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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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
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青政发[2013]22号
【发布部门】青岛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08.14
【实施日期】2013.08.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的通知
(青政发〔2013〕22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全域统筹城乡就业工作,现就进一步完善就业政策体系,推动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完善城乡一体化就业政策,促进劳动者充分就业
(一)健全面向城乡劳动者的政策扶持体系。
按照“城乡就业政策统一、就业服务一体、就业机会均等”的总体要求,将有就业愿望和就业需求的城乡劳动者全部纳入政策扶持范围,统筹做好各类群体就业创业的指导、服务工作,建设充分就业城市和国家级创业型城市。
到“十二五”末,实现就业机会更加充分、就业环境更加公平、就业结构
更加合理、劳动关系更加和谐、就业质量进一步提升。
(二)突出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健全创业孵化、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创业扶持政策,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完善基层就业扶持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和到小微企业就业,实施好“三支一扶”等基层就业项目,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确保全市高校应届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三)积极帮扶困难群体就业。
1.明确就业困难人员范围。
将进行失业登记的本市户籍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低保人员、残疾人、失业1年以上人员、失地农民及外出务工6个月以上返乡农村劳动力中的大龄人员以及“协保人员”,纳入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按规定享受有关帮扶政策。
2.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困难群体就业。
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另外,按每人每月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岗位补贴。
两项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3.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困难群体就业。
对各级政府开发的公安协警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社会公益性岗位,由市、区(市)财政给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
其中,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黄岛区、城阳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和青岛高新区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300元,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社会公益性岗位综合补贴标准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150元。
对各街道(镇)、社区(村)开发的社区公益性岗位,继续由市、区(市)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综合补贴。
4.提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对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办理就
业登记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享受完补贴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可延长至退休。
(四)健全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加快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整合,为城乡劳动者提供规范、高效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加强市及区(市)零工就业市场建设,强化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对市级零工就业市场,由市财政给予奖补。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免费介绍高校毕业生和本市城乡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的,由市、区(市)财政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完善全民创业政策,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
(五)整合创业扶持政策。
整合一次性创业补贴和摊位租赁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