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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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附加险及特约条款

换件特约条款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方可特约本条款。 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 止。 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 内的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坏需要修理时,保险人按 被保险人的要求对应予修理的配件给予更换,被更换 的配件归保险人所有。 特约了本条款后,主条款的免赔规定不发生改变。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 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 用计算赔偿。 (二)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3.2 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
1.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 投保人在同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 上人员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 外事故,致使第三者人员或本车上人员的残疾、烧 伤、死亡或怀孕妇女流产,受害方据此提出的精神 损害赔偿请求,依照法院生效判决或者经事故双方 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应由被 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本保险 合同约定的责任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 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 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 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 偿实行20%的免赔率。
3. 无过失责任险
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后,方可投保本附 加险。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 ,造成对方人员伤亡和财产的直接损毁,保险车 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赔偿未果,对被保 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公 司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 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 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2020年(金融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0年(金融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金融保险)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壹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保险责任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壹)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驾驶人随船的情形)。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六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壹)地震;(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三)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四)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五)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六)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壹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和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车辆;4、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八)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保险车辆;(九)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

车险保险条款2020第一条为了维护车辆所有者和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车险保险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保险条款。

第二条本保险是指车辆所有者为保障其所有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下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而购买的保险产品。

第三条本保险条款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保的车险保险业务。

第四条保险合同的签订、履行、终止及理赔等均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险保险业务,是指车辆所有者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交通事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形式的保险业务。

第六条本保险条款所称的车辆包括机动车、非机动车等。

第七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车险保险业务的管理制度,保障车辆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要求,为车辆所有者提供完善的保险理赔服务。

第二节保险责任第九条保险公司对车辆所有者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所发生的车辆损失、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盗抢等情况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条交通事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发生碰撞、倾翻、火灾、爆炸、自然灾害等情况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第三者责任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使用、所有或管理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盗抢险,是指保险公司在车辆因被盗抢造成车辆损失时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为车辆所有者提供相应的赔偿服务,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意外情况时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第十五条车险保险责任的范围、金额等应当根据车辆所有者的实际需求进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理赔流程,确保车辆所有者在发生事故后能够及时获得赔偿。

2024年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2024年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1. 背景介绍汽车保险是一项必备保险,为了保障自身的安全和避免意外事故带来的经济负担,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购买汽车保险。

而本文涉及的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则是一份专注于汽车损失赔偿的保险合同。

2.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此次购买的保险是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它是一项针对汽车损失赔偿和保障的保险。

•车辆损失:发生交通事故、被盗、被抢劫、被抢夺、自然灾害(如火灾、地震、暴风雪等)等情况,导致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三者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车辆或者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司机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乘客责任险: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受伤或者死亡时,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玻璃单独破碎险:在车辆驾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车窗或者挡风玻璃破碎的,保险公司将在保险期间给予赔偿。

3. 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费计算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的保费计算是根据车辆使用性质、品牌、车系、车龄等因素来决定的。

不同车型的保费是不同的,车型越高档,保费也就越高。

4. 注意事项•购买保险时,建议详细了解保险产品的责任与保障范围,以便在实际发生保险赔偿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理赔服务;•在开车前检查车辆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遵守交通法规,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发生。

5. 总结汽车保险是一项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必要措施,在购买汽车保险时,一定要了解清楚保险条款和保障范围,以便在实际发生保险赔偿时能够及时得到有效的理赔服务。

针对九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详细解释,可以在购买保险前与保险公司咨询相关事宜。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生活水平提高了,许多家庭纷纷购买了私家车,同时也为自己的车辆买了份保险,对行车多了一分保障,但是尽管是买了车辆保险仍然要遵章驾车,因为即使是投了保,仍然有许多情形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这就是保险条款中的保险责任免除部分。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对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都有非常详尽的规定,其保险责任为:碰撞、倾覆、坠落;火灾、爆炸、自燃;外界物体坠落、倒塌;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玻璃(挡风玻璃及车窗玻璃)单独破碎;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即发生了因上述原因引起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要进行赔偿,同时对发生保险事故时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也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经常遇见的道路交通事故的大多数符合碰撞的保险责任,而倾覆即指车辆翻车,遭遇台风造成车损的属暴风责任等,对于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是不承担保险赔偿的。

