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讲解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近年来,建筑行业迅猛发展,伴随着建筑工程款的支付问题引发了广泛关注。
为了保护建筑工程款的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旨在确保建筑工程款得到及时支付。
本文将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进行探讨。
一、建筑工程款的含义和特点建筑工程款是指业主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商支付的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款的特点在于其具有优先性,即在一般债务之前受到优先偿还的权利。
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优先权:建筑工程款享有较高的受偿优先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得到偿还。
这样有助于确保建筑工程款的及时支付,维护工程参建各方的利益。
2. 不可撤销性: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不可撤销的,一旦建筑工程款产生,其优先受偿权就不受其他债务、赔偿等权利的影响。
3. 继续效力: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在工程竣工后仍然有效,即使发生了竣工结算之后的其他纠纷,也不会对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产生影响。
二、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等。
这些法律规定了建筑工程款的支付方式、优先受偿权的范围等具体内容,保障了建筑工程参与者的合法权益。
三、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1. 建筑施工款:建筑施工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款项。
在工程款的支付中,建筑施工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2. 设备材料款:设备材料款是指业主支付给承包商的用于购买建筑工程所需设备、材料的款项。
同样,设备材料款也享有优先受偿权。
3. 直接支付款:直接支付款是指业主直接支付给工程参与者的款项,如设计费、勘察费等。
虽然不是通过承包商支付的,但直接支付款也可以享受优先受偿权。
四、保障建筑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措施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得到有效执行,可以采取以下具体措施:1. 建立专门的建筑工程款监管机构,负责对建筑工程款的支付进行监督和管理。
2. 加强对建筑工程合同的审查,确保合同中有明确的支付条款,并明确建筑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
解析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干货】我国《合同法》第286条首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做出规定,但因该规定表述较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为困难,不便于具体操作执行。
2002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对该条的理解与适用作了进一步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确立,对于解决日益严重的工程欠款问题无疑是一剂良方,但在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实现过程中却遇到了诸多障碍。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介绍首先稍微提下这个制度的名称。
通常我们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实际其准确的名称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这个名称的来源有两本依据,一个是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使用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个名称。
再一个就是2011年最高院修改的《民事案由规定》在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下面增加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
但是下面为例表达的方便,我可能还会表述为建设工程优先权或者更为简略的表述为优先权。
下面我们看一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首先是1999年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确立了该制度的框架。
紧接着,2002年最高院的批复对合同法286条进行解释,经过解释使286条具有了可操作性。
我们来看一下,批复第一条确定了优先权的权利顺位,是优先于抵押权以及其他债权;第二条规定了消费者权益优先于建设工程优先权。
那结合第一条第二条可以推导出消费者权益优先于抵押权。
实践中也有消费者以改批复对抗银行抵押权的案例。
第三条确定了优先受偿的工程款范围。
第四条确定了行使的期限和行使期限起算的时间点。
虽然02年批复使合同法286条可操作性加强,但也有许多有待解决的遗留问题。
比如第三条规定优先受偿的范围是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那么利润是否属于优先受偿的范围?第四条规定行使期限自竣工之日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从理论上看能够涵括所有的工程。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引言在工程建设项目中,工程价款是承包商和工程业主之间的重要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各种原因,包括合同约定不明确、支付款项的延迟等,工程价款的收取往往面临一定的风险。
为了保护承包商的权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设立了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制度,以确保工程价款能够得到及时、完整的支付。
本文将探讨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法律依据以及实施过程等相关内容。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承包商对于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这种受偿权一般可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也可能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和保护。
在中国,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两个方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作为合法的担保手段,以保障承包商的权益。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定,工程发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价款,如未支付或部分支付,承包人有权要求支付,同时还可以向发包人索取相应的违约金等。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过程1. 签订建设合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首先需要在建设合同中明确约定。
合同应明确规定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以确保工程价款的及时支付。
2. 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保障措施为了保证工程价款的收取和优先受偿权的实施,承包商可以采取以下保障措施:- 收款保证金:在合同中约定一定金额的收款保证金,以作为工程价款的担保。
- 进度款支付:根据工程进度,要求业主按照约定的比例支付预付款。
- 银行担保:承包商可以通过银行提供的保函等方式,以银行信用作为保障,确保工程价款的收取。
3. 受偿权行使如果发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提起诉讼:承包商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价款,并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 申请仲裁:根据建设合同的约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了仲裁条款,承包商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解决工程价款争议。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
2024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若干问题探析一、优先受偿权定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指的是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对于其所完成的工程价款,在法定条件下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受偿权利。
