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罪推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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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

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与疑罪从无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是两个相互关联却又有所不同的法律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认定了在缺乏证据证明罪行之前,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无罪;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了在始终不能确定罪刑事案件中,法律上应当对犯罪嫌疑人保持怀疑的立场。

本文将着重探讨刑事案件中的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内涵及意义。

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社会对刑事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

它具有很强的人权保护意义,即“无罪即推定”,也就是说在刑事案件中,当法庭无法确凿证明被告人有罪时,应将其当作无罪对待。

无罪推定的实质是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法正义的实现,并避免了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的可能。

无罪推定原则不仅仅意味着案件中对被告人负有证明责任的原则,还体现为公正审判的基本要求。

无罪推定使得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无需主动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无罪,而是由控方来承担这一责任。

这就要求审判机关在面对指控时,必须充分审查和证实控方的指控,确保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如果控方无法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的有罪事实,那么根据无罪推定原则,判决应当是无罪的。

与无罪推定原则相对应的是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原则强调了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立场。

它的实质是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法律上应当保持对犯罪嫌疑人的怀疑,以防止可能的冤错案件的发生。

疑罪从无体现了司法机关对证明被告人罪行的严谨态度,而非对被告人的有罪做出肯定性的判断。

疑罪从无原则的存在体现了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法庭不应偏向于控方或被告方,而是应以独立公正的立场来分析证据并作出判断。

即便有些证据支持了被告人的有罪,但如果法庭在证据链条中发现漏洞或推理不严谨的地方,那么法庭在裁决时应更加谨慎,以保证疑罪从无原则的贯彻和刑事案件审判的公正性。

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的双重保护机制是刑事案件中合法权益的有力保证。

无罪推定确保了涉及个人自由和权益的关键时刻,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不激进地剥夺个人的自由;而疑罪从无原则则强调在缺乏充分证据时,不能随意认定被告人的罪行。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

浅析无罪推定原则1、无罪推定原则的概述1.1无罪推定原则的含义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和判决其有罪之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推定其无罪。

其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对任何人有罪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无权决定。

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

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①。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被称为有利于被告的原则。

1.2无罪推定的起源在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中,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使自己的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继承和发展了人类历史上的民主传统,首次把无罪推定明确地载入《人权宣言》这个宪法性文件,并使之成为适用于社会全体公民的普遍准则②。

其后,一些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如加拿大、意大利等)、发展中国家(如埃及、阿尔及利亚、菲律宾等)、社会主义国家(如南斯拉夫等),也都在自己的宪法中明确肯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顾名思义是针对封建社会的“有罪推定”原则提出来的。

一般表述为:被告人在未经法院依法确定有罪之前,应推定为无罪的人。

最早由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在1764年出版的《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这一思想主张,在尚未决定被告人确实违反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就不得不对他加以保护③。

毋庸置疑,无罪推定较之封建专制下的有罪推定和通过刑讯拷问迫使受讯人自证其罪,无疑是刑事诉讼的一项彻底变革,是人类法制文明发展史上的一个巨大进步。

2、无罪推定的规则2.1“疑罪从无”规则“疑罪”,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足,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两难情况。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做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无罪推定公式大全

无罪推定公式大全

无罪推定公式大全:法律系杀手锏无罪推定公式是法律领域中极为重要的一项法律原则,目的是保
护公民的权益,以及防止司法裁判的误判。

这种法律原则是指,一旦
公民被控告犯罪, courts必须假定他是无罪的,直到可以证明他有罪为止。

以下是无罪推定公式大全:
1. 等级证据法则:越高等级的证据才有足够的力量证明某个罪行。

如:DNA证据的可信度大于口供证据。

2. 常识法则:法庭上,陪审员必须运用自己的常识和推断力来决
定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3. 间接法则:指证据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有罪,需要结合其他间接
证据来推出被告有罪。

4. 某般法则:就是法院可以根据经验判断某种罪行的可能性或行
为的特点。

更重要的是,以下是无罪推定的适用范围:
1. 在发现某个证据后,如果找不到充足证据证明被告有罪,则法
官应该使用无罪推定的原则,假定被告人无罪。

2. 被告在众多罪名中只要有一条罪名无法证实,则整个案件无罪
推定原则适用。

3. 如果证人对证言发生前后矛盾,则法官应该优先采用无罪推定原则。

总之,无罪推定公式可以保护公民免受冤判和司法不公,保证司法公正和法律权威。

作为被告,您应该了解无罪推定公式,并利用它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是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

