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
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
工程施工阶段违纪违法一、工程施工阶段常见的违纪违法行为1. 质量问题:工程施工中存在使用假冒伪劣材料或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工艺不合格,施工人员素质低劣等问题,导致工程质量难以保障。
2. 安全问题:施工现场存在不良安全管理措施,违反相关安全法规,安全意识淡薄,施工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导致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
3. 环保问题:施工单位未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存在环境污染、土地荒漠化等问题,破坏生态环境。
4. 合同问题:施工单位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擅自变更合同内容,不履行保修责任等问题,损害业主利益。
5. 建筑扰民: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产生噪音、污染等问题,扰民行为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
二、违纪违法行为的危害1. 影响工程质量: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艺,忽视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查,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存在安全隐患。
2. 威胁生命安全: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缺乏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容易导致人员受伤甚至死亡。
3. 破坏生态环境:未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导致环境污染,损害自然生态环境,对社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4. 损害群众利益:施工单位违规操作,导致合同纠纷,损害业主合法权益,严重损害工程整体形象和声誉。
5. 社会影响恶劣:违纪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工程施工的规范秩序,影响行业的正常发展,引发公众对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的质疑。
三、应对措施1. 强化监管:加强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监督制度,确保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法规和规范进行施工。
2. 提升施工质量:加强对施工材料和工艺的质量监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提升施工质量。
3. 完善安全管理:加强施工安全管理,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4. 加强环保措施:严格执行环保法规,建立完善的环保管理制度,确保施工过程中不破坏生态环境。
5. 规范合同管理: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约定,确保各方合法权益。
结语工程施工阶段的违纪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质量和安全,危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施工单位不良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检查发现考勤率低于50%的
10分
10
检查发现有工人信息未录入的
10分
11
未设置工人工资专用账户
10分
12
未按要求使用专用账户
10分
13
工人工资发放公示栏内容存在虚假成分
10分
14
5名以上工人聚众到区人社或住建部门进行上访讨薪
10分
15
场区未设置独立的生活区、工作区进出口或未设置工人工资公示栏及维权告示牌
5分
16
未严格按相关要求录入工人信息(如无花名册、工资表、考勤表;无承诺书、无专职用工管理人员、无退场声明),导致工人信息不全的;
5分
17
未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
4分
18
开工2个月以上未发放工人工资或未按要求对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4分
19
不按时发放工人工资或未足额发放工人工资
2分
20
签订的施工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内容不规范
30分
5
因用工管理不善,造成5人以上工人围堵区政府大门或市政道路进行讨薪的行为(到市级以上政府闹访的则直接扣20分)
20分
6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实行实名制系统管理的;
20分
7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伤保险手续的
10分
8
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一个月内未落实工人工资保证金手续的
10分
施工单位不用工管理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内容
扣分值
1
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0分
2
因违法发包、转包、分包、挂靠或者以其他违法方式承揽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
D1-3-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
《建筑法》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D1-4-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D1-4-11
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一般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标准
(3)主要机械设备每台扣2分.
11
建设项目提前介入、 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
每项扣2- 3分
-90 -
12
初步验收和安全评估中发现的工程实体质量方面影响行车的问题(含提前介入、静态验收、动态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未完成整改的)
每项扣2-5分
13
建设项目 完成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及较大责任的;或建设项目未完成投资计划任务,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或在建项目重点控制工程进度滞后,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
1个评价期扣2-5分
( 1 )实物工作量不满足施工组织设计要求,施工企业负有一定责任的,扣2- 3分;负有较大责任的,扣4-5分.
(2 ) 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的每起扣2- 3分.
7
隐蔽工程未留存影像资料的
每次扣2分
8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 ,或技术交底未形成书面记录、签字不全,或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 未按规定进行施工技术交底的,每起扣5分.
(2 )交底内容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每起扣2- 3分.