车辆保险条款中对责任免除也有详尽的规定,责任免除简单地讲就是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的那部分责任。

像发生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时,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都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车辆损失保险公司也不承担赔偿责任;车辆肇事后应保留现场等待勘验,如发生交通事故后驾驶员未保留现场而继续驾车逃离现场的保险公司将不负责赔偿其损失;驾驶员饮酒、吸毒或被药物麻醉后继续使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驾驶员因无证驾驶车辆或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相符而驾驶车辆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其维修费用不能得到保险赔偿,比如持B证的驾驶员驾驶大客车的,因属“驾驶车辆与准驾车型不相符”,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将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上路行驶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损失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辆行驶过程中因为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露造成的车辆损失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车辆在使用中因自然磨损、发生故障需修理、轮胎单独损坏的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当遭受保险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还应及时进行修复,因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车辆,致使车辆损失扩大的部分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比如车辆行驶过程中碰撞石块造成车辆油底壳破损、漏油,此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必要的修理防止继续漏油,如果没有进行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车辆导致机油漏尽引起发动机损坏的,保险公司只负责赔偿油底壳的损坏修复费用,因未对油底壳进行必要修理造成扩大部分的损失(发动机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逐年攀升,因此汽车保险成为人们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机动车商业保险,是指对私人车辆、公司车辆、出租车、公交车等机动车在发生碰撞、交通意外、火灾等意外事件时,进行风险防范和经济赔偿的保险产品。

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市场行为,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发布了2020版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一、产品范围本产品适用于产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车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机动车及其所有人、使用人购买。

其中,“机动车”包括汽车、摩托车及其拖挂车;“所有人”指的是机动车的注册所有人;“使用人”指的是机动车的合法驾驶人。

二、保险责任1.交强险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要求,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必须购买交强险,即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商业险责任:商业险责任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和玻璃破碎险等。

3.车损险:对机动车本身造成的事故、碰撞及其他意外损失进行赔偿,包括车辆损失、损坏、毁灭損失,以及车体改装等。

4.第三者责任险:赔偿因机动车使用及网约车平台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责任、赔偿权利及其为实现该权利的费用和利息。

5.车上人员责任险:赔偿车上乘客和驾驶人因车祸造成的伤害事故的医疗费、残疾赔偿、死亡赔偿等。

6.全车盗抢险:赔偿因发生全车盗抢造成的机动车损失。

7.玻璃破碎险:赔偿车辆挡风玻璃、车窗玻璃、车灯等单独部位的破碎损失。

三、免赔额保险公司对于商业险责任赔偿,一般都设置了免赔额。

免赔额是指在扣除免赔额后,保险公司才会按照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020版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险和第三人责任险的免赔额为5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免赔额为1000元。

四、保费计算机动车商业保险保费的计算是根据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费率和车辆等级等多个因素来计算的。

相比较交强险而言,商业保险保费相对较高,但可以针对不同的保险责任进行选择。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

2024年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一、保险责任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车主)的汽车因以下原因造成损失时,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意外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2. 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雪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坍塌等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3. 火灾导致的附加设备(如车灯、车镜、轮胎等)损失;4. 外界物体倒塌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导致的额外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5. 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因轮胎漏气造成的损失;6. 其他不属于免责范围的损失。

二、除外责任以下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1. 自然磨损、电气故障导致的损失;2.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3.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破坏行为导致的损失;4.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损失;5. 被保险人及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让他人使用被保险车辆导致的损失;6. 按照政府车辆主管部门有关规定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三、赔偿处理1. 赔偿金额:保险公司根据车辆的实际损失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赔偿金额包括车辆修复费用和施救费用。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实行绝对免赔额,具体金额由保险合同约定。

