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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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
为确保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提高思想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学院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基建部门代表学院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主要有: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____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____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2)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3)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5)实施爆破作业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三、定期对基建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区域进行检查,并督促施工单位整改意见,抓好落实。

四、对出现责任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对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应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入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及时总结经验和教训。

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范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人员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基建工程,包括建筑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能源工程等。

第三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原则是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

第四条基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目标是全面提高工程安全、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第五条所有参与基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
第六条基建工程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环境,成立相应的安全生产组织,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

第七条安全生产组织应包括工程师、技术员、安全员等专职人员,他们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培训。

第八条安全生产组织应制定安全生产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估。

第九条安全生产组织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理施工安全隐患,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条根据施工情况和安全要求,安全生产组织应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施工操作程序和防护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培训
第十一条所有参与基建工程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安全生产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书。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培训应包括基础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应急预案演练等内容。

第十三条参与基建工程的企业和组织应开展定期的安全生产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四条参与基建工程的企业和组织应建立安全生产培训档案,记录培训内容和参培人员信息。

第四章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监理单位应对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应立即整改,并记录整改情况。

第十七条安全监督机构应对基建工程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工程停工整改。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对基建工程的施工人员进行临时抽查,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资质。

第五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九条基建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十条基建工程的业主应提供良好的施工环境和必要的安全设施,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基建工程的设计单位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合理设计工程结构和施工工艺,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施工方案,组织安全生产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基建工程的监理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六章指导文件
第二十四条所有参与基建工程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循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

第二十五条基建工程的施工单位可以参考国家和行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规范,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基建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应定期更新和完善安全生产指导文件,确保操作规程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七章处罚与激励
第二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并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二十八条对于在基建工程安全生产中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基建工程的业主、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共同负责实施。

第三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基建工程管理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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