 术语和定义 (3)4 职责 (4)5 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4)6 供用电合同的签订 (5)7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纠纷处理、变更或解除、续签 (7)8 供用电合同的日常管理 (8)9 检查与考核 (9)附录 A (规范性附录)高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10)附录 B (规范性附录)低压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22)附录 C (规范性附录)临时用电供用电合同参考文本 (33)附录 D (规范性附录)居民客户供用电协议(背书合同)参考文本 (45)附录 E (规范性附录)委托转供电协议参考文本 (47)前言供用电合同作为供电企业与电力客户连接的纽带,在供电企业依法经营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加强供用电合同管理,对于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保护供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供用电行为、促进公司依法经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了加强供用电合同的管理工作,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企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由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提出、归口并解释。

本办法主要起草单位:中国南方电网公司市场交易部、广东电网公司中山供电局本办法主要起草人:秦华、曹重、钟林、雷鸣、陈超、方毅、叶慧萍、张喜树、陈宇峰、凌焕彬各省公司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1范围本办法明确了供用电合同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检查和考核,适用于中国南方电网公司所属各供电企业的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办法的引用而成为本办法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办法,然而,鼓励根据本办法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供用电合同(四)6篇

供用电合同(四)6篇

供用电合同(四)6篇篇1供用电合同(四)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维护供用电交易的稳定可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合同。

第二条供用电双方应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的原则,遵循诚信、公平、公开的原则,按照节约能源、保护环境的方针,依法依约执行本合同。

第三条本合同签订后,对供用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事宜,均应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双方可另行协商确定。

第四条供用双方应尊重对方的商业秘密,不得泄漏。

第五条供用双方发生争议时,应友好协商解决。

无法协商解决的,应依法向供用电合同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章供用电协议的签订与生效第六条供用电双方应当在供用电关系确立前以书面形式签订供用电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应在供用电关系确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合同。

第七条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供用电合同的变更、补充应当经供用电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签订。

变更、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供用电合同所约定的重要事项如发生变更,供用电双方应当及时进行书面确认并签订相关协议。

第十条供用电合同生效后,供用电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保证供用电的安全、稳定、可靠。

第三章供用电数量及质量第十一条供用电数量、质量和电压等参数应当符合经供用电协商一致签订合同的约定。

第十二条供用电合同生效前,供电企业依照国家标准应当完成电源接入、供电起点表具安装等工作,以确保供用电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当本合同的供用电参数发生变化或配电设备更迭更新时,供用电双方应当及时确认并签订有关的协议。

第十四条供电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合格的供用电服务,并对供用电进行质量、安全、稳定监测。

第十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供用电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电力质量及数量,确保供用电的正常供应。

第四章供用电费用的支付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制定综合电价,明确收费方式,并在合同中明确列明供用电的价格及计费标准。

供用电合同名词解释

供用电合同名词解释

供用电合同名词解释一、引言供用电合同是指电力供应方和用电方之间签订的一种合同,约定了供电方向用电方提供电力服务的主要条款和条件。

本文将对供用电合同中常见的名词进行解释,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供用电合同的内容。

二、电力公司电力公司是指负责供电的企事业单位或行政机构,是供用电合同的供电方。

电力公司会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向用电方提供稳定、安全、可靠的电力供应。

三、用户用户是指具有用电需求且与电力公司签订供用电合同的个人、企事业单位等。

用户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获得电力供应,并有相应的义务使用电力。

四、供电容量供电容量是指电力公司为用户提供的最大电力容量,以千伏安(kVA)为单位。

供电容量是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和负荷特点进行合理确定的,用户需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使用电力。

1. 合同容量合同容量是供用电合同中约定的供电容量,是供电方向用电方承诺提供的最大电力容量。

用户在使用电力时应根据合同容量进行合理安排,避免超出合同容量使用电力,以免引起电力故障或违约。

2. 额定容量额定容量是指电力设备或电力线路的额定电流容量。

额定容量通常以安培(A)为单位,用来评估设备或线路的安全运行能力。

五、电力服务电力服务是指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电力供应、电力质量保障、维护与修复等。