对此无非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无罪推定是由证据定罪原则派生出来的,是对信疑参半、真伪莫辨的案件作出有利于嫌疑人的判决,推定他无罪。

将无罪推定规定为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对防止冤假错案,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十分必要的。

第二种观点:明明是有罪的,却推定为无罪,是对刑事罪犯的庇护,是立场问题,不利于打击犯罪,不利于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要不得的。

第三种观点: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而是要实事求是。

结果:1996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二款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个人支持第一种观点:1 对每一个公民来说,国家的司法权力比暴力犯罪更可怕,一个人如果被暴力犯罪侵害,还可以有多种国家公力救济,但是如果被披着合法外衣的司法暴力侵犯,还能有多少途径来保护自己?如果每个社会成员都在时刻担心自己被司法侵犯,拿这个社会可就好玩了。

2 相信每个社会成员都是诚实善良的,这不仅是“无罪推定”的要求,更是一个和谐社会的必然,这种一直是巧合吗?就算是,那我们有何乐而不为呢。

3 第二种担心“明明是有罪的,却推定为无罪,是对刑事罪犯的庇护”。

这很可笑,在未经法院裁决前就能肯定每个人都是有罪的,那岂不随便抓一个人就能判刑了吗?太可怕了我支持"无罪推定":在法院没有判决其有罪之前,对任何人都应推定其为无罪.我认为第三种观点有些含糊其词,它实际上并没有指明其基本立场.不论你做哪项工作,要做好,就应坚持实事求是,除非你是坚持唯心主义.但具体到公安司法工作人员来讲,在坚持实事求是情况下,我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定要么认为符合侦查起诉条件或是判定其有罪,要么是认为不符合立案侦查起诉条件或是判定其无罪.我们只有这两种选择.我们的基本立场就是在其中做出公正的选择.试想,如果我们在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一人杀了人的情况下,实际上他确实杀了人,在"无罪推定"和"有罪推定"都被屏弃的情况下,我们该怎么处理呢?如何做到实事求是呢?我们可以补充侦查,可是侦查完后我们依然毫无所获,我们怎么办?继续羁押?还是无条件放人?如果我们坚持实事求是,那就是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因为他确实杀了人,犯了罪,可是法律上却讲不通,因为你无法证明人是他杀的.你没有足够的证据.在这个时候实际上你所谓坚持的事实,根本不足以让站在公正方的法官采信,你坚持的事实毫无意义.而犯罪嫌疑人确可以告你超期羁押,你或许会傻眼,因为他说的事实有足够的证据支持.他的主张若是得到法院的认同,你就要为你职务上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或许你会发现,你最终如此狼狈事实上是由于你依然在坚持的是"有罪推定".而不是什么所谓的"实事求是"苦果只能自己咽.所以,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只能在无罪和有罪中做出理性判断,在"重物证\轻口供,重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日益得到普遍认同的今天,"无罪推定"无疑是明智之举.。

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技巧

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与辩护技巧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律师需要掌握无罪推定原则和有效的辩护技巧。

本文将就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技巧进行探讨。

无罪推定原则是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被告人在未被判决前应被视为无罪。

辩护律师需要充分利用无罪推定原则,通过提供证据、质疑检察机关的指控、阐述有利理由等方式,澄清案件事实,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

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当注重以下几个方面的技巧。

首先,辩护律师需要深入了解案件事实。

通过与被告人的交流、调查取证等方式,律师能够全面了解案件的背景和细节,并为辩护提供有力的依据。

其次,辩护律师需要合理运用辩护策略。

在面对不同性质的案件时,律师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辩护策略,如采用否认策略、辩解策略、证据矛盾策略等,从而达到最佳辩护效果。

此外,辩护律师还需善于引导庭审过程。

通过巧妙的发问、重点强调和合理陈述,律师能够引导庭审的方向,使有利证据充分展现,不利证据被质疑。

同时,辩护律师需要具备良好的口才和辩论能力。

律师在庭审中应当清晰表达观点,准确阐述辩护理由,有效反驳检察机关的指控,并能够运用辩论技巧与对方展开有效的辩论。

此外,律师还应当熟练运用法律知识。

充分了解法律法规,掌握刑事诉讼程序,有能力解读相关法条,为辩护提供法律依据。

最后,律师需要保持专业的职业道德。

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律师应始终坚守职业道德,严守律师的保密义务,保护被告人的权益,维护正义。