这一权利的设置旨在保障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后能够及时获得应得的报酬,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优先受偿权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条文明确了承包人在一定条件下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以及该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和限制。
三、优先受偿权适用范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各类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等。
只要是依法成立的建设工程合同,承包人在满足法定条件下,均可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优先受偿权行使条件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必须是在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其次,承包人必须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或部分工程,并且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和国家标准;最后,承包人必须依法向发包人提出支付价款的请求,且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未予支付。
五、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关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权利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
首先,它与发包人的其他债权关系相互独立,不受其他债权关系的影响。
其次,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发包人的其他普通债权,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承包人存在过错或违法行为,其优先受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剥夺。
此外,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还与建设工程中的抵押权、质权等担保物权存在关系,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调和处理。
六、优先受偿权实现途径承包人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途径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纠纷,即承包人与发包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或第三方调解的方式,就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二是通过诉讼或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即承包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机构仲裁,要求发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并主张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探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设工程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也日益增多。
其中,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合同纠纷中的一个重要方面。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性质、行使条件、范围和期限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进一步明确了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条件、范围和期限等。
二、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
法定优先权是指法律明确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对其债权享有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权利。
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以下特点:1. 优先受偿权发生在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2. 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工程的价款;3. 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1.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2. 承包人已履行合同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 承包人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工程的价款、约定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等。
五、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建设工程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承包人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期限届满,承包人未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视为放弃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建筑工程领域非常重要的一个法律概念,也是被广泛关注和研究的一个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希望能够为建筑工程中的各方提供有价值的参考。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筑承包商在建筑工程合同中规定的权利,即在建筑工程被依法解除或者解散时,建筑承包商有权先于其他债权人从建设工程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产生是为了保护建筑承包商的利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应有的报酬,并且还可以确保其他在建筑工程中投入的人员得到适当的报酬。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追溯到我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
最早被正式确认为法律制度的是2015年1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在这部法律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明确规定为建筑承包商的物权之一。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的法律问题1、建筑工程项目的范围是否包括担保人有些情况下,建筑工程中会涉及到担保人,例如银行。
当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那么债权人需要从担保人处寻求赔偿。
此时就需要考虑,建筑工程项目的范围是否可以包括担保人。
对于这个问题,法院的判定也是不一致的。
有些法院认为,担保人在义务上与建筑承包商是相同的,因此也可以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其他法院则认为,只有建筑承包商和相关的财务和人员可以享有这个权利。
2、建筑工程价款的划分另一个争议点是建筑工程价款的划分。
建筑工程价款应该如何分配,是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
在法律上,建筑工程价款不仅仅包括已经支(付)的工作量、工程款项、材料成本等直接费用,还包括在建筑工程中涉及到的各种间接费用,例如税费、设计费、监理费、保险费等等。
因此,在考虑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时,需要对价款的具体定义以及分配方式进行明确。
3、使用建筑工程价款的限制最后,还有一个关键性的问题是,建筑工程价款是可以自由使用的吗?还是必须用于建筑工程本身的付款和报酬呢?这个问题也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研究分析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争议法律问题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建设工程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产生,旨在解决建设工程项目中存在的资金不足问题,保障建设工程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但这种权利也存在一些法律问题,需要认真研究。