电力公司有责任确保电力服务的稳定性和可靠性,用户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电力并支付相应费用。

1. 电力供应电力供应是电力公司向用户提供电力的行为,包括输送、分配和计量等环节。

电力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的供电容量和电压等标准向用户供应电力,并确保供电的可靠性和稳定性。

2. 电力质量电力质量是指供电电网的电力在电压、频率、波形等方面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

电力公司应确保供电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避免因供电质量问题引起设备故障或影响用户正常用电。

3. 维护与修复维护与修复是指电力公司对供电设备或电力线路进行定期检修和维护,并及时修复设备故障或线路故障。

电力公司有责任确保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和故障的及时修复,以保障用户的用电正常进行。

(完整版)供用电合同签订知道及填写说明

(完整版)供用电合同签订知道及填写说明

一、供用电合同的重要性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企业根据客户的需要和电网的可供能力,在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符合国家供用电政策和计划要求的基础上,与用户签订的明确双方在供用电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供用电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

供用电合同必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加盖供电人“供用电合同专用章”和用电人公章后才能生效。

供电公司具有工商管理机构核准登记资质,则具有合同签约资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附于合同后作为合同的附件,并与供用电合同文本主体一致;二是签约人的有效性,双方签约人必须持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或委托代理证书作为合同附件;三是章据的有效性,加盖供电人“合同专用章”、“公章”和用电人“合同专用章”、“公章”后,并加盖骑页章才能生效,不得加盖基层班组等其他章据。

签订供用电合同是法律行为,所以必须严格按《合同法》及公司《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合同签订后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受合同的约束。

二、供用电合同类型及适用范围根据不同供电方式和用电需求,供用电合同共分为六类:1.高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10千伏(合6千伏)及以上的高压电力用户。

2.低压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电压为220/380伏低压电力用户(不包括居民客户)。

3.临时供用电合同:适用于《供电营业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短时、非永久性用电的用户,如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抢险救灾等。

4.居民供用电合同:适用于居民用户的用电需求。

5.趸购电合同:适用于以向供电企业趸购电力,再转售给用户购电的情况。

6.委托转供电协议:适用于公用供电设施未到达地区,供电方委托有供电用力的用户(被转供电方)供电的情况。

这是在供电方分别与转供电方和被供电方签订供用合同的基础上,三方共同就转供电有关事宜签订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应采用统一的标准书面格式。

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的有关修改供用电合同的文书、调度协议、电费结算协议等,都是供用电合同书面格式的组成部分。

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

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

合同法分则(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和租赁合同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移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买卖合同关于移转财产所有权所作的规定,对于该合同同样有适用效力。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公用性所谓公用性,是指供应人提供的电、水、气、热力的消费对象不是社会中的某些特殊阶层,而是一般的社会公众。

因此,供应人有强制缔约义务,不得拒绝利用人通常、合理的供应要求。

2、公益性所谓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公益性,是指这类公共供用合同的目的不只是为了供应方从中得到利益,更主要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生活的需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

公用供用企业并非纯粹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而是以促进公共生活水平等公益事业为重要目标的企业。

国家对于这类供用合同的收费标准都有一定的限制,供应人不得随意将收费标准提高。

3、继续性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利用人合同目的的实现需要供应方持续不断地履行合同义务,因此,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合同。

在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终止合同的效力仅能向将来发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二)、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供用电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为合同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合同权利和所负担的合同义务,由于该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因此其效力可经由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合同义务来体现。

1、供电人的义务(1)、及时、安全、合格供电。

用户提出申请的,供电企业应尽速确定供电方案,并在一定期限内正式书面通知用户。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

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供用电合同管理办法

为标准合同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因合同管理不当造成的损失,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电力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供用电合同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那末第一条为维护正常的供用电秩序,依法保护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做好供用电合同的签订、履行及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那末》、《国家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方法》、《江苏省〈供电营业规那末〉补充规定》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供电企业与用户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遵守本方法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当与用户依法签订供用电合同,自供用电合同签订之日起,供、用双方建立起供用电关系。