综上所述,刑事辩护无罪推定原则和辩护技巧相辅相成,对于合法、公正的刑事审判至关重要。

辩护律师应当牢记无罪推定原则,灵活运用辩护技巧,充分发挥自身作用,为被告人争取无罪判决,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思考

2023-11-05•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无罪推定原则的实践应用•无罪推定原则的挑战与对策•无罪推定原则的案例分析目•结论与展望录01无罪推定原则概述•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假定其无罪。

这一原则是建立在尊重人权、保护人权的基础之上的,其含义包括被告人享有不受强制自证其罪的权利,控方承担举证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等。

定义与含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原则,体现了程序正义的基本要求,是刑事诉讼中保护被告人权利、确保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它不仅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也有利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和谐。

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无罪推定原则源于12世纪的意大利,最初是在欧洲反对教会纠问式审判的斗争中产生的。

随着资产阶级民主、法治理论的传播和普及,无罪推定逐渐为世界多数国家的刑事司法所采纳,成为一项普遍性的刑事诉讼原则。

在我国,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经历了较长的历程。

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再次修订进一步明确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

02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举证责任分配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01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没有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核心内容。

被告人不应被要求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无罪,也不应因此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控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义务02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控方必须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

如果控方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被告人应被视为无罪。

法官和陪审团的角色03在无罪推定原则下,法官和陪审团的主要职责是评估控方提供的证据是否足够,以确定是否有足够的理由判定被告人有罪。

排除合理怀疑在评估证据时,陪审团应使用“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这意味着陪审团应审查所有证据,并排除任何合理的疑问或合理的怀疑,以确保被告人的无罪是确定的。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法学专业毕业论文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及不足引言:在我国刑事司法中,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

通过对相关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可以为我国刑事司法改革提供一定的借鉴和启示。

第一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1.1 无罪推定原则的概念和起源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源自古罗马法中的“无罪推定”。

它确立了被告人在审判过程中的无罪地位,要求司法机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将其视为无罪。

1.2 无罪推定原则的法律地位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刑法中都有明确规定,是刑事司法中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保护了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1.3 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原则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需要遵循以下原则:犯罪事实以及证据应当由公诉机关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据的收集和保全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无罪推定在审判过程中必须得到有效贯彻。

第二部分:无罪推定原则在我国刑事司法中的适用情况2.1 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存在以罪推定为主导的司法倾向。

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往往倾向于认定被告有罪,对被告抱有怀疑态度。

这一现象对无罪推定原则的适用造成了一定的挑战。

2.2 良好的法律环境和制度保障尽管存在司法倾向,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中也有一系列的规定和保障措施来确保无罪推定原则的实施。

例如,规定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和取证规则,确保被告人和辩护律师在审判过程中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三部分:无罪推定原则的不足3.1 部分司法人员的不当干预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司法人员会在审判过程中对无罪推定原则进行不当干预,例如,以关键证据失踪为由拒绝采纳无罪辩护律师的申请,或者以其他形式打压辩方的权利。

这些行为严重损害了无罪推定原则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

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一个人是否有罪之前,这个人应被推定为无罪。

无罪推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
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

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此外,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在法院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前,其应被推定为无罪,以及举证责任由控诉方承担。

总之,无罪推定原则旨在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其在未经司法程序最终确定是否有罪之前,不被视为有罪。

同时,该原则也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基本人权,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原则》课件

《无罪推定原则》课件

审查起诉阶段的实施情况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应 当全面审查证据,确保案件事实
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检察机关应当依法对证据进行审 查和认定,排除非法证据和瑕疵 证据,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真实
性。
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可以向检 察机关提出辩护意见和证据材料 ,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合法权益。
审判阶段的实施情况
加强教育培训
对司法人员进行无罪推定 原则的培训和教育,提高 其对无罪推定原则的认识 和理解。
强化职业道德建设
加强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 建设,培养其公正、廉洁 、为民的良好品质。
建立考核机制
建立对司法人员遵守无罪 推定原则的考核机制,将 其作为评价工作绩效的重 要指标。
05 无罪推定原则的国际视野
国际法中的无罪推定原则
国际法地位
无罪推定原则被载入国际人权法, 是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司法准则之 一。
无罪推定原则的价值与意义
保障人权
促进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原则是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 的重要体现,有助于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确保个人自由不受任意剥夺。
无罪推定原则有助于促使检方承担举证责 任,防止权力滥用,确保司法公正和程序 正当。
案例三
总结词
合理怀疑,保障公正审判
详细描述
在某贪污受贿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最终判定被告人无罪。这一案例体现了 无罪推定原则中“合理怀疑”的要求,确保了公正审判的实现。
疑罪从无有助于确保司法公正,防止 冤假错案的发生。
当证据不足或证据存在矛盾时,法院 应作出无罪判决。
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被告人有权获得律师辩护,确保 其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被告人有权对控方证据提出质疑 和反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范文