一、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权利,它是一种优先权,只有在建设工程的价款全部支付完毕以后,其他权利才可以得到满足。
从法律角度来说,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公积金贷款优先受偿权,另一种是买卖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
公积金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通过公积金贷款方式获得融资的一种优先受偿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积金贷款享有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公积金贷款资金来自大众公积金储备,具有优先权利。
买卖合同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买卖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规定了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这种权利的产生必须建立在合同的基础上,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方式主要是通过建立建设工程保证金制度来完成。
保证金制度是指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参与建设工程项目时缴纳的一定金额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建设工程项目按照约定的质量标准完工,如果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将被扣押。
在建设工程项目中,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直接与保证金制度挂钩。
如果建设工程参与人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出现违约行为,保证金将会被扣押,参与人也将失去价款优先受偿权。
而如果参与人按照约定规定完成了相应的工程建设,保证金将会退还,价款优先受偿权也得以实现。
三、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问题1、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分配成本费用的关系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分配成本费用的问题一直备受争议。
在实践中,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分配成本费用存在一定的关系。
如何避免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分配成本费用之间的冲突,是一个需要认真探讨的问题。
2、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借贷关系在借贷方面,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其他债权权益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探讨我国《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依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从而创设了我国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
该制度是1991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91-0201)第28条的延续,该条规定:“由于甲方(发包人)违反有关规定和约定,经办银行不能支付工程款,乙方(承包人)可留置部分或全部工程,并予以妥善保护,由甲方承担保护费用。
”此后,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6月11日颁发的《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称《批复》),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制度做出了更为具体的完善和补充,对于推动《合同法》第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具有重大意义。
但是,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仍显得过于粗疏,该制度衍生出的一些理论和实践中的问题,仍颇值得探讨。
理论上,对于《合同法》第286条创设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存在两种理解,第一种观点认为该权利性质属于留置权,其中最重要的理由就是认为《合同法》第286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8条的延续,同时,也有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优先权人行使优先权须以“迟延-催告-再迟延”为前提条件,与留置权的行使颇为相似;第二种观点认为建筑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属于法定抵押权,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认为这种优先受偿权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具有从属性、追及性、物上代位性等抵押权的一般特点,同时这种抵押权是由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而直接取得的。
笔者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属于留置权,理由是:第一,无论是我国的《担保法》第82条,还是《物权法》的第230条,都明确将留置权的标的限定于动产范围内。
第二,留置权以留置权人合法占有留置客体为其成立和存续要件,而在工程建设实践中,无论是在建工程还是已竣工的工程,承包人都不是建筑工程的合法占有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问全解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疑问全解《民法典》第807条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出了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项制度赋予建设工程价款债权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目的是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的工资权利予以优先保护。
01哪些属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通常,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的对象为可以折价、拍卖的工程,而对于不宜折价、拍卖的工程则无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的情形主要包括:①违章建筑违章建筑指建造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建筑行为的相关规定所建造的各种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违章建筑因为建造行为违法,无法完成初始登记,在此情形下,相关权利主体对违章建筑不能进行处分,或即使进行了处分,处分行为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基于违章建筑不能处分的客观情况,亦无法实现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予以转让。
②工程质量不合格且难以修复的建筑《民法典》第793条对合同无效、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做了规定,如果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仍不合格,发包人无法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举重以明轻,承包人更不能享有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民法典》规定了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共设施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该规定主要是基于公共利益的角度考虑,若以学校、幼儿园、医院等的社会公共利益设施设定抵押,将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并且有可能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同理,对于不适合抵押的财产,更不适宜通过折价、拍卖的方式进行转让。
0202 勘查人、设计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吗?不享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保护建筑方和施工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