在签订《供用电合同》时,如双方不能商议一致,应当报请电力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章供用电合同的形式及示范文本第四条供用电合同应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五条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包括高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低压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暂时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和委托转供电协议示范文本。

第六条居民用电的供用电合同采用《居民供用电合同》的形式 ; 新用户采用用电附件形式签订;老用户采取公告、通告形式通知用户。

第七条在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同时,供电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与用户另行签订电费交纳协议、电力调度协议、自发电协议等,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

第三章供用电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八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为供用电合同归口管理机构,对供用电合同管理工作实施监视与指导。

省电力公司法律事务部对供用电合同示范文本条款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予以审核。

第九条省电力公司及所属供电企业的法律事务部门对供用电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组织制订和修订本单位供用电合同管理制度;2、保管本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详细办理《授权委托代理书》 ;3、监视、指导本单位供用电合同依法、依程序签订;4、监视检查供用电合同的履行。

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一、合同主体甲方(供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乙方(用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二、合同背景为了明确甲方供应电、水、气、热力等公共事业产品或服务给乙方的权利义务,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合同:三、服务内容1. 供方承诺向乙方提供稳定、高质量的电、水、气、热力服务,确保服务的连续性和可靠性;2. 乙方有权按照当地规定正常使用电、水、气、热力,但不得私自转供他人使用;3. 供方有义务及时维护设施及设备,确保供应正常运转;4. 乙方有义务定期缴纳电、水、气、热力费用,并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进行支付。

四、价格及支付方式1. 供方应当在合同签订时明确价格标准及计费方式,如阶梯价格、统一价格等;2. 乙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费用,逾期未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3. 在价格调整时,供方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按照规定程序执行价格调整。

五、服务质量1. 供方应保证提供的服务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2. 乙方有权监督并投诉供方服务质量,供方应及时处理并改正;3. 双方应在服务期间保持密切联系,及时沟通和解决问题。

六、违约责任1. 在合同期间,如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2. 乙方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恶意拖欠费用、恶意损害设施、非法转供等;3. 供方违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服务质量不达标、设施设备损坏等。

七、其他条款1. 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解除或补充协议,需经双方书面同意;2.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3. 本合同一式两份,供方和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有管辖权的法院解决。

九、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约定服务期满终止。

供方:(盖章)日期:乙方:(盖章)日期:以上是《合同法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全部内容,经双方确认无误后请签字盖章生效。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XX年合同法司法解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本章共九条,对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内容和履行地点、供用电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以及供用水、气、热力合同参照适用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释义】本条是对供用电合同概念的规定。

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与用电人订立的,由供电人供应电力、用电人使用该电力并支付电费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是一种常见的民事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电”,由于其具有客观物质性并能为人们所使用,因而属于民法上“物”的一种。

供电人将自己所有的电力供应给用电人使用,用电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价款,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买卖关系。

因此,供用电合同本质上属于一种特殊类型的买卖合同。

供用电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合同的主体是供电人和用电人。

供电人是指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作为供电人。

受供电企业委托供电的营业网点、营业所不具有权利能力,不能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因而不是供电人。

用电人的范围非常广泛,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等,都有资格成为供用电合同的用电人,订立供用电合同。

2.合同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物质——电力,虽然客观存在,却看不见,只有在连续使用的过程中才能表现出来。

3.供用电合同属于持续供给合同。

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

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

4.供用电合同一般按照格式条款订立。

电力事业是具有社会公益性的公用事业,关系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电力这种特殊商品本身又具有网络性和天然垄断性,这就使供电企业对电力的供应及电网的管理具有一定的垄断性。

供电企业为了与不特定的多个用电人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格式条款,双方当事人按照格式条款订立合同。

