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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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法院为什么不设立?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
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情况我们详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中国没有设立宪法法院,其职能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
我国1954年宪法解释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只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法律。
1975年宪法也没办关于宪法解释的规定。
1978年宪法首次确认了我国的宪法解释机关为全国人大常委会,从而基本上确定我国的宪法解释体制。
1982年宪法同样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解释宪法的权力,并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宪法的实施,具体情况我们详细在下面详细说明。
▲一、抽象的原则审查
即依照法定程序,对某项法律、命令进行原则审查,确
定其是否符合宪法。
这是各国宪法法院的普遍做法。
具体的案件审查
即在发生具体案件之后,才对法律、命令的合宪性等进行审查。
这种方式与普通法院审理违宪案件的做法基本相同。
宪法请愿
即公民在自己的宪法权利受到公共权力侵犯时所采取
的最后的补救手段。
这是联邦德国特有的一种方式。
宪法法院还有权自行审查违宪案件。
其裁决一般具有普遍效力,而且是终审裁决,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提出异议,也不得上诉。
各国宪法法院的成员都有严格的资格限制。
为了保证宪法法院的独立性,各国均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不得兼职。
有的国家还规定,宪法法院的成员独立履行职务,除受宪法和法律约束以外,不受任何指示的约束。
有的国家规定,宪法法院成员享有一定的豁免权。
在单一制国家,宪法法院一般只有一个。
而在联邦制国家,宪法法院则可能有数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