3
未编制安全专项方案、重难点和高风险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或方案未经评审的
每处扣2分
4
项目经理、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经考核不合格的
每人次扣2分
5
特种作业人员或其他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每人次扣2分
6
未编或编制的作业指导书不符合要求
每起扣2-5分
详细扣分标准如下:
(1 )未编制作业指导书的,每起扣5分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的规定1.不良行为是指在铁路建设过程中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2.不良行为分重大不良行为和一般不良行为。
重大不良行为指重大及以上安全事故、质量事故、铁路交通事故和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其他为一般不良行为。
3.当联合体承包工程和专业联合承包工程发生不良行为时,记责任方的不良行为。
4.施工企业不良行为公布期限分别为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
每项一般不良行为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5.建设单位应根据现场检查及有关单位反映的情况,对其中符合认定条件(1C432081中附件3)的不良行为开展认定、公示、处分并记录。
6.铁路局作为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铁路局或项目管理机构在检查中发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不良行为,应及时公示、处分并记录,不良行为由项目管理机构汇总。
7.同一项不良行为,不得因检查人不同而重复记录。
8.建设单位或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将认定的不良行为于5日内在本项目开展公示,并通知监视站;公示时间为5天,被公示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或个人可以提出申诉。
9.铁路局项目管理机构应及时将确定后的不良行为,包括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铁路局。
10.铁路局和铁路公司应于每季度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不良行为内容、合同主体、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人、处分情况等书面报送监视总站。
11.发生重大不良行为的,建设单位、监视站和发现单位应立即向监视总站报告。
12.自不良行为上网公布之日起10日内,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单位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被公布具有不良行为的个人可以向监视总站和建设管理司提出申诉。
13.不良行为上网公布30日内,施工企业应对直接责任人开展相应处理,对重大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应予以更换,处理结果报建设单位备案。
14.施工单位应在建设单位限定的期限内完成不良行为整改工作,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视情况延长公布期限和追加扣分。
施工企业安全不良行为
施工企业安全不良行为
近年来,施工企业安全问题日益凸显,其中不良行为更是给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为了彻底改变这种局面,施工企业应该在以下方面进行改进:
1. 加强组织领导:施工企业应该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团队,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目标。
领导层应该高度重视安全工作,明确责任,加强对安全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2. 增强安全意识:施工企业应该通过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感。
组织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和操作水平。
加强员工对危险性作业的认识,培养员工的安全习惯。
3. 完善安全制度:施工企业应该制定和完善相关的安全制度和规章制度,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
建立健全安全检查、检测和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
4. 推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企业应该加强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和设备,提高施工质量和效率,减少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5. 加强监督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施工企业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问题。
加大惩处力度,对存在安全不良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的处罚,提高违法成本。
总之,施工企业安全不良行为的根源在于管理不善和安全意识
薄弱。
只有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安全意识、完善安全制度、推行安全管理措施并加强监督检查,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施工企业安全问题,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安全。
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
8109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1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111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303
未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8304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按审批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40条)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
8101
负责工程管理的注册建造师或专职安全员经检查多次不在现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10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8106
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107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108
未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207
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专项处理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实施修补。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明细及影响
施工企业不良行为认定扣分明细及影响
不良行为认定及扣分明细
不良行为类别(一般)
1未按作业指导书施工(扣5分)
2开工以来,项目部现场负责施工技术、生产时经理更换、未先报建设单位审批(扣5分)
3主要井场安全质量人员未报审(扣5分)
4《混凝土质量控制措施》不完善,对混凝土质量控制过程不详细(扣4分)
影响
1、(!)施工企业的不良行为公布期限1个月、2个月、3个月、6个月、1 年2年3年。
每项扣分值为2~25分;重大不良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企业信用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c级。
(2)从业人员不良行为公布期限为1个月、3 个月、6个月、1年2年3年5年。
2发生不良行为拒不整改、整改不力的应追加扣分及公布期限。
注:由铁道部统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公司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
公司工程不良行为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公司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有效防范和杜绝工程不良行为的发生,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和安全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工程部门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活动的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行为。
第三章工程不良行为定义不良行为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影响工程施工安全和环保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未戴安全帽、未穿安全鞋、未系安全带等不遵守安全规定的行为;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问题的行为;3.违反环保要求,未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处理、乱倒废弃物等破坏环境行为;4.违规施工,未经审批擅自更改施工图纸、扩大施工范围等不符合规定的行为;5.违反劳动法规,强迫工人加班、不给予合理的休息和福利待遇等违反劳动法规的行为;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章不良行为记录发现工程施工现场存在不良行为的,相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进行记录,并将记录上报给公司领导。