用电人对该格式条款仅有同意或不同意的权利,而不能更改其内容。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三章供电设施第四章电力供应第五章电力使用第六章供用电合同第七章监督与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管理,保障供电、用电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供电、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XX国电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电力供应企业(以下称供电企业)和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以及与电力供应、使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电网经营企业依法负责本供区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的业务工作,并接受电力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国家对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第七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对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商供用电各方关系,禁止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第二章供电营业区第八条供电企业在批准的供电营业区内向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区的划分,应当考虑电网的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等因素。

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X围内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供电企业提出申请,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供电营业区的设立、变更,由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发给《供电营业许可证》。

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电网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电网结构和供电合理性的原则协助电力管理部门划分供电营业区。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2024年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2024年

居民用户供用电合同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前言1.1 合同目的1.2 合同依据1.3 合同定义第二章:合同主体2.1 供电方2.2 用电方2.3 合同主体资格第三章:供电条件3.1 供电能力3.2 供电方式3.3 供电质量第四章:用电条件4.1 用电性质4.2 用电容量4.3 用电地址第五章:电价与电费5.1 电价标准5.2 电费计算5.3 电费支付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结算6.1 用电计量装置6.2 电费结算周期6.3 电费结算方式第七章:权利与义务7.1 供电方权利与义务7.2 用电方权利与义务7.3 权利与义务的履行第八章:合同变更与解除8.1 合同变更条件8.2 合同解除条件8.3 合同变更与解除的程序第九章:违约责任9.1 违约情形9.2 违约责任9.3 违约金的确定与支付第十章:争议解决10.1 争议解决方式10.2 争议解决机构10.3 争议解决费用第十一章:不可抗力11.1 不可抗力的定义11.2 不可抗力的通知11.3 不可抗力的后果第十二章:合同的生效、期限与终止12.1 合同的生效12.2 合同的期限12.3 合同的终止第十三章:其他约定13.1 特别约定13.2 补充协议13.3 通知与送达方式第十四章:签字盖章14.1 供电方签字盖章14.2 用电方签字盖章14.3 签订时间与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前言1.1 合同目的本合同旨在明确供电方与用电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用电安全、合理、高效。

1.2 合同依据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

1.3 合同定义本合同中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表达,其定义和解释按照本合同条款和行业惯例确定。

第二章:合同主体2.1 供电方供电方为依法设立的电力供应企业,具备提供电力供应服务的资质。

2.2 用电方用电方为依法设立的个人或法人,具备合法用电的资格。

2.3 合同主体资格双方应确保其在合同签订及履行过程中具备相应的法律资格和行为能力。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电力已经成为现代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资源。

供用电合同作为电力行业中最基本的合同形式之一,对于保障供电方和用电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合同法的角度出发,对供用电合同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并结合实际案例加以说明。

一、合同的基本要素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是自愿订立的、具有约束力的协议。

供用电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也必须满足合同的基本要素,即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和合同的形式。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和用电方分别是合同的当事人。

供电方通常是电力公司或者其他供电单位,用电方则是电力消费者。

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供电方提供的电力质量、供电方式、计费标准等方面的约定。

至于合同的形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但是为了明确双方权益和义务,建议采用书面形式。

二、供用电合同的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合同中应当履行自己的义务。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向用电方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保证供电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用电方的主要义务是按照约定支付电费,并按照规定合理使用电力资源。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可能会遇到各种问题。

例如,供电方未按时提供电力、供电质量不达标等情况。

此时,用电方可以要求供电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终止合同等。

同时,用电方也有义务按时支付电费,如果未能按时支付,供电方可以要求用电方支付滞纳金或者终止合同。

三、供用电合同的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供用电合同中,违约责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供电方未能按时提供电力或者供电质量不符合约定,构成违约行为。

用电方可以要求供电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修复供电设备等。

其次,用电方未能按时支付电费,构成违约行为。

供电方可以要求用电方支付滞纳金或者终止合同。

最后,如果供用电合同中存在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特殊约定解析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特殊约定解析

