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国卫等与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1500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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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国卫等与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鲁01民终11500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15
【案件字号】(2020)鲁01民终1150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京波
【审理法官】王京波
【文书类型】其他文书
【当事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当事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国卫秦岩徐好
【当事人-公司】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商和永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商和永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商和永
【代理律所】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
【被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权责关键词】合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27 06:23:02
徐国卫等与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二审(2020)鲁01民终11500号
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1民终11500号(2020)鲁01民终115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国卫,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国卫。
上诉人(原审被告):秦岩。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好。
以上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商和永,北京市京大(济南)律师事务所律
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朱金富,董事长。
上诉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龙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20)鲁0103民初30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由审判员对本案进行了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在收到一审法院及本院催缴案件上诉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国粹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国卫、秦岩、徐好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王京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李瑞
书记员孙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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