超过免赔额的部分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3. 索赔时效:被保险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将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理赔处理,最长不超过索赔时效期限。

4. 争议解决:对于保险合同解释、赔偿争议等问题,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其他事项1. 本保险条款的解释权归保险公司所有。

2. 本保险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在保险期间内,条款内容不得更改。

3. 本保险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销售的同款车型。

4. 本保险条款不包括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如有需要,请另行购买。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条款规定了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的权利义务。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和批单等组成,如果与本条款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条款为准。

第三条保险人在本保险条款项下负责赔偿保险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包括:
(一)机动车损失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
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机动车自身及其附属设备
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二)第三者责任险:
1.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2.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负责赔偿;
(三)盗抢险:
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负责赔偿。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

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Constrain both parties to perform their responsibilities and obligations together, and clarifythe obligations that both parties need to perform within the time limit(合同范本)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年月日精品合同/ Word文档/文字可改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2020版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第一部分基本险机动车辆保险所承保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人按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5.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

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

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爆裂;(二)地震、人工直接供油、自燃、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的损失;(四)两轮及轻便摩托车停放期间翻倒的损失;实用范本 | DOCUMENT TEMPLATE保险合同(五)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车辆保险条款

车辆保险条款

车辆保险条款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2020版)(BXMC2020AI0101)总则第一条本保险条款分为主险、附加险。

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共三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按照承保险种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附加险不能独立投保。

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险机动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含挂车)、履带式车辆和其他运载工具,但不包括摩托车、拖拉机、特种车。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中的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第五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各方权利和义务,由保险人、投保人遵循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保险人、投保人自愿订立本保险合同。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清保险费。

保险费未交清前,本保险合同不生效。

第一章机动车损失保险(BX20111101)保险责任第六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以下简称“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七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造成的直接损失,且不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范围,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家庭自用车强险介绍

家庭自用车强险介绍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交强险,交强险实行国家统一的交通强制保险条款和标准费率,对同一车型,国家实行统一收费标准。

通常的家庭自用车的保费是根据座位数来确定的:
1. 家庭自用汽车6座以下交强险保费950元;
2. 家庭自用汽车6座及以上交强险保费1100元;
如:6座以下交强险连续三年及以上不出险的保费情况下:第一年950元;第二年855元;第三年760元;第四年及以后655元。

如:6座以上交强险连续三年及以上不出险的保费情况下:第一年1100元;第二年990元;第三年880元;第四年及以后770元。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人民币
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人民币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人民币
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
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交强险费率浮动因素及比率如下:。

2020年车险条款

2020年车险条款

2020年车险条款
由于车险条款可能因地区、保险公司和个人购买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些常见的2020年车险条款:
1. 交强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车辆所有人必须购买交强险。

该险种主要保障第三方责任,包括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2. 商业险:商业险主要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司机座位责任险、乘客座位责任险等。

3. 车损险:保障车辆由于碰撞、倾覆、自燃、爆炸等原因造成的损失。

4. 第三者责任险:保障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第三方财产和人身造成的损失。

5. 全车盗抢险:保障车辆被盗窃或全车被盗抢时造成的损失。

6. 司机座位责任险:保障车辆驾驶员在车祸中身故或伤残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7. 乘客座位责任险:保障车辆乘客在车祸中身故或伤残时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保险公司的车险条款可能会有所不同,包括保额、免赔额、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

购买车险时,建议
仔细阅读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确保了解具体条款和保险责任。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

车辆损失险条款全文第五条在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保险车辆损失,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本公司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会因为碰撞或意外导致车辆的损失。

车主在购买车辆时,首先会购买交强险,但交强险并不能涵盖所有的赔偿范围,所以许多车主会选择购买车辆损失险,在车辆发生意外,如火灾、爆炸等情况导致车辆产生损失时,可以得到保险的赔偿。

小编下面为大家提供车辆损失险条款,供您阅读了解。

车辆损失险条款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一、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平安保险--车损险 条款