不良行为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1.不良行为发生时间、地点及具体情况描述;2.相关责任人员、单位及职务;3.不良行为对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造成的影响;4.处理情况及处理结果;5.其他需要记录的相关情况。
不良行为记录应由公司负责人或工程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五章处理措施对发生不良行为的责任人员,公司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按照公司规定和相关法规予以相应的处罚。
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口头警告:对于轻微的不良行为,可以进行口头警告,并要求责任人立即整改;2.书面警告:对于较为严重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书面警告,并要求其限期整改;3.记过或记大过:对于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安全和环保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给予责任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警示其严肃工作纪律;4.开除或法律追究:对于严重违反相关法规和公司规定的不良行为,公司可以考虑开除责任人员,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施工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13
JSG013
一线作业人员未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项目经理扣3分
14
JSG014
未按规定配置专职安全员的
项目经理扣0.5分/人
15
JSG015
施工前未进行技术交底的
总工扣2分
质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各扣1.5分
专业工程师、专职安全员各扣1分
16
JSG016
未按规定进行工程实体质量检查,不及时进行工序报验的
JSG003-2
发生二级重大质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重大环保事件负有责任的
责任人扣30分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各扣15分
JSG003-3
发生三级重大质量事故、较大安全事故或较大环保事件负有责任的
责任人扣20分
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或安全负责人各扣10分
JSG003-4
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或环保事件负有责任的
项目经理扣5分/人次
JSG024-4
主要岗位人员处于从业限制期内的C级或D级的
项目经理扣10分/人次
9
JSG009
项目经理、副经理、总工、专职安全员未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
扣2分/人次
10
JSG010
未落实安全生产费用
项目经理扣3分
11
JSG011
未建立安全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事故报告制度
项目经理扣0.5分/项
安全负责人扣1分/项
12
JSG01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方案未经审核而擅自实施的
项目经理、分管副经理、总工各扣10分/次
施工单位主要岗位人员不良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扣分标准
施工现场常见安全违规违章行为(三篇)
施工现场常见安全违规违章行为施工现场作业层安全违规违章行为集中表现为以下情形:一、安全帽佩戴不正确。
主要表现形式是:帽带没有系在下颚处。
主要危害是:安全帽容易脱落,不能真正起到安全防护作用,有时可能还会妨碍作业。
二、不按规定穿劳保鞋。
主要危害是:钉子扎脚、落物砸脚。
三、施工现场安全培训不足:操作工人对本工种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未达到应知应会水平,有部分员工连本工种最基本的操作和安全常识也不甚了解。
主要表现形式为:不能正确操作工具和机械;对机械没有进行正确的保养和维修,带病作业。
造成的主要伤害是:手持电动工具和加工机械伤人。
四、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
主要表现形式为:有少数员工高空作业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带(绳),更多情况则是安全带在身上,而挂钩一端不系挂。
五、氧气、乙炔两瓶间距过近,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安全距离。
主要表现形式是:氧气、乙炔瓶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且长时间被太阳暴晒。
六、工程运输车辆违规载人。
主要表现形式有:物资出库、倒运过程中,作业人员乘坐在运输车辆上,更有甚者,大型超高、超宽物体运输车辆上也有乘座人员。
主要伤害表现为:紧急刹车时物体伤人、人员高处坠落伤人;大型设备运输途中易侧翻伤人。
七、起重机械违章作业。
主要表现形式有:起重作业指挥信号不规范、不统一;塔吊作业有时横拉斜吊、超重吊装作业、起吊物下站人。
八、违法违规现象:特殊工种未能完全做到持证上岗。
主要表现形式有:吊车司机只有驾驶证而没有起重机操作证;所驶车辆与本人证照不符;无证驾驶机动车。
九、作业安全区域和安全通道不畅通、设置不规范。
主要表现形式有:地面作业区域没有预留足够的安全通道,场地和通道狭窄或位置不合理;高空作业安全通道不符合规定要求,通道铺设单块木板,不加设栏杆或栏杆高度不够;外护网和安全网防护不到位、不及时,易造成高空落物伤人。
十、火灾。
主要表现为:现场随意吸烟,烟头随意丢弃;动火作业结束后,没有按规定进行火灾隐患半小时观察。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D1-4—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7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D1-3-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
D1-3—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D1—4工程安全
D1-4-01
《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3工程质量
D1-3—01
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
《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建筑法》第七十一条
D1-4-03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D1-4-05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D1-1-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
D1-1-06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7
3
AS3-1
因扬尘治理七个100%落实不到位
每个“100%”扣3分
8
AS3-2
未落实标准化考评相关工作的
不区分
9
AS3-3
活动板房等临时用房燃烧性能等级达不到A级的
不区分
10
AS3-4
建筑起重机械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包括产权备案、安装告知、检测报告、使用登记、拆卸告知的任一项)
每项扣3分
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
每人扣1分
15
AS1-2
未按规定编制或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等专项方案的
不区分
16
AS1-3
起重机械安装、顶升加节、拆卸作业、维保时,使用单位未核查安装单位派工函及作业人员从业资格的
不区分
17
AS1-4
现场未按规定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不区分
18
AS1-5
企业未按照规定落实安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和安全交底工作的
不区分
注:1、每个扣分条款所扣分值为基本分;
2、如某一扣分条款出现重大问题时,则实行“一票否决”,本条款分值直接定为-80分。
施工单位不良安全文明行为扣分标准
序号
扣减分值
扣分
编码
不良行为
程度
1
100
AS100-1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不区分
2
10
AS10-1
因管理不到位造成社会负面舆论的
不区分
3
AS10-2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内容有重大变更,而相关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或安全措施未作相应修改的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
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施工单位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D1)行为类别行为代码不良行为法律法规依据处罚依据D1-1 资质D1-1-01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或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2D1-1 -02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十三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D1-1 -03 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建筑法》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D1-1 -04 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3D1-1 -05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D1-1 -06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经培训、考核,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D1-2承揽业务D1-2-01利用向发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好处等不正当手段承揽的《建筑法》第十七条《建筑法》第六十八条4D1-2 -02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D1-2 -03 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D1-2 -04 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D1-2 -05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建筑法》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5D1-3工程质量D1-3-01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示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建筑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3-02未按照节能设计进行施工的《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6D1-3 -03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建筑法》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建筑法》第七十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3 -04 工程竣工验收后,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的,或质量保修的内容、期限违反规定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第十八条D1-3 -05 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7D1-4工程安全D1-4-01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之后或者逃匿的;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安全生产法》第七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D1-4-02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建筑法》第四十四条《建筑法》第七十一条D1-4-03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8D1-4 -04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建筑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5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9D1-4 -06 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7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10D1-4 -08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D1-4 -09 违法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D1-4 -10 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1D1-4 -11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2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3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12D1-4 -14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D1-4 -15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6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13D1-4 -17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8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D1-4 -19 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或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14D1-4 -20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或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D1-4 -21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15D1-4 -22 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16D1-4 -23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或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四条17D1-4 -24 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十九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二十四条D1-5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D1-5-01恶意拖欠或克扣劳动者工资《劳动法》第五十条《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1819。
施工单位不良质量行为扣分标准
ZS-13
未按规定实施样板引路。
3
14
ZS-14
未落实《XX区住宅工程常见质量问题防 治设计措施》相关要求。
3
15
ZS-15
实体观感质量差。
3
16
ZS-16
相关施工人员签名存在明显造假的。
3
17
ZS-17
违反工程质量安全手册(试行)。
每条3 分
10
6
ZS-06
施工单位未及时对工程质量控制资料进 行收集,造成分部工程验收滞后。
10/5
(注:该分部工程已达 到验收条件1个月后尚 未组织验收认定为滞 后,扣5分;2个月后尚 未组织验收认定为严重
滞后,扣10分。)
7
ZS-07
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 土等未经检验合格就擅自使用;或使用不 合格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 混凝土。
未按照相关要求使用的 扣3分;
同条件养护试块未放置 在靠近相应结构构件或 结构部位的相应位置的 扣5分
11
ZS-11
违反《XX市XX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 严格控制混凝土施工工期确保主体结构 质量的通知》(XX住建(2019) 41号)。
5
12
ZS-12
建筑用砂、混凝土氯离子含量未按规定送 检的。
3
ZS-03
分户验收流于形式,现场情况与验收结果 严重不相符。
10
4
ZS-04
不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不按照施工 技术标准施工或不按照建筑节能施工标 准要求进行施工。
10/3
不按照施工技术标准施 工的每次扣3分,不按 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 施工的每次扣10分。
5
ZS-05
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良行为的规定
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良行为的规定铁路工程不同与其他的建设工程,不仅有一般建设工程复杂的特点,还具有工程线路长、工序复杂、施工人员多、受环境影响大等特点。
现在,我就整理出铁路工程施工管理不良行为的规定以及相关信息。
施工管理及其存在的问题:1、安全熟悉不到位,普遍存在重施工轻安全的现象,没有做到“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缺乏法律观念和意识,逃避承当法律义务和责任;没有实施有效的安全教育,安全意识淡泊。
很多铁路经营单位只顾施工不顾安全的现象还很严重。
有的铁路企业新进职工培训不熟练就安排上岗,不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意识淡泊因而引发很多事故发生。
2、有些铁路建筑施工单位不是从提升自身的管理入手.而是脱离自身实际和客观条件.想尽一切办法压低投标报价去参加市场竞争.导致在工程中标后.大幅度降低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设施费用。
一些工程项目因中标单价低。
就偷工减料,采购质次价低的建筑材料,不能确保工程质量,整体施工过程中不能按规范进行,导致工期推迟、施工作业人员停工,造成人工费超出预算,企业盈利少,员工思想波动大,不稳定情绪时有发生。
施工管理企业.不能从大局出发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理念.不能正确处理好安全、效益、进度、质量的关系,造成施工单位安全生产目标不能实现,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工程质量下降,企业的社会信誉得不到提升。
3、施工人员整体水平比较低,建筑工程施工是劳作密集型的工作,涉及的管理、技术、施工等工作人员比较多,工作人员的整体素养和技术水平与整个工程的质量息息相关。
随着经济的发展,施工项目对施工技术人员的技能和相关专业知识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提升,工作人员具有不断学习和进步的能力也是非常必要的。
而现在铁路建筑行业中高素养人才严重不够,缺乏一些高技术、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
而劳务队伍专业技术和文化素养水平比较低,无形中增加了管理工作的成本,管理难度大,管理效果不显然。
铁路工程项目招标阶段的管理在工程项目的招标阶段,要进行适当的市场调查,广泛搜集有关工程项目招标的信息资料;在正式决定投标后,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具体的勘察,充分了解工程的施工条件,并行工程的风险性和成本进行分析,依据概预算定额,从而确定工程报价,要制定科学的投资策略和合理标书,中标后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
工程施工中的 三违
工程施工中的三违首先,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三违,有些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为了追求进度,会忽视安全规范和操作规程,给工程带来很大的隐患。
