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金合同范本公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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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合同范本公募
[基金名称]公募基金合同
一、合同当事人
1.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基金管理人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等]
2.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注册地址:[基金托管人注册地址]
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电子等]
二、释义
1. 基金:指[基金名称]公募基金。
2. 基金份额:指基金投资人持有的基金单位份额。
3. 基金管理人:指[基金管理人名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负责基金的经营管理和运作。
4. 基金托管人:指[基金托管人名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保管、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运作。
5.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本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6.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7. 开放日:指为基金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8. 元:指人民币元。
9. 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其他法律法规文件。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1. 基金名称:[基金名称]公募基金
2. 基金类型:[具体基金类型,如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等]
3. 基金运作方式:[开放式或封闭式,如有特殊运作方式请说明]
4. 基金存续期限:[具体存续期限]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1. 发售时间:[发售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2. 发售方式:[通过基金管理人或代销机构等方式发售]
3. 发售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者。
4. 基金份额面值:人民币[具体金额]元。
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1. 申购和赎回场所:基金管理人或其授权的代销机构的营业场所及相关电子交易平台。
2. 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前[X]个工作日公告开放日。
3. 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申购金额和追加申购金额;
基金管理人规定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
4.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当按规定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价格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5. 申购和赎回的程序:
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申请时间、申请确认与款项支付等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基金管理人在收到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对该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
六、基金的投资
1. 投资目标:[明确基金的投资目标,如追求资产的长期增值等]
2. 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包括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的投资比例范围。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其他投资品种。
3. 投资策略: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和投资目标,制定的投资策略和操作方法。
4. 投资限制:
基金管理人对投资组合的限制,如股票投资比例上限、债券投资品种限制等。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七、基金资产的估值
1. 估值日: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估值的日期,通常为每个工作日。
2. 估值方法:基金管理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
3. 估值错误的处理:如发现基金资产估值有误,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进行更正,并公告更正后的基金资产净值。
八、基金费用与税收
1. 基金费用的种类: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基金销售服务费(如有);
证券交易费用;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
2. 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中明确规定各项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 税收: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税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九、基金收益与分配
1. 基金收益的构成:基金投资所得的利息、股息、红利、资本利得等收益。
2. 收益分配原则:
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或红利再投资方式(具体方式由基金管理人确定);
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基金管理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调整基金收益分配原则和收益分配方式;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在[X]个工作日内公告。
3. 收益分配时间和程序:基金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
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 披露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净值公告;
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半年度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如基金份额净值波动公告、基金管理人变更公告、基金托管人变更公告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2. 披露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进行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还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进行信息披露,如基金管理人网站等。
3. 披露时间和频率: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等文件应当在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X]个工作日内披露;
基金净值公告、定期报告等文件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时披露;
临时报告应当在发生之日起[X]个工作日内披露。
十一、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1. 基金合同的变更:基金合同的变更应当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 基金合同的终止:
基金合同期限届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3.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基金清算小组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组成;
基金清算小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清算,并将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二、违约责任
1. 基金管理人的违约责任: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2. 基金托管人的违约责任:基金托管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3. 当事人的违约责任: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外,本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十三、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十四、其他事项
1. 本合同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2. 本合同一式[X]份,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本合同未尽事宜,当事人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协商解决。
基金管理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基金托管人(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