这种优先权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工程项目资金能够顺利投入、高效利用,同时保证各参与方利益最大化。
然而,随着工程建设的复杂性不断提高,如何在工程中正确、及时地实现优先受偿权成为了一个亟待研究的问题。
本文将围绕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展开研究,分析其现状、问题及解决方案。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在发包人欠付其工程款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程序主张对所完成工程享有的一种权利。
其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此项权利的存在有助于维护施工方的利益,提高其在工程项目的风险承担能力。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尽管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具有明确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
1. 权利行使条件不明确:目前,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在实践操作中难以准确判断。
2. 权利行使程序复杂:施工方在行使优先受偿权时,需要经过一系列复杂的程序,包括诉讼、仲裁等,这些程序往往耗时耗力,增加了施工方的成本。
3. 权益保障不力:在建设工程项目中,往往存在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情况,导致施工方无法及时行使优先受偿权,使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四、解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的对策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程序及范围,为施工方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2. 简化权利行使程序:通过优化法律程序、减少繁琐环节等方式,降低施工方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成本和难度。
3. 加强权益保障: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发包人恶意拖欠工程款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保障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4. 引入第三方调解机制:通过引入第三方调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中的纠纷进行调解,以更加高效、公正的方式解决纠纷。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含五篇)第一篇: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
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
该条款在一定程度上矫正了建设单位与建筑企业不平等的地位,为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拖欠老大难问题提供了一条重要途径。
同时也在维护承包人合法权益方面较大地弥补了我国《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的不足,对我国《担保法》的修改完善以及《物权法》的制定产生积极影响。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具有良好的立法初衷,使建筑企业看到了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的希望。
但是,由于该条的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可操作性,法院据此断案时,无论是实体上还是程序上均有障碍。
为了解决合同法286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11日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但是笔者认为,这一司法解释仍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综观合同法286条及其司法解释,在以下几方面存在歧议。
一、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合同法286条出台后,对于该项权利的性质,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286条的性质为留置权。
认为建设工程合同属于特殊承揽合同的性质,它是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
笔者认为合同法286条的规定称为留置权是错误的。
一方面留置权本身是法定的,不存在约定的留置权;另一方面,留置权通常以动产为标的,而建筑工程作为不动产,不能作为留置权的标的。
有关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解答
一、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概念在工程建设领域,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工程施工中,承包商或施工方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拥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意味着在工程建设项目发生债务清偿问题时,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在清偿顺序中占据较高的地位,优先得到清偿。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施工单位对工程所产生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这一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在工程项目中的优先受偿地位,保障了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第六十七条也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的价款享有担保权利,并对担保的形式和内容做出了详细规定。
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包人或建设单位因各种原因未能按时支付工程价款;2.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施工单位或其他参与方的倒闭、破产等情况;3. 工程建设项目发生纠纷或诉讼,导致工程价款未能按时清偿。
四、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障措施为保障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我国法律体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中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期限和方式,确保发包人或建设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规定了工程价款的支付条件,防范恶意拖欠工程价款和违约行为;3. 规定了施工单位对工程价款的担保和保证措施,提供了一定的保障措施。
五、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为保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我国法律体系建立了一套完善的保护机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监管和督促,确保其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2. 建立工程价款纠纷解决机制,加快纠纷的解决速度,确保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和风险,促进各方诚信合作。
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尽管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法律上得到保障,但在实际应用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改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加强对发包人或建设单位的信用监管,防范恶意拖欠行为;2. 建立完善的工程价款支付和验收机制,提高工程价款支付的透明度和效率;3.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和风险;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前景展望随着我国工程建设行业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将逐渐得到更好的保障和落实,为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之间的合作提供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篇一摘要: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问题。