比如,一些工人可能会违章作业,没有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具,或者在高空作业时没有系好安全带。
而有些施工单位可能也会违规使用超负荷的施工机械或者没有按时检查维护设备,给工程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这些违规行为严重危害了施工现场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也会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和环境污染。
如果不及时整改和惩处,将给工程带来严重的后果。
其次,环保方面的三违也是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的问题。
比如,一些施工现场可能会违规堆放废弃物料,或者排放废气、废水等。
这些行为不仅违反了相关的环保法规,也污染了周围的环境,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态环境。
另外,一些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的建筑材料,导致了环境污染和对人群的危害。
这些行为是不可容忍的,必须要进行严厉的整改和处罚,以维护施工现场的环境质量和生态环境的安全。
最后,关于质量管理方面的三违也是工程施工中一个棘手的问题。
一些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可能会使用劣质的建筑材料,导致工程质量问题。
另外,一些工人为了追求高产量可能会忽视施工规范,造成施工质量问题。
这些行为都是严重的违规行为,对工程质量造成了很大的影响。
如果不及时整改,将给工程的使用和维护带来很大的问题。
总之,三违行为在工程施工中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必须要引起重视,并且采取有效的措施来加以整改和惩处。
只有在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环保和质量管理方面的规定,才能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质量和环保。
希望各个相关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都能够严格遵守规范,营造一个安全、高质量、环保的施工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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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即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8104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或方案未按规定流程审批、论证即实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8105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依据、措施、计算等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或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管理
8201
未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仍使用。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202
未按规定建立混凝土标准养护室。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8119
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120
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121
钢管脚手架安装、使用和拆卸等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
8203
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或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204
有工序先后关联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分部分项验收而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8205
因质量控制措施不当导致混凝土结构出现严重外观缺陷。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4条
8206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未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隐蔽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进入下一道工序,擅自隐蔽。
8112
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不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或经检验不合格仍继续使用。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8113
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未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8109
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没有做好现场防护。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8110
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8111
对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没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一般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40条)
行为类别
行为代码
不良行为
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生产管理
8101
负责工程管理的注册建造师或专职安全员经检查多次不在现场。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第十一条
8102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分包合同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8114
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115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116
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8122
按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工地安全检查评定为不合格。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
8123
未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专项检查的要求组织安全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通知文件
8124
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被监督机构依法责令停止施工的,未停工而继续施工或未达到整改要求擅自施工
8303
未取得延长作业时间证明,施工造成噪声污染。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8304
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未办理有关手续或未按审批手续占用、挖掘城市道路。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七条
8106
未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8107
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验收或未经验收进入下一道工序。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8108
未指定专人对专项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
8210
经核查,工程质量技术和管理资料存在不真实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8211
实体检测发现,混凝土结构强度等级强度严重低于设计要求。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2011年版)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8207
质量不合格的检验批和分部分项工程,未按规定组织制定专项处理方案或未按专项方案实施修补。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第5.0.6条
8208
未按照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质量专项检查。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文件通知
8209
使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技术未按规定办理核准手续。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117
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8118
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8212
未按设计要求进行节能施工。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
文明施工管理
8301
现场管理不符合《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所附文明施工标准。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8302
散体物料、建筑废弃物排放及运输未按市有关规定进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