《论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篇一一、引言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刑事司法体系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其重要性体现在保障人权、促进司法公正以及确保司法程序的合法性。

审前羁押作为刑事司法程序中的一环,其实施是否合理、公正,直接关系到被告人的人身自由及合法权益。

因此,本文旨在探讨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以期为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制度提供参考。

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及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认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享有与生俱来的无罪权利;二是未经法庭审判和正当程序,任何人均不应被认定为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在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和法治秩序。

通过这一原则的实行,确保了被告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同时也为司法机关提供了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的保障。

三、审前羁押制度概述审前羁押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防止被告人逃避司法程序或再次犯罪,由司法机关对被告人采取的强制措施。

审前羁押制度的实施需要遵循法定程序、比例原则和必要性原则。

四、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构建(一)明确无罪推定原则在法律中的地位为确保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有效实施,首先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其地位和作用。

这包括在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无罪推定原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及实施细则。

(二)确立审查羁押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在审前羁押制度的构建中,应确立审查羁押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这包括对羁押决定的审查程序、审查标准以及审查结果的公开透明等方面进行规定。

同时,应确保审查过程中充分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和申诉权。

(三)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为保障无罪推定原则在审前羁押制度中的有效实施,应加强司法监督和救济机制。

这包括对司法机关在羁押过程中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行为进行追责;同时为被告人提供有效的救济途径,如上诉、申诉等。

(四)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无罪推定原则的贯彻实施需要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道德水平作为支撑。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一、无罪推定原则尽管各国在法律上对无罪推定的表述不尽一致,但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即任何人未被依法确认为有罪以前,应当推定或者假定其无罪。

核心意义在于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无罪推定原则又称有利被告的原则。

主要强调了三层意思:(1)对任何人有罪决定的宣告,只能由法院决定,其他任何机关和组织都没有权决定;(2)强调证据裁判主义精神,法院应当用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不能推定或假设;(3)在判决生效之前,被告人是无罪的,不能因为其被逮捕、被起诉、被审判而认为其有罪。

无罪推定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具体规则:(一)疑罪从无规则即控诉方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时,应当作无罪处理。

疑罪从无是无罪推定原则的一个派生标准,即对任何一个案件的认定必须依靠确实、充分的证据,如果达不到证明有罪的标准,就会形成疑案,无罪推定原则对疑案的处理是按照“疑罪从无”原则,即在判决的结果上宣告无罪。

针对过去刑事审判中存在的疑案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在修改时,吸收了“疑罪从无”这一科学的、公正的做法。

在第162条第3项明确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在实际的刑事审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证据和无罪证据势均力敌的情况下,按照国家实行的关于刑事案件证明标准,矛盾排除不掉,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就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过去往往采用“挂起来”的办法,多年不能结案,不仅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利益,也挫伤了当事人相信司法公正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纠纷的积极性;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国家司法资源的浪费,有损司法机关的权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保护人权的高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作出无罪判决。

这一规定同国际上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

(二)控方举证规则即控诉方承担证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

无罪推定名词解释无罪推定是法律上的一个基本原则,它针对的是一个人在未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罪的状态或权利。

这是一种证据的逻辑推论,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把他看作无罪的。

下面详细介绍无罪推定的相关信息:无罪推定的概念无罪推定是一种法律原则,它表明在经过完整公正的审判程序之后,只有在明确证明了被告人有罪的情况下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

在该程序中,保证了被告人能够辩护和提供证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其权利,同时也保证了司法公正。

无罪推定是一种证据的推论,即在没有足够证据证明某人有罪的情况下,应该把他看作没有犯罪行为。

这个原则是由人们普遍认可的,其本质是为了保障人们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因为它可以防止无背景的无辜人受到不当指控和处理。