首先,本文将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基本概念和法律规定,接着分析当前实现过程中所面临的挑战和问题,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与建议。
一、引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我国建筑法中保护建设单位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该制度为确保建筑合同的顺利执行和保护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然而,在实践中,这一权利的实现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需要深入研究并加以解决。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中享有的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的权利,其核心在于保障建设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工程款项的及时支付。
这一权利的法律依据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中的问题1. 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尚不完善,存在一些法律漏洞和模糊地带,这给权利的实现带来了困难。
2. 合同履行问题:部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存在合同履行不规范的问题,如合同签订不明确、条款不完整等,导致优先受偿权的实现受到阻碍。
3. 行政干预过多:在某些情况下,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的行政干预可能影响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
4. 权利人维权难:由于缺乏有效的维权途径和法律支持,一些建设单位在面对工程款项拖欠等问题时难以有效维权。
四、解决策略与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条件和程序,为权利的实现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2. 加强合同管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加强合同管理,确保合同内容明确、条款完整,为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提供合同依据。
3. 减少行政干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减少对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行政干预,确保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
4. 建立维权机制:应建立有效的维权机制,为建设单位提供法律支持和帮助,保障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合同约定的价款在支付中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本文将重点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保护机制以及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方向等方面。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基础主要包括《合同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法》明确规定合同方可以约定优先受偿权,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具体情形和条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适用范围主要包括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大小、范围等方面。
一般来说,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支付顺序,即在偿付其他债权之前优先支付建设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大小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一般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
在工程款项的范围方面,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工程款项的各个阶段,包括工程开工款、进度款、竣工结算款等。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机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二是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和维护主要通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权利的方式进行。
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主要依赖于法律保护机制和司法救济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些问题和改进方向。
一方面,由于合同约定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容易引发争议。
对于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和保障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以及执行的困难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在法律层面加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保护,同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机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具有一定的法律基础、适用范围和保护机制。
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通过加强法律保护和完善执行机制等方式来改进和完善。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研究一、问题概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对建筑施工企业在发生破产清算或者其他情况下,优先享有建设工程价款受偿的权利。
在我国,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确立及其实质内容一直是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大量的案例和争议表明,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对于维护建筑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拟以此为课题,深入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合法依据主要包括《担保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企业破产法》等。
《担保法》明确了债权人向担保人追索债务的权利,并优先于其他债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建设工程价款的支付程序,保障施工企业应得的价款权益。
而《企业破产法》则规定了债务人破产清算时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建设工程价款有可能享有优先受偿权。
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一些地方性法规中对此类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合同及履约担保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了施工企业对已完成的工程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而广东省的相关法规也有类似规定。
由此可见,各地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立法现状并不一致。
在实际操作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实施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一些地方的立法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具体规定并不明确,导致在实际操作中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破产清算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施也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需要切实解决。
针对这些问题,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决。
首先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为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保障。
