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操作规范及指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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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操作规范及指引(上)【背景意义】
法律⽂书的种类很多,诉状是最常见的法律⽂书之⼀,也是启动法律程序最基本、也是必经的条件。
因案件的性质不同,诉状的名称和内容也有所不同,如民事起诉状、刑事⾃诉状、⾏政起诉状、劳动仲裁书、商事仲裁书等等,从启动法律程序的⾓度出发,暂且将上述⽂书归为⼀类进⾏评价。
需要说明的是,上诉以及申诉、仲裁转诉讼、撤销仲裁申请书等此类⽂书虽然也作为启动法律程序的⼿段,但是作为第⼆次类⽂书,主要是针对其第⼀次类⽂书中的结果进⾏批判与否定,其内容在实质上存在着很⼤的差异,因⽽不包括在类。
【具体评价标准】
⼀般来说,诉状类⽂书写作⼤体⽽⾔主要存在两⼤⽬的,⼀是程序⽬的,即为了争取法院⽴案⽽启动诉讼程序,⼆是实体⽬的,即通过⽂字的表述和逻辑结构的编排让法官了解整个案件的梗概并形成对于我⽅有利的初步印象。
针对上述我们主要从以下⼏个⽅⾯进⾏评价。
(⼀)程序上是否正确(共50分)
⼀般⽽⾔,诉状的整体结构主要包含⾸部、正⽂和尾部。
每⼀部分都是都具有不可忽略的法律意义。
缺少某⼀部分、某⼀部分错误或者存在某种缺陷都可能会引起诉讼程序的中断或者变更,也会拉长诉讼的时间,增加办案成本。
1、⾸部各要素是否齐全、正确
(1)主体是否具有诉讼资格(10分)
理论依据:诉讼中的主体主要包含原告、被告以及第三⼈,当事⼈是否具有主体资格,是否为本案正当当事⼈,这是法院在⽴案审查过程中关注的要点之⼀。
在诉讼的过程中,要明确当事⼈是公民、还是法⼈或者其他组织,与本案有⽆实质联系?有⽆实体权利?是否正当?是应该担任被告还是第三⼈?如果是公民,其是否为特殊主体,年龄是否适当?若是法⼈,其是否有其法定代表⼈?若是其他组织,如分⽀机构或者合伙企业,其是否有独⽴的诉讼主体资格?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在诉讼前需要考虑的问题,⼀旦有失妥当,很可能影响法官对我⽅的专业评价,也给了⽴案法官不予受理的托词,波及诉讼程序的时间甚⾄⽆法启动程序。
(2)主体信息是否完整正确,被告是否明确(5分)
理论依据:主体信息内容是确认当事⼈⾝份的最主要要素,其完整与否、正确如否直接关系到当事⼈的某些实体权利,如少数民族可能在政策、规章⽅⾯有异于汉族的规定,在出现差错的情况下,可能会遗漏当事⼈的某项实体权利。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是否有明确的被告,这是法律明⽂规定起诉需要具备的条件之⼀。
被告不明确,如缺少⾝份信息、住址以及联系⽅式会直接影响到被告的真实性以及传票的送达,法院⼀般不会予以⽴案,因⽽被告信息的完整以及正确会提⾼⽴案成功的机率。
评审重点:
①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当
②主体各项信息是否完整、准确
评价标准:
0:原告或被告错误或者不适格,如没有实体权利⽽被当作案件的当事⼈或者有实体权利必须参加诉讼却在诉状中被遗漏等等。
1-5分:因疏忽或者其他主观原因当事⼈重要信息缺失或者错误⾄少3项以上,如缺少公民⾝份号码、地址等等导致当事⼈⾝份信息不明确,不满18周岁的民事案件当事⼈需要列明法定代理⼈或者公司作为当事⼈要列明法定代表⼈等等。
说明:信息的重要性程度依原被告⾝份以及该信息所代表的含义不同⽽产⽣不同的评分标准,如被告联系⽅式的缺失显然⽐原告该项信息的缺失要严重,此外,公民⾝份号码的准确性较联系⽅式以及职务(公司法定代表⼈)等信息来说也更为重要,在评价时要酌情考虑。
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原告联系⽅式若因案情特殊不便记于诉状中,则可⽤委托代理⼈的联系⽅式予以替换。
此外,在侵权案件中存在多个当事⼈的情况下,何者为第⼀被告、何者为第⼆被告原则上依其责任程度⽽定,在存在多个原告的情况下,原则上依照长幼或者重要性程度⽽定,依具体案件酌情判断。