合同法对供用电合同的特殊约定解析一、引言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公司与用电单位之间的合同关系,涉及到电力供应、电费支付等重要内容。

在合同法中,对供用电合同有一些特殊约定,本文将对这些特殊约定进行分析。

二、供用电合同的成立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供用电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基本要件,即合同当事人的自由意思表示、合法目的和合法形式。

在供用电合同中,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用电单位作为用电方,双方通过签订合同书等书面形式来表达自己的意愿。

三、特殊约定一:电力供应的稳定性供用电合同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对电力供应的稳定性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和交易习惯约定对方应当提供的质量、数量、期限、价格等内容。

因此,供电公司在供用电合同中需要明确约定电力供应的质量、稳定性和可靠性等指标,以确保用电单位的正常用电需求。

案例:某县城的一家大型工厂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了每月电力供应的最低负荷,以保障工厂的正常生产。

然而,在某个月份,由于供电公司的设备故障,导致电力供应不稳定,工厂的生产线停工数天。

工厂向供电公司提出索赔,要求赔偿停工期间的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特殊约定,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责任,并赔偿工厂的损失。

四、特殊约定二:电费支付方式另一个供用电合同的特殊约定是电费的支付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支付方式,包括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预付款等。

在供用电合同中,用电单位通常需要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电费。

案例:某商业大厦与供电公司签订了供用电合同,约定了每月底按照实际用电量支付电费。

然而,在某个月份,商业大厦的一个租户突然搬离,导致该月的用电量明显下降。

商业大厦向供电公司提出要求,希望能够按照实际用电量进行调整。

根据合同法的特殊约定,供电公司应当根据实际用电量进行调整,并按照调整后的金额收取电费。

五、特殊约定三:电力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供用电合同还需要对电力设备的维护和维修进行特殊约定。

合同法是如何规定供用合同的

合同法是如何规定供用合同的

合同法是如何规定供用合同的
1 供用电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有偿转让电的所有权,属于广义的买卖合同的范畴。

另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表现为电这种无体物,并且具有较强的标准化特点。

2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是供给人连续提供标的物给受用人。

供用电合同并非是一时性、一次性地提供标的物。

而是在较长的一定期间内持续供给。

这是由于合同的标的物电具有明显的消耗性所决定的。

3 供用电合同具有一定的计划性。

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电是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基本能源,供给人又是具有特定的资格和地位的企业组织,因而使得供用电合同受到国家计划的控制,并往往采用格式合同条款的形式。

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5篇

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5篇

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5篇全文共5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篇1《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电力供应和使用的关系,促进电力市场的有序发展,保障供电可靠性,维护用户权益,特制定本合同。

第二章供电服务第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电力供应标准和要求,提供可靠的供电服务。

第二条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使用电力,并负责维护供电设备的完好。

第三条供电企业应保障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电力故障,确保用户的用电需求。

第三章供电配合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用电需求,合理安排电力的配送和调度,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

第五条用户应当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巡检、维修和改造工作,保障供电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六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积极互动,建立健全的供电服务机制,共同维护用电秩序。

第四章供电责任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保障用电安全,及时通报电力故障,协助用户解决问题。

第八条用户应当及时缴纳电费,保障供电企业的正常运行。

第九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电力法规,保护环境,节约用电。

第五章供用电合同的解除第十条供电企业或用户发现对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因故需要停止供电时,应提前通知用户,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二条用户因违约行为被停电时,应当积极配合供电企业进行处理。

第六章争议解决第十三条本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当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对于供用电合同的解释和修订,均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和电力行业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生效,至合同期满终止。

第十六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供用电合同签署人:供电企业(盖章):用户(盖章):文末以上就是关于【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的内容,希望双方能够遵守合同规定,共同维护用电环境的良好秩序,保障用电安全,促进电力行业的健康发展。

祝双方合作愉快,用电无忧!篇2供用电合同(3)2023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电力供应商和用电客户之间的供电关系,根据国家电力法律法规,制定本合同。