无罪推定的法律渊源无罪推定的历史可以溯源到公元前二世纪的古罗马法律体系,后又在英国普及,并成为美国和其他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基本原则。

无罪推定的第一个法源记载于公元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

该法律规定只有在不违反司法程序的情况下才能判定一人有罪。

在美国,无罪推定的概念进一步得到了明确的规定和强化。

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五修正案规定“没有人因同一罪行被起诉两次,也没有人好不容易获得宽恕后再受审判的危险”。

无罪推定的作用无罪推定为司法制度提供了基本保障。

它不仅为被起诉的人提供了保护,防止他们因错误的指控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而且也保护了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它鼓励警察和检察官更加努力地办案,以确保审判公正,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冤案数量。

无罪推定还为好多法律程序提供了合理的基准。

例如,指控案件的证据数量和可靠性应符合标准,同时,检控方应对所有证据进行充分的调查和识别。

这有利于确保成文法律适用性的行使及审判的公正性。

结语因此,在一个民主、自由和法制的社会中,无罪推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

它为被告人提供了适当的保护,以及司法制度的基本保障。

需要注意的是,无罪推定的运用应遵循良好的司法程序和法律条款,以保障司法公正和透明。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是指任何人,在法院没有以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罪以前,不得认为其有罪或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所强调的是在没有被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首先推定其无罪,法院如想确认其有罪,必须根据充分的相反证据,推翻或否定其无罪这一基本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作为一项基本法律准则,已超越了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法律传统的界限,成为普遍承认的诉讼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具体包含了三方面的内容:1、控方举证规则。

从有诉讼制度开始就存在举证的问题,古罗马诉讼法中对于证明责任有两条古老的规则。

(1)诉讼中的证明责任由主张的一方承担,否定方不承担证明责任;(2)双方都提不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负证明责任的一方败诉。

以上两条规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是举证规则的一般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作为国家追诉机关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控方就成了举证责任的承担者。

控方有提出证据的义务,被控方没有证明自己无罪或者罪轻的义务,控方提不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被控方有罪,控方承担败诉责任。

在推定被告人无罪的前提下,控方一旦向法院提出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主张和要求,就有义务推翻无罪推定,证实有罪成立,如果控方不能证实被控方有罪,或者没有将被告人有罪这一结论证明到法定的证明程度和标准,根据无罪推定这一前提必将导致对被控方的无罪判决。

2、疑罪从无规则。

在刑事诉讼中,被控方相对于代表国家使行司法权的司法机关来说,被控方在诉讼中处于弱势地位,疑罪从无规则的确定正是从保护弱者权利出发的。

疑罪从无,是指被控方被指控罪行未被证实之前,不得将被控方视为是有罪的,证实不了被控方有罪,就应判决被控方无罪。

在刑事诉讼中对证据的运用要从有利于被告人角度出发,对有罪证据存在合理怀疑不能排除时,应做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

对被控方是否有罪难以确定时,应判决被控方无罪。

对被控告方所犯之罪为重罪轻罪难以确定时,应判被控方所犯之罪为轻罪。

对被控方的部分罪行存在疑问,存在疑问部分罪行不能成立。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试 论 无 罪 推 定 原 则
曹 媛 媛
f 尔滨 市松 北 区人 民检 察 院, 尔滨 1 0 0 ) 哈 哈 5 0 1
【 关键词】 无罪 : 推定 ; 原则
无 罪 推定 原 则 是 近 代 以来 ,随 着 资 产 阶级 保 障 人权 观念 的兴 起 ,否 定 纠 问
任 何 人 有 罪必 须 经 过 合 法 的 审 判 ;二 是
沉 默 权 、 对 强 迫 自证 其 罪 等制 度 。 反 ( )刑 事诉 讼 某 些 条 款 同 无罪 推 定 2 原 则 相 抵触 。第 九十 三 条 :犯 罪嫌 疑 人 “ 对 侦 查 人 员 的提 问 .应 当如 实 回答 ”第 ;
九 十 五条 : 侦 察 人 员 也 可 以要 犯 罪 嫌 疑 “ 人 亲笔 书 写 供 词 ” 第 一百 五十 五 条 : 被 ; “
( ) 刑 事 诉 讼程 序 中 , 果 发 现 有 3在 如
人 涉 嫌 犯 罪 。那 么 国家 司 法 机 关 负有 举 证义务。 ( )控 诉 方 无 确 实 充 分 的证 据 推 翻 4
拟 制 的法 律 事 实 .以 证 明被 追 诉 者 应 承

