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春运、王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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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春运、王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7
【案件字号】(2021)浙07民终33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
【审理法官】黄玉强高丽霞李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陈春运;王婳;张巧威
【当事人】陈春运王婳张巧威
【当事人-个人】陈春运王婳张巧威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陈春运;王婳
【被告】张巧威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系张巧威与陈春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以及王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张巧威与陈春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以及王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陈春运向张巧威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录音证据以及转账凭证等在案佐证。

一审中陈春运质证认为录音经过剪辑,但经法院释明后陈春运并未提出鉴定申请。

张巧威虽未能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但陈春运在一审中承认录音是其本人所讲。

在录音中陈春运认可欠张巧威100万元,陈春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已归还,一审依据借条金额90万元判决陈春运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有据。

陈春运上诉主张借款未实际发生,但在二审庭审中又表示足浴店合伙款项结算进本案借款,陈述前后不一致。

陈春运称出具借条的原因是当时处于精神崩溃状态,为了应付张巧威的家里人,该解释亦不符合常理。

关于王婳的责任认定,二审中王婳认可尾号为5356的账户是其本人账户,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王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了案涉借款中的24万元,一审推定该24万元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婳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王婳所称的向张巧威转账15000元发生在案涉借条出具之前,其关于抵销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王婳上诉主张其账户非本人使用以及案涉借款用于赌博,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春运、王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2元,由上诉人陈春运负担,上诉人王婳对其中2791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13:24:4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春运、王婳于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离婚。

陈春运先后分数次向张巧威借款,期间,张巧威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90000元、150000元至王婳银行账户。

事后,张巧威电话联系陈春运催要借款,陈春运以无钱还款为由一直未归还,后于2016年3月7日就未归还借款
向张巧威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张巧威借款900000元,还款日期2019年3月7日”。

之后,陈春运一直未归还借款9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春运尚欠张巧威借款900000元,有借条和电话录音为证,事实清楚,故张巧威要求陈春运归还借款9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借条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于涉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庭审及举证,张巧威通过银行转账至王婳银行账户240000元,其后手机联系陈春运向其催要借款,陈春运在手机通话录音中确认其尚欠张巧威借款100万元,故王婳应对该笔24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其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陈春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巧威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自2019年3月8日起计付至
2019年12月24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王婳对上述借款中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张巧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6元,由张巧威负担1031元,陈春运负担13145元。

二审中,陈春运、王婳向本院提交了足浴店的合伙协议,证明其与张巧威之间还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张巧威质证表示无意见。

张巧威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三份,证明陈春运提交的合伙协议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合伙,是案外人向陈春运的借款。

张巧威与陈春运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陈春运叫其帮忙把借款合同上的钱要回来抵债。

陈春运、王婳质证认为,借款合同是属实的,是其前妻给张巧威的。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春运、王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巧威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虽有借条,但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以借条、他人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和多次通话录音拼接材料就认定借款90万元依据不足。

张巧威分别给不认识的第三人账户转账共计100多万元,这些款项是否借给陈春运缺乏证据的支持,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张巧威称因陈春运经营红木、投资足浴店缺少资金而向张巧威借款并不属实。

当时陈春运不缺资金,双方一起开足浴店及做其他生意,张巧威对此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一审法院未查明。

3.一审判决认定张巧威分别将90000元、150000元转至王婳银行账户,王婳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银行户名为*婳的不一定是王婳的账户,2015年6月17日,该账户也曾经转账15000元至张巧威的账户,但一审未查明也未抵销,判决不公。

二、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张巧威提供了多次通话合并录音证明借款存在,该份录音存在着剪辑,而且双方以方言对话,跟普通话相比较,在语气、含义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必须请权威机构或者当地通晓方言的人翻译,而一审未作鉴定直接采信该证据。

三、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

1.张巧威称自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底借款给陈春运90万元,张巧威承认自己是上班族,工资不高,经济条件一般,出借能力有限,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2.一审判决把240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是张巧威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通话录音。

该录音中多次提到“赌博”,所以王婳认为,如张巧威有钱借给陈春运,也是用于赌博,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张巧威事先知道案涉款项用于赌博,而且陈春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在陈春运、王婳离婚之后,一审判决王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补充:张巧威提交的录音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陈春运、王婳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7民终3379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春运。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巧威。

审理经过上诉人陈春运、王婳因与被上诉人张巧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1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陈春运、王婳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张巧威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1.本案虽有借条,但借款是否实际发生存在重大争议,一审法院以借条、他人银行转账流水记录和多次通话录音拼接材料就认定借款90万元依据不足。

张巧威分别给不认识的第三人账户转账共计100多万元,这些款项是否借给陈春运缺乏证据的支持,无法认定借款的事实。

2.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张巧威称因陈春运经营红木、投资足浴店缺少资金而向张巧威借款并不属实。