其次是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建设工程价款支付流程的监督,确保价款能够按时足额支付给施工企业。
还应加强对于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防范拖欠价款的风险。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案例并不少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研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出现了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企业破产、发生严重事故等情况,建设工程所涉及的款项中,建设工程价款具有优先受偿权的权利。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问题是建筑施工领域面临的一个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该问题进行探讨,并结合三个实际案例。
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意义建设工程的价款涵盖着建筑工程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设计费、勘察费、施工费等等。
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果出现了一些不可预见的情况,可能会出现建筑工程无法顺利完成的情况,如果仅仅按照一般债券顺序分配款项,建设工程价款必然会遭受部分或全部损失,这对承建商和投资方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
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设立是十分必要的。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方式在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受到很大限制,比如当建设企业破产,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就很难实现。
但是,对此类问题并没有一个简单的解决方法。
一般常用的实现方式如下:1、协商实现:当发生建设工程价款争议时,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可以根据协商结果约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比例和方式,可能达到优先受偿的目的。
2、法律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因此法律实现是最权威、最有效的实现方式。
在法律实现时,可采用审判程序或仲裁程序。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可以依照承包合同、工程造价预算书等相关资料认定,以明确权益。
3、银行担保:银行作为借款方受偿的代理,如果确保借方可以按期还款,会为建设工程价款提供保证,从而实现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目的。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现的案例1、“新乡市国投公司建设88万平方米保障性住房项目工程”案例因民用建筑工程质量问题,建设企业所涉项目被中止或因其他原因终止。
工程建设涉及工程价款等款项未能全部清迁。
因法院审理中发现,该建设单位在破产清算时,债权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得不到保障。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研究一、问题的提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是近年来建筑行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型矛盾。
由于建筑业的特殊性质,建设工程的众多利益主体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各种合同、协议所规定的权利义务也千差万别,往往造成严重的法律纠纷。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问题,更是关系到建筑工程项目的资金安全,一旦出现问题,不仅影响建筑企业的经济效益和信誉,还会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探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对于加强建筑行业管理,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提高和行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含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是指在建筑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发生的债务追偿时,建筑工程价款享有的优先受偿权。
通俗地说,就是在一次债务追偿中,建筑工程价款应该首先得到偿还。
建筑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一种保障建筑工程项目资金安全的重要措施,因为建筑工程项目中的其他债权人,如建筑材料供应商、劳务分包商等,都需要依靠建筑工程价款进行追偿,如果建筑工程价款不能优先受偿,就会影响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是建筑行业长期发展的产物,也是我国法律制度的体现。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
具体来说,建筑法第42条规定:“建设工程价款或者工资的债权人有权在对建筑物实行维修、加固、改建、重建或者拍卖、变卖等处置时,优先受偿。
”合同法第227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支付顺序未作约定的,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支付:(1)履行先到期的债务;(2)相互独立的债务,按照各自履行的时间先后支付;(3)相互有关联的债务,按照其间关系的性质和情况支付;(4)多个债务因同一事由产生,或者因一事由而按照一定比例分别对各债务负责的,按照各自应承担的比例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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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一)----权利性质与行使方式优先受偿权在建筑行业是一个大家耳熟能详的名词,它是承包人维护权益的“盾牌”,催讨工程款的“法宝”,有时候甚至是承包人的“救命稻草”。
但是,对于优先受偿权的具体应用,却少有深入的研究,实践中也遇到许多困惑,限制了优先受偿权效用的发挥,为此,有必要对优先受偿权的相关问题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将连续刊载,希望能对具体工作有所帮助。
一、优先受偿权简介优先受偿权直接来源于《合同法》第286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承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支付价款。
承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由于《合同法》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出台了《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批复”属于司法解释的一种),其中明确: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已经交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有优先受偿权的工程价款为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因为是对合同法第286条的适用解释(俗称“286条款”),是银行抵押权所难以跨越的“一道坎”,各级法院都较为严格适用,由于批复较为原则,在具体适用上也有一些分歧,还需要加深理解。
权利性质。
《合同法》与“286条款”均没有直接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法律性质作出直接规定,而是通过明确权利行使期限、效力围等问题的方式予以间接阐述。
目前,比较通行的观点认为,工程价款优先权法律性质是一种特定优先权,它来自于法律的直接规定,不是物权、债权理论的衍生,而是基于我国建筑行业的特色而设立的一种法定优先权。
这种法定优先权,在权利受偿时仅次于诉讼费用、规费、税金、员工工资等,由于建筑工程多数设置了抵押权,抵押权数额较大,如果工程款没有优先权,就会是一般债权,受偿率将按照算术平均计算而受偿额较低,工程款债权将会打折受偿。
主动行使。
工程价款优先权要如期在法院主,行使优先受偿权。
根据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两种实现方式:一是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二是承包人的工程款在法院组织拍卖变卖程序后优先分配,最终实现是在法院执行分配程序中实现。
由于承包人与发包人协商折价抵偿的可能性不大,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较大阻力和法律障碍,特别合同双方可能利用法律漏洞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如银行),所以,一般情况下,承包人应当首选向法院主工程价款优先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二)——特定对抗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核心在于“优先”。