供用电合同讲义ppt课件

供用电合同讲义ppt课件

(3)同一用户引入两个及以上供电营业区供电电源的,与用户所属的供 电单位签订一份供用电合同,所签订的供用电合同内容必须含其它供电 营业区的相关事项。
(4)单相居民供用电合同可采用申请单背书形式,也可采用非格式化合 同文本形式与用户签订;其它供用电合同均采用非格式化合同文本形式 签订。
(5)关于供用电合同备案问题的批复(闽合同无法准确描述实际情况或用户 有特殊需求时,还可以不使用该方式起草供用电合同,可以根据需要直 接将双方起草的供用电合同文本及附件以电子文本或电子扫描件的方式 导入系统中进行管理。 (6)供用电合同印章包括供用电合同专用章、骑缝章、合同校正章、合 同作废章等,新修订的供用电合同管理标准中取消了正、副本章。 6. 合同新签 (1) 制作环节:对于大多数无特殊要求的各类一般电力用户,合同制 作人根据客户电压等级、用电性质、办理用电时双方已认可的文件等, 在引用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参考文件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实际情况进行 补充和完善,形成供用电合同文本。对于少数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 各供电单位可在营销业务应用系统中直接导入经双方协商的自由格式文 本的合同。应注意核对从SG186系统中提取的户名、地址等客户基础属性
供用电合同讲义
1.供用电合同的定义: 供用电合同,供用电合同从大概念上讲可归于买卖合同。《合同法》
将供用电合同从买卖合同中独立开来,作为十五大类合同的一个类别。 什么是供用电合同?《合同法》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 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现行《合同法》对供用电的内容、违约责任、赔偿责任等条款作出了 较为详细的法律规定。《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 营业规则》等专业性的法律、法规、规章也作出了规定。 2.订立供用电合同的意义:
5. 一般规定:(1)用户必须依法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合同,凡拒绝 签订合同的,视为与供电单位无供用电关系,供电单位不承担供电责任 和义务;凡不履行合同条款的,视为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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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4条: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 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可思考如何参 照?)
一、缔约规则的特殊性
强制缔约:例:由于用电人对于供电人没有选择性(电力 供应与使用条例第8条: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 电营业机构),故要求强制缔约。电力法第26条:供电营 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 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申请用 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 23条规定:“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容量、 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均应当到当地供电企业办理手续,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付费用;供电企业没有不予供电的 合理理由的,应当供电。……”
【问】违反该义务的私法效果?合同法第42条的缔约过失 责任与依当事人意思判决缔约?(韩世远第421页)
事实缔约(事实合同关系):供用电、水、气、 热力等给付具有社会义务的属性,提供者非有 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利用者对使用条件毫无讨 价还价的余地,既然如此,不必假借当事人的 意思,拟制法律行为的要件,应承认利用此等 给付的事实行为足以成立合同,从而发生合同 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的内心意思如何, 可以不问。事实上的提供给付和事实上的利用 行为,即取代了意思表示。
【案例】洁通公司诉花乡育芳园小区 管理所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上诉案
【基本案情】于连荣于1997年在北京市通县化工厂退休,现由洁通公 司代管。其医疗保险手册上显示其工作单位为洁通公司,发证单位为 丰台社保中心。于连荣居住在北京市丰台区育菲园东里小区,该小区 由育芳园管理所提供供暖服务。洁通公司与育芳园管理所从来未就供 暖服务签订过任何协议。尽管如此,育芳园管理所一直给洁通公司代 管的退休职工于连荣提供供暖。自2006-2007年度到2008-2009年度, 于连荣居住房屋的供暖费为6732元,育芳园管理所催要该供暖费未果 而起诉洁通公司。