当时陈春运不缺资金,双方一起开足浴店及做其他生意,张巧威对此予以否认,作虚假陈述,一审法院未查明。

3.一审判决认定张巧威分别将90000元、150000元转至王婳银行账户,王婳应承担还款责任,于法无据。

银行户名为*婳的不一定是王婳的账户,2015年6月17日,该账户也曾经转账15000元至张巧威的账户,但一审未查明也未抵销,判决不公。

二、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和认定存在重大瑕疵。

张巧威提供了多次通话合并录音证明借款存在,该份录音存在
着剪辑,而且双方以方言对话,跟普通话相比较,在语气、含义等方面有很大的差别,必须请权威机构或者当地通晓方言的人翻译,而一审未作鉴定直接采信该证据。

三、一审适用法律不当,导致判决错误。

1.张巧威称自2014年6月至2015年8月底借款给陈春运90万元,张巧威承认自己是上班族,工资不高,经济条件一般,出借能力有限,其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严格审查。

2.一审判决把240000元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依据是张巧威提供的银行转账记录以及通话录音。

该录音中多次提到“赌博”,所以王婳认为,如张巧威有钱借给陈春运,也是用于赌博,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开支。

张巧威事先知道案涉款项用于赌博,而且陈春运出具借条的时间是在陈春运、王婳离婚之后,一审判决王婳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

庭审中补充:张巧威提交的录音应该提供原始载体。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张巧威辩称,录音未经过剪辑,收款的第三人账户都是陈春运提供给张巧威,其不认识第三人,不可能平白无故给他们转钱。

陈春运口头承诺过张巧威,张巧威通过陈春运借出去的款项都是陈春运负责,这也是陈春运出具借条给张巧威的原因。

陈春运从7月20日之后就没有还款了。

陈春运在一审庭审中陈述自己是放高利贷的,其出逃后张巧威才了解到陈春运在2015年8月前就把房产卖掉用于挥霍,涉多起案件被起诉。

张巧威有出借能力。

录音时间是2015年9月1日,陈春运承认借款100万元,后陈春运主动补写借条,显然是协商结算后的最后欠款金额。

原告诉称张巧威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陈春运、王婳归还借款90万元及利息141750元,并承担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陈春运、王婳于2011年5月1日登记结婚,于2015年9月10日登记离婚。

陈春运先后分数次向张巧威借款,期间,张巧威分别于2015年8月18日、8月20日通过银行转账90000元、150000元至王婳银行账户。


后,张巧威电话联系陈春运催要借款,陈春运以无钱还款为由一直未归还,后于2016年3月7日就未归还借款向张巧威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向张巧威借款900000元,还款日期2019年3月7日”。

之后,陈春运一直未归还借款90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陈春运尚欠张巧威借款900000元,有借条和电话录音为证,事实清楚,故张巧威要求陈春运归还借款9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借条未约定利息,利息应自逾期之日即2019年3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对于涉案借款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根据庭审及举证,张巧威通过银行转账至王婳银行账户240000元,其后手机联系陈春运向其催要借款,陈春运在手机通话录音中确认其尚欠张巧威借款100万元,故王婳应对该笔24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其他借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属夫妻共同债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2018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1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一、陈春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张巧威借款9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应自2019年3月8日起计付至2019年12月24日止,2019年8月19日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以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二、王婳对上述借款中本金240000元及利息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张巧威的其他诉讼请求。

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76元,由张巧威负担1031元,陈春运负担13145元。

二审中,陈春运、王婳向本院提交了足浴店的合伙协议,证明其与张巧威之间还
有其他的经济往来。

张巧威质证表示无意见。

张巧威向本院提交了借款合同三份,证明陈春运提交的合伙协议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合伙,是案外人向陈春运的借款。

张巧威与陈春运之间的借款是真实存在的,陈春运叫其帮忙把借款合同上的钱要回来抵债。

陈春运、王婳质证认为,借款合同是属实的,是其前妻给张巧威的。

本院认证意见,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争议焦点均无直接关联,不予认定。

本院查明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系张巧威与陈春运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以及王婳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陈春运向张巧威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录音证据以及转账凭证等在案佐证。

一审中陈春运质证认为录音经过剪辑,但经法院释明后陈春运并未提出鉴定申请。

张巧威虽未能提供录音的原始载体,但陈春运在一审中承认录音是其本人所讲。

在录音中陈春运认可欠张巧威100万元,陈春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欠款已归还,一审依据借条金额90万元判决陈春运承担还款责任,合法有据。

陈春运上诉主张借款未实际发生,但在二审庭审中又表示足浴店合伙款项结算进本案借款,陈述前后不一致。

陈春运称出具借条的原因是当时处于精神崩溃状态,为了应付张巧威的家里人,该解释亦不符合常理。

关于王婳的责任认定,二审中王婳认可尾号为5356的账户是其本人账户,根据银行流水显示,王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取了案涉借款中的24万元,一审推定该24万元有夫妻共同举债的合意,王婳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王婳所称的向张巧威转账15000元发生在案涉借条出具之前,其关于抵销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

王婳上诉主张其账户非本人使用以及案涉借款用于赌博,并无有效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陈春运、王婳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292元,由上诉人陈春运负担,上诉人王婳对其中2791元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黄玉强
审判员高丽霞
审判员李茜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
戴梦恬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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