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私营企业负责人参与会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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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自主 意 识 , 了讨 好 单 位 负 责 人 , 其 同 流 合 污 , 成 了 内部 会 计 监 为 与 造
督 失 控 。 上 没 有 不 透 风 的墙 , 管 采 用 多 严 密 的 手段 , 终 都 经 不 起 世 不 最
固家 与 社 会 的监 督 。
时处 理 ; 权 处 理 的 , 肖立 即 向单 位 负 责 人 报 告 , 求 查 明 原 因 , 无 应 请 作 出处 理 ” 此 条 规 定 给 会 计 人 员 带来 了不 能 监 督单 位 负责 人 的 后果 , 。 因 为单 位 负 责 人 如有 违 反 国家 相 关 法 律 的 会计 事 项 . 会计 人 员再 没 有可 报告的对象 了 - 法 律 规 定 . 计 机 构 和 会 计 人 员 是 内部 会 计 监 督 的 主 体 . 果 没 会 如 有 做 好 会 计 监 督 , 计 人 员 将 承 担 违 法 责 任 ; 果 对 单 位 负 责 人 也 进 会 如 行会计监督 , 会计 人 员 将 面 临 着 丢 饭 碗 的 风 险 , 会 计 人 员 限 入 两 难 使 的境 地 。 好 , 律 还 有 最后 的杀 手 锏 , 就 是 《 汁法 》 四条 特 别强 还 法 这 会 第 调 “ 位 负 责 人对 本 单 位 的 会 计 工 作 和 会 计 资料 的 真 实 性 、 整 性 负 单 完
不 相符 的 , 照 国 家 统 一 的会 计 制 度 的 规 定 有 权 自行 处 理 的 . 当及 按 应
单 位 负 责 人 不 懂 法 律 与 会 计 , 不 会 理 解 会 计 工 作 的 压 力 , 会 就 就 不 择 手 段 地 为 自己谋 利 益 , 求 会 计 人 员 为 其 掩 饰 。如 果 会 计 人 员 没 要
程 度 的 时 候 , 究 露 出一 些 蛛 丝 马 迹 . 而单 位 负 责 人 还 会 顾 虑 到 会 终 然 汁人 员 是 自己 的 亲戚 . 好 意 思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私 营企 业 是 由好 多 股 不 东合 资 成 立 的 , 于会 计 人 员 的糊 涂 账 , 成 ,股 东 之 问 意 见 分 歧 , 南 造 纠 葛不 清 . 终 导 致 企业 无 法 持 续 经 营 。 最 2、 目无 知 型 盲 私 营 企 业 里最 典 型 的 单 位 负 责 人 是 肓 目无 知 型 , 们 不 懂 法 律 与 他 会计 。 了 自己 的 利益 强 令 会 计 人 员 弄 虚 作 假 , 法 办 理 会 计 事 项 , 为 违 损 害 国家 利 益 和 其他 股 东 的利 开展 正 常 的 会 汁工 作 , 难 以 进 行 会 计 监 督 . 更 如果 会 计 人 员 为 了维 护 国 家 与 其 他 股 东 的 利 益 ,很 可 能 会 遭 到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打 击 报
的整 体 方 向 , 只是 会 想 尽 _ 切 办 法 钻 法 律 的 空 子 。 会 计 人 员 在 这类 单 - 一
位 负 责 人 的 领 导 下 , 要 具 备 相 当高 的综 合 能 力 。 别 单 位 负 责人 交 需 辨
代 的 事情 是 真 是 伪 , 与其 周 旋 , 行 会 计 监 督 。 单 位 负 责 人 非 常精 明 , 进
对 法 律 没 有 明确 禁 止 性 的 规 定 .他 会 想 方 设 法 引 导 会 计 人 员 涉 人 业 务, 以合 法化 进 行 会 计 处 理 . 损 害 国 家 的利 益 来 为 企业 谋 取 利 益 。 以 单 位 负 责 人 没 有 违 法行 为 ,只是 有悖 于 会计 职 业道 德 的要 求 , 造
财会 研究
浅谈私营企业负责人参与会计监 督
浙江 省瑞 安 市技 工 学校 吴 寿 明
会 计 有 核 算 和 监 督 两 个 基 本 职 能 , 计 核 算 是 监 督 的 基 础 . 计 会 会 监 督 又 是核 算 的质 量 保 障 。 如果 没有 会 计 监 督 . 以保 证 核 算 的 真 实 难 与 完 整 , 然 造 成 企 业 内 部 的 账务 混 乱。 据 会 计 监 督 的 主体 不 同 . 必 根 会
责 ” 使 得 单 位负 责 人 与 会 计 人 员 连 在 同 一条 生 死 线 上 , 且将 主要 的 . 而
3、 明 强 干 型 精 私 营企 业 里 单 位 负 责 人 最 少 见 的 属 精 明 强 干 型 , 们 熟 知 国 家 法 他 律法规 . 对会 计 知 识 也 略 知 一 二 , 握 国 家 宏 观 经 济 政 策 , 把 握 企 业 掌 能


单位 负 责 人 参 与会 计 监 督 的 法律 规 定
《 计 法 》 二 十七 条规 定 :各 单 位 应 当建 立 、 全 本 单 位 内 部 会 会 第 “ 健
计 监督 制 度 ” 企业 制定 内部 会 计 监 督制 度 有 章 可 循 、 法可 依 。 。 有 单 位 负 责 人 在 私 营企 业 中的 权 力 是 至 高 无 上 的 , 计 机 构 与 会 计 会 人 员必 须 无 条 件 地 服从 单 位 负 责 人 的 旨意 。《 计 法 》 第 二 卜几 条 规 会 定 :会 计 机 构 、 计 人 员 发 现 会 汁 账 簿 记 录 与 实 物 、 项 及 有 关 资料 “ 会 款
复。
计监督 有 内部 监 督 、 家 监督 与社 会 监 督 。 内部 监 督 的主 体 是 会 汁人 国 员 与 会 计 机 构 . 对 象是 本 单位 的 经 济 活 动 , 计 机 构 与 会 计 人 员 是 其 会
在 单位 负 责人 的 领 导 下 进 行会 计 监 督 。 目前 . 阂部 分 私 营 企 业 存 在 我 单 位 负 责 人 权 大 于法 、 东 之 问 纠 葛 不 清 、 计 人 员贪 污 违 法 等 现 象 股 会 严重 , 究其 根 源 , 某 种 程 度上 与 单位 负 责 人 没 有参 与 会 计 l督 有关 。 在 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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