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点的开发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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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旅游景点开发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开发原则上。传统大众旅游景点的开发主要着力于旅游资源的独特性开发与讲求经济上,很少能依照注重保护和合理开发的原则。而生态旅游开发原则的导向与之大为不同,体现在:

一、保护性开发原则为重中之重,当开发与保护出现矛盾时,开发应服从于保护。

二、生态系统整体性原则。这基于生态学的一个基本理论,即任何事物不能够从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中分离出去。这在景点开发中体现在生态旅游景区游憩设施的建设之中,这些设施应尽可能的同周围环境相协调。

三、地域性原则。即使用地方资源生态来满足地方需要,减少外来物质对原有生态系统的破坏。

四、“减法原则”。即减少人类对自然原始景观的干扰,保持自然景观的原始韵味。是对自然原始型旅游资源在时间与空间上的统筹规划。同时也减少了成本支出。

2.4我国有关生态旅游景点开发的相关政策及制度

目前,我国至中央到地方还没有明确提出针对生态旅游的条例、管理办法等,来约束和规范生态旅游景点开发及管理行为。有关生态旅游景点开发的研究成果大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法》及各类地方性旅游管理条例的大背景下,进行开发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尚在讨论和研究之中。管理机制的不完善,使得不合理开发引起的环境问题层出不穷。

3.国内外生态旅游景点开发现状及对比

如今,我国生态旅游形式已从原生的自然景观发展到半人工生态景观,这在一定程度上是有悖于生态旅游的界定。旅游对象包括原野、冰川、自然保护区、农村田园景观灯,旅游形式呈现多样化格局。总的来说就是多点开花,但开发深度不足,没有行成品牌价值以发挥较大的影响力。而且难以避免在开发过程中引起的环境破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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