二、解释规则的特殊性(格式条款)
其条款的解释有特殊的规则,即应依下列原则进行:(1)客观解释原则。 定型化合同条款适用于多数合同,为维持其合理化的功能,应采客观解 释,个案的特殊情况原则上不予考虑,而以通常一般人的理解为其解释 标准。
(2)限制解释原则。定型化合同条款旨在排除任意规范,尤其是免责条 款,应作限制解释,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三、效力规则的特殊性
通常认为,与经由义务人的一次交付行为即可完成合同履 行的合同不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为继续性供给 合不同:在一定期间(如一年)或不 定期间(如需要期间)内继续地供给一定种类物品的买卖。 其并非像租赁合同那样属于单一、长期存续的合同,而是 属于单次的买卖合同继续地被反复履行。
与分期交付合同的区别在于:分期交付合同自始有一个确 定的总给付存在,但分期履行,每一期的给付仅是部分给 付而已。反之,在供用电等合同中,其依一定时间而提出 的给付不是总给付的部分,而是具有某种程度经济上及法 律上的独立性。
通常认为,具有以下效力::一是,在合同存 续中,一方个别给付的不履行可能构成同时履 行抗辩权的适用。因此,电、水、气、热力的 使用者若迟延支付价金,则电、水、气、热力 的供给者可以拒绝提供后续给付,且不负给付 迟延责任。二是,若供用电、水、气、热力合 同因各种原因终止之时,其效力仅能向将来发 生,而不能溯及过去。
(3)不明确条款解释原则。定型化合同条款有多种解释可能性存在时, 应适用较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由使用人承担条款不明确的危险性。
(4)统一解释原则。定型化合同条款既用于多数合同,遍及各地,基于 解释统一性的需要,应认定型化合同条款的解释属于法律问题而非事实 问题。
以上解释规则仅适用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对于 供用企业依据特殊使用者的个性需要而签订的非格式合同条款并不适用。
第166条部分解除规定的参照适用问题(第 174条及司法解释第45条)
【延伸阅读】电、水、气供应合 同与持续性的债务关系
在电、气、水供应合同以及在电信服务合同中,情况又有所不同。这 是因为在这里除交付由消费者受取的数量之外,供给企业还处于随时 准备交付的状态之下,这就是说,即使现在没有任何消费,该企业也 在“给付”。在价格表中,这种双重给付一方面反映在单纯因处于给 付状态而收取的基本费用之中,另一方面反映在所受取的数量单位的 价款之中。
合同法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第六章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第一节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制度特色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第一节 特色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是指一方提供电、 水、气、热力供另一方利用,另一方利用这些 资源并支付报酬的合同。供用电、水、气、热 力合同本质上就是特种商品的买卖合同,属移 转财产所有权合同的一种。由于电、水、气、 热力属于特殊商品,故其制度设计和运作有其 特殊性
这种供应合同有时亦被称为回归性债务关系,这是基于下述理念:即 在此种合同中,在基本关系的框架范围之内,随着每一次的消费,或 者至少在每一个结算期之内,都有一个新的债务关系成立。这一架构 有其历史成因,但其成因已因《支付不能法》第105条而陈旧过时。 另外,对于供给企业时刻处于交付准备状态这一事实,该概念也没有 给予考虑。据此,梅迪库斯认为,就此类合同应当完全摈弃这一概念。
【问题点】没有要求供暖的意思表示是否就不存在供暖合同关系? 【判决】育芳园管理所与洁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洁通公司
应垫付其代管于连荣期间的供暖费。 【其他案例】徐存青与北京首华建设经营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上诉案,亦确认事实合同关系
【法理分析】
供热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在这类合同关系中,供热 人属于社会公用企业,履行供热义务不仅是基于合同 的约定,而且是基于有关行政规章和国家政策的规定。 在此情况下,供热人常常没有事先签约而进行事实上 的给付,相对方则对供热人的给付进行事实上的利用, 显而易见,这类合同中,事实行为已经取代了意思表 示,故属于事实缔约。就本案而言,育芳园管理所与 洁通公司虽未签订供暖协议,但育芳园管理所长期为 洁通公司职工于连荣居住的房屋提供供暖服务,应当 视为育芳园管理所与洁通公司存在事实上的供暖关系。 育芳园管理所提供供暖服务后,洁通公司应支付相应 的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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