一般认为,抵押权属于物权,具有优先效力,因此对抵押权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先后顺序问题,一直颇有争议,而“286条款”的颁布实施为这一争议划上了句号,司法实践中已经认可工程价款应当优先于抵押权。
但以银行为为代表的抵押权权利人、以承包人为代表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权利人、以买受人为代表的所有权权利人之间的争议却并未停止。
承包人与买受人之间的对抗。
“286条款”中规定,工程价款优先权不能对抗特定的消费者。
这里所指消费者是“消法”中所解释的消费者,应当严格适用。
首先,如果消费者交付了大部分购房款,或者已经入住,法院是不会去执行该房产。
其次,如果个人购买二套以上房产,就不完全是用于消费,有投资意图,应当将其中一套申请纳入拍卖围;如果这期间出让给第三人一套,更说明有投资意图,非消费之用,也当主拍卖该房产,即使是善意第三人,根据物权追及效力也不应得到支持。
第三,如果购买房产为商铺,则就不是消费行为,是经营所需,工程款优先权足以对抗。
第四,如果购买房产的是企业,就是纯生产经营行为,该部分房产理应归入拍卖之列。
当然,第三人通过以物抵债方式所购房产,与现款所购同等对待。
基于以上情况,第三人取得建设工程所有权,合同有效且备案登记或者取得产权证,也不能对抗施工企业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根据最高院指导性案例及其倾向性意见,发包人对购房或抵房者等非消费者的债务仅为一般债务,反过来说就是一般债权,追及效力是物权的效力之一,即在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管辗转入何人之手,物权人均得追及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的效力。
工程款优先权是一种法定优先权,其不需要登记,这似乎有点真空感,但购房者应当知道有工程款优先权依法存在,“286条款”本身目的就在保障工程款优先受偿,这是立法旨意不可违抗,将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客体仅限于发包人现存的所拥有的建设工程,而不能针对第三人已登记取得的物权,就明显违反立法目的。
对于物权法第106条规定的善意取得制度这里也不适用,因为第三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向其出具承包人出具的发包人已支付全部工程款的证明,以明确该工程是否负担着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其受让该工程物权就不能适用善意取得规则而对抗承包人的优先权。
通过以上分析,承包人遇到这样的情形要慎重处理,确保充分保障工程款权利,因为工程款优先权优先于抵押权的效力,举轻以明重,承包人对于第三人已取得所承建建筑物的物权至少具有与抵押权人相似的事后救济权利,主该转让无效或第三人代为清偿工程款债务,甚至直接就其承建的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以实现债权。
关于工程款优先受偿权是否及于土地的争议。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行使之终,法院要对建设工程包括土地整体拍卖,以案款分配的方式了结债务。
修成建筑物后拍卖,不会有分歧,因为房产已充分利用了土地价值,土地价值相对较小,问题就会出现在刚完成基础工程或主体断水前烂尾的工程,土地价值相对可以与房产价值抗衡时。
我们认为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及于土地价值。
因为:首先,进入工程建设程序后,建设用地经规划建设许可,签订施工合同,承包人信赖发包人信誉之外就是发包人拥有的土地使用权,这也是我国立法设计的构想模式,否则单就工程构筑物拍卖,是无法使承包人足额受偿的。
第二,工程开始建设,就是对建设用地的承揽加工,这时候土地性质已经发生了变更,已经不是原来的抵押地,抵押物已经变动,抵押权银行可以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即使办理了登记手续,土地和建筑物已经附着在一起,不可分离。
第三、在转让、抵押土地使用权时,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也要一同转让、抵押,这是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有不可分离的自然属性的要求,《物权法》第147条规定,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附属设施占用围的建设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这是我国法律构架的一贯思路。
第四、《合同法》及其“286”条款司法解释,在立法条文中就优先受偿权问题没有建筑物与其土地相分离的说法,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法律无明确相反的或禁止性规定就应当适用法律一般规定。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三)——受偿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得到广泛应用,不折不扣得成为承包人维权的“法宝”,但在承包人优先受偿的同时,势必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造成影响,因此承包人可以就哪些债权优先受偿的问题,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受偿围。
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的围仅及于建筑工程价款。
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建筑工程价款是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算规则所得结果,是特指工程造价,当然包括税金与利润,按照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这二者是构成工程造价组成部分,当下多数以清单计价也是包含税金与利润,就是说按照规则就是所得的工程造价价款不能剔除某一项。
工程价款优先权受偿实质上是仅就构成工程实体的人力、材料、机械等支出,可以理解为直接费和间接费。
构成工程实体费用(主要是人财物运作费用,也包含可能的重作费用,实体上体现一次价值。
)应当可以体现在现实工程之中,因变更而签证的费用也是实体价值体现,应当优先受偿。
索赔费用要一分为二看待,比如停窝工损失,少数是因为构成实体工程的,可能要求额度太大或矛盾突出而未达成一致意见,也应当优先受偿;多数是因为发包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则要剔除而作为一般债权受偿,如拖欠工程款违约而应收的利息,迟延履行金。
装修装饰工程优先权。
根据最高院《关于市康辉装修工程与天胜房地产开发、绿叶房产代理装修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请示》批复:“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关于优先受偿权的规定,但装修装饰工程的发包人不是该建筑的所有权人或者承包人与该建筑物的所有权人之间没有合同关系的除外。
享有优先权的承包人只能在建筑物因装修装饰而增加价值的围优先受偿。
”。
对于这一规定,我们还是应当更严格适用。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应当是一次性权利,只针对新建扩建工程,装修装饰工程优先受偿权仅针对建筑工程所有权人,对于承租人和买受人等不可行使优先受偿权。
总承包人如果完成了该工程“一装”、“二装”装修装饰工作的,应当以上述原则一并主。
如果承包人单独与建筑工程所有权人签订了装修装饰工程合同,虽然工期不一,由于工程是需要整体交验,装修装饰工程的工期应当在工程竣工期,也应当依法主。
如果工程交验后,再装修装饰的,由于价值小,不宜对整体工程拍卖,也不宜扩充适用法律,就没有优先受偿权,也无法实施,个人认为,如果赶上该工程整体拍卖的,可以依法支持。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再解(四)——行使期限司法解释规定:“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这一规定,成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最大障碍,实践中承包人因为结算期长、不愿诉讼等原因常常导致优先受偿权因未在规定期限主而过期。
也正是因为如此,集团公司各项管理制度中都对优先受偿权问题有专门的规定,必须高度重视。
行使期限。
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六个月期限为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某种民事实体权利存在的期间。
权利人在此期间不行使相应的民事权利,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时导致该民事权利的消灭。
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承包人必须在六个月在法院主,过了六个月就视为承包人对权利的放弃。
批复规定行使期限六个月的第一个起算点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
这个起算点是针对工程履约较为顺利的情形,一般不再考虑实际履约超过合同约定工期问题。
作为总包单位要履行总包义务,要完成政府部门所规定的验收或协助验收,完成备案工作,一般认为竣工就以五方签字确认的竣工验收报告最后一个单位签字时间,其实一般情况时间是一致的,至于发包人阻止条件成就等问题在与工期的相关文章有论,最有说服力的是最高院司法解释,“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