在劳动案件中,对于主体部分是公司但是在其他地⽅设⽴办事处且当事⼈在该办事处办公,在陈述公司住所地时具体要看管辖,如果想在注册地管辖则陈述注册地地址,如果想在该办事处管辖则陈述该办事处地址,且在该公司名称之后括号备注办事处名称。
6-14分:当事⼈信息缺少3项以内且部分信息不正确,或者虽然3项以上但是实在因客观原因⽆法获取,根据遗漏的信息重要程度酌情定分。
对于有实体权利参加诉讼或不参加诉讼均可的情况,基于诉讼策略的考虑以及对于当事⼈利益影响程度⽽酌情定分。
15分:主体各部分要素全部齐全且适格,完全⽆瑕疵。
2、诉讼请求是否具体、正确(作为正⽂部分的主要考核因素)(25分)
诉状类⽂书的正⽂部分主要包括诉讼请求以及事实与理由,其中事实与理由部分作为实体⽬的在下⽂予以详解,此处主要针对诉讼请求予以评价。
明确的诉讼请求也是法律规定受理案件的要素之⼀,这也是整篇⽂书写作的重点以及难点。
⼀般⽽⾔,诉讼请求是对案件法律关系的性质加以分析后提出的请求法院予以认可并裁判的具体请求。
⼀个诉讼争议中⾄少存在⼀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尤其是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况下,不同法律关系的选择对于法院的管辖、所适⽤的法律、当事⼈的可期待利益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到底采⽤何种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哪种法律关系⽐之更有利于管辖的确⽴?这些均取决于我们在充分理解案件基本信息后对法律关系的认定、选择与取舍,也就是我们通常所称的“案由”。
案由形式上是由法官来予以确定,并不需要我们实际在⽂书中予以表述,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法官对于案由的确⽴实际上是根据⽂书中所呈现的⼀项或是⼏项诉讼请求的提炼,是对我们最终所选择的法律关系性质的概括,归根结底,在正式提起诉讼前,案由实质上已由当事⼈⼀⽅确定。
因⽽,对于“案由”,也就是法律关系的确⽴尤为重要。
在准确把握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的提出(包括各项诉讼请求间的逻辑层次)也便有了呈现的基础。
法院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即法院的审理受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范围的约束,不审理诉讼请求范围以外的问题。
因⽽对诉讼请求的提出要合乎当事⼈的实体利益,这是要与当事⼈最终的预期相⼀致的。
尽管法律也允许⼀定期限内诉讼请求的增加、减少或者变更,但是会⽆形中延长诉讼的时间,合理、正确的诉讼请求也是对律师专业性的考量。
另外,对于有财产标的的案件,诉讼请求中包含的对于财产的要求还会涉及到诉讼费⽤的⾼低。
评审重点:①诉讼请求是否正确
②诉讼请求是否多余或者遗漏
③各项诉讼请求间是否具有逻辑关系、诉讼请求的表述是否专业
评价标准:
0:诉求完全错误。
1-10分:诉求存在明显遗漏,且该诉求关乎当事⼈的重要利益。
对于涉及赔偿标的的计算存在明显错误。
11-15分:诉求虽存在遗漏,但考虑到诉讼策略,当事⼈知情且同意(该诉求明显应该主张,对于重要的诉求应该说服当事⼈接受)。
诉讼请求表述基本完整,但是具体要求不明确,显得⽐较含糊,如赔偿类没有写明具体数额。
16-24分:诉求多余或对于涉及赔偿标的的计算存在适当偏差,当事⼈知情且同意,或者诉求正确且符合当事⼈的利益,但存在少许表述不精确、不完整、不专业或措辞不当。
对于存在赔偿类的诉讼请求,没有列名计算⽅式,显得⽐较突兀。
诉讼请求的确⽴没有法律依据或者证据⽀撑,当事⼈知情且同意。
诉讼请求齐全且正确,但是各项请求之间毫⽆逻辑层次或者多项诉求应该分开但是却糅合在⼀个请求之内。
说明:对于诉求明显多余的评价要参考证据的充分性以及当事⼈的要求,完全⽆证据⽀撑甚⾄不属于该类法律关系、诉求⼆选⼀(如劳动案件中补偿⾦与赔偿⾦同时提出),对于这类诉求的出现显然要⽐有⼀定证据⽀撑或者其他情有可原的情况要严重的多,评价时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另外,赔偿项⽬较多的案件需后附赔偿清单,并列名计算⽅式。