无罪 推 定 原 则的 概 念
所 谓 无 罪 推 定 .主要 是 指 犯 罪 嫌 疑
( ) 罪推 定 本 质 上 是 一种 法律 推 一 无

担刑 事 责 任 , 当宣告 被 追 诉 者 无罪 。 应 ( )非 法 律 规 定且 非 经 法 定 程 序 不 5 得 限 制 被 追 诉 者 的人 身 自由 .剥 夺 其 财
产 和 民主权 利 。
告 人在 法 庭 上 有 义 务接 受 公 诉 人 、审 判
地 认 为 “ 罪 嫌疑 人 、被 告 人 进 门 三分 犯 罪 ” 把证 明无 罪 的责 任 强 加 给 犯 罪嫌 疑 . 人 或 被告 人 承 担 ,犯 罪 嫌 疑 人或 被 告 人 不 能提 供 充 分 证 据 证 明 自己无 罪 。就 被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

无罪推定原则指被告人在未被依法确定有罪以前,应当被视为无罪的人。

“推定”来自拉丁文praesumptio,意即假定。

无罪推定强调的是如果没有充分、确凿、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人有罪,就应推定其无罪。

无罪推定是一种典型的直接推定,无须基础事实即可证明无罪这一推定事实的存在。

换言之,证明被告犯罪的责任由控诉一方承担,被告人不负证明自己无罪的义务。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

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

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

”1948年12月10日,无罪推定原则在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这一联合国文件中被首次得以确认。

该宣言第11条(一)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获得辩护上所需的一切保证的公开审判而依法证实有罪以前,有权被视为无罪。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任何被指控实施犯罪的人在依法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假定为无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制定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也规定了此原则。

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及刑事诉讼法典中规定了无罪推定原则。

如:加拿大宪法、法国2000年最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典、俄罗斯2001年新刑事诉讼法典等等。

在1997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中国不采用无罪推定或有罪推定原则,而采取“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1996年3月,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虽然该规定中没有出现“推定”或“假定”无罪的规范性表述,但却含有无罪推定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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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目1/20
以下选项属于现代法律的基本价值追求的是()。

•A自由裁量
•B专制
•C人权
•D独裁
解析
正确答案:C
人权是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公民实现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的前提。

保障和尊重人权是现代法律区别于传统法律的重要标志。

故本题答案为C 项。

题目2/20
关于法治原则下的权利保障,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国家赔偿是国家对于公民权利的一项救济措施,是为公民带来利益的,因此无须进行监督
•B要推进国家赔偿审判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赔偿案件证据规则和听证质证程序,确保办案结果体现实体公正、办案过程符合程序公正
•C要畅通权利救济渠道,认真受理和审查刑事赔偿申请,对符合赔偿条件的要应赔尽赔、当赔即赔
•D各级检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以人为本、依法赔偿理念,增强人权保障意识,坚持依法、公平、及时赔偿
解析
正确答案:A
各级检察机关应当忠实履行国家赔偿监督职责,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监督条件和范围,认真开展赔偿监督工作,依法纠正因赔偿决定不当对赔偿请求人造成二次侵权。

因此,A项的说法不正确,当选。

题目3/20
我国刑法量刑的原则是什么?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C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D主客观相统一原则
解析
正确答案:B
《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该条的规定即“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我国刑法的量刑原则。

因此,本题答案为B。

题目4/20
关于人权,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从本质上说,人权是法律权利
•B法律可以保障人权的实现
•C人权可以作为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
•D保障人权是法治的要求
解析
正确答案:A
人权是指人之作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

从本质上说,人权是应然权利,是道德权利。

人权通过立法转化为法律权利。

故本题答案为A项。

题目5/20
劳教教养制度被废止的主要原因是该制度侵犯了公民的()。

•A人格尊严
•B人身自由
•C劳动权
•D休息权
解析
正确答案:B
劳动教养是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是针对没有构成刑法上犯罪,而违反行政法规的人进行的一种行政处罚,公安机关无须经法院审讯定罪,即可将疑犯投入劳教场所,实行最高期限为四年的限制人身自由、强迫劳动、思想教育等措施。

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人身自由,而立法法规定所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必须经过法律来规定,所以通过国务院的劳动教养条例来限制人身自由的做法是不符合法治精神的。

因此,本题的正确答案为B项。

题目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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