对于赔偿项⽬较少的案件则只需要在数额后括号简单注明计算⽅式即可。
若涉及到具体时间段,需将其明确,如x年x⽉到x年x⽉的⼯资,⽽不能直接写“离职前两个⽉的⼯资”“2013年的⼯资”等等。
⼀般来说,⼤部分诉讼请求的提出在结构编排上均有⼀定的逻辑层次,如合同案件中⾸先是解除劳动关系再谈其他违约赔偿,婚姻案件中须先提出离婚才有财产的分割以及⼩孩的抚养等等。
对于存在多项诉求的情况下,虽然依据同⼀案由,但如果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不同的法律,则需要分开提起诉求,如债权债务案件中对于债权以及利益依据的是不同的事实,也是不同的法律,需要分别予以提起。
25分:诉求完整且正确,完全符合对于整个案件的预期。
说明:在侵权案件中,对于原被告过错责任⽐例在起诉时尚不明确的案件可以根据⼰⽅的预估提出⼀个具体⽐例,待责任明确后再变更相关诉讼请求。
3、法院管辖是否正确(作为尾部的主要考核因素)(10分)
诉状类⽂书的尾部主要包含管辖法院以及具状⼈姓名与具状时间,此处主要针对法院的管辖予以评价,具状⼈姓名与具状时间虽然也纳⼊本部分予以评价,但是不作为主要内容。
法院的管辖作为⽂书写作尾部的重要要素之⼀,涉及到各级法院或者同级法院间对于案件的权限与分⼯。
可以说,法院在⽴案的审查过程中⾸先是对其有⽆管辖权的判断,⼀般⽽⾔,如果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则法院管辖在被告地址处会有所体现,如果是其他原则,如合同案件中合同签订地等等,应在事实中会予以表述,对于该法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般会被直接退回。
对于多个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般会择优选择对案件有利的法院管辖,但是⽆论如何,为防⽌法院踢⽪球式的⽴案管理,在选择的时候⼀定要有法定的理论依据。
评审重点:
①管辖法院是否正确
②管辖法院是否最优化
③管辖法院表述是否完整
评价标准:
0:法院管辖错误。
1-5分:多个法院有管辖权,但是未根据当事⼈的实际情况选择最优的法院。
6-9分;法院名称表述不完整(⼀般法院的管辖地址要明确⾄市级别)。
从诉状中被告地址处以及事实表述中⽆法确认法院管辖或者法院管辖不明确。
10分:法院选择完全正确且对当事⼈最为有利。
(⼆)实体内容上是否合乎情理,形成有利的预判(共45分)
通过⽂字的表述和逻辑结构的编排让法官了解整个案件的梗概并形成对于我⽅有利的初步印象,这是诉状类⽂书写作的实体⽬的,它主要表现在事实与理由的陈述部分。
事实部分要求写明当事⼈之间的关系、案件事实发⽣的时间、地点、争议的原因、过程和结果,试图去还原整个原始案件的⾯貌;⽽理由部分包括认定事实及适⽤法律的理由。
诉状的写作者为了某种预期⽬的,可能存在对原始案件的某些情节隐蔽或者放⼤,甚⾄虚构。
不论哪种情况,我们都要对⾃⼰所真实了解或者重组构建的事实在整体上有⼀个全⾯的把握,这样在写作的过程中才能有的放⽮。
总的来说,事实与理由部分不是⼀蹴⽽就的,尤其是事实部分,很可能包含不⽌⼀个事件,案件事实发⽣的过程往往是由众多的⼩事件拼凑⽽成,根据与当事⼈的诉求贴合紧密程度,理论⽽⾔,众多的事件中往往会有⼀个事件与当事⼈的诉求最为贴合、联系也最为紧密,我们暂且称之为“核⼼事件”,为了说明这个事件发⽣的前因,可能会引出之前的⼀个事件,为了说明这个事件的前因,可能会再次引出⼀个事件,就这样,以某种时间或者空间顺序,不断向前追溯,不断向前推进,直到所叙述的事件与整个案件想要表达的诉求不再有任何关联即为截⽌,这样整个案件的⾯貌便完整⽆遗的呈现了出来,所谓娓娓道来说的正是这个道理,只不过两者在思维模式上存在顺向和逆向区别。
了解完整个原始事实的梗概并不意味着就要在诉状中将这些事实完全不露的表现出来,接下来我们需要做的是在这众多的事件中针对当事⼈的利益需要有意的对这些事件进⾏筛选,运⽤词与词的组合完善事件的细节,丰富事件的情感状态,运⽤关联词建构事件与事件之间的逻辑,在尽量保持客观的前提下将责任归咎于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