平安保险--车损险  条款

平安车损险条款(全文)车损险是平安的四个基本险种之一,是一般都必须要购买的险种,车损险非常重要,一般都建议购买,下面是平安车损险条款,共26条,这些车损险条款中,责任免除部分的条款很重要,需要仔细阅读:平安车损险保险责任第一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二)火灾、爆炸;(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随船照料者)。

第二条发生本条款第一条规定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规定负责赔偿,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平安车损险责任免除第三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四)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腐蚀;(五)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六)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七)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八)被保险人或驾驶人故意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

第四条发生意外事故时,保险车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除非另有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二)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三)保险车辆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四)保险车辆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

第五条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未依法取得驾驶证、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二)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三)学习驾驶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的;(四)实习期内驾驶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的,或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的;(五)饮酒或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的;(六)未经被保险人同意或允许而驾车的;(七)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八)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保险车辆或者遗弃保险车辆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九)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车辆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

2020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一、概述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汽车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机动车商业保险也日益受到广泛关注。

机动车商业保险作为车主必备的一种保险,在不断完善和更新。

二、车险保障内容根据2020我国人寿保险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该保险产品主要包括以下几项主要保障内容:1. 第三者责任险:对于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造成的第三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进行赔偿。

2. 车辆损失险:对车辆在发生事故、被盗、被抢等情况下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赔偿。

3. 司机责任险:对车辆使用人员在事故中被判定有过错的进行相应的赔偿。

4. 乘客责任险:对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乘客人身伤亡或者残疾的进行相应的赔偿。

5.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符合条件下,保险公司将不计进免赔额,提高保险理赔额度。

三、理赔流程1. 报案:在车辆发生意外后,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报案。

2. 现场处理:在交通事故现场进行相关的处置工作,并保留好相关证据。

3. 索赔材料准备:准备好相应的索赔材料,包括行车证、驾驶证、交警事故认定书等。

4. 理赔申请:将相关材料递交至保险公司进行理赔申请。

5. 理赔审核:保险公司对理赔材料进行审核,确认事故责任和赔偿金额。

6. 理赔支付: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审核结果,对受益人进行赔偿支付。

四、注意事项除了了解保险条款内容及理赔流程外,车主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事项:1. 注意保养车辆,避免因车辆本身原因导致事故或者损失。

2. 注意交通安全,合理驾驶,减少交通事故发生的概率。

3. 定期检查保险合同内容,确保保险记录准确无误。

4. 保管好行车证、驾驶证等重要文件,方便保险理赔时的准备工作。

五、结语随着机动车保险市场的不断壮大,保险产品的种类也在不断增加和丰富,我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机动车商业保险条款为广大车主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既保证了车辆本身的安全,同时也对第三方进行了充分的保护。

希望广大车主在购物保险产品时能够仔细阅读条款内容,理性购物,提高对车辆保险的理解和运用能力,保障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提高安全意识。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保障保险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示范条款。

第二条本示范条款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办理的机动车商业保险业务。

第三条本示范条款所称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第四条本示范条款所称被保险人,是指与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人,是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六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的起止时间。

第七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费,是指被保险人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第八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限额。

第九条本示范条款所称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章保险责任第十条保险人按照下列保险责任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内,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本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自然灾害:洪水、地震、海啸、台风、暴风雪等自然灾害;2. 交通事故:碰撞、倾覆、坠落等交通事故;3. 火灾、爆炸、盗窃、抢劫、抢夺;4. 被保险人遭受的人身伤害;5.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损失。

(二)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1. 碰撞、倾覆、坠落;2. 火灾、爆炸;3. 盗窃、抢劫、抢夺;4. 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

(三)全车盗抢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四)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2020示范条款

2020示范条款

2020示范条款
(原创版)
目录
1.2020 示范条款简介
2.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
3.2020 示范条款的影响与意义
正文
2020 示范条款是指在 2020 年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20 版)》。

这一条款的发布对于我国的保险行业有着重要的影响,不仅规范了机动车商业保险的市场行为,还提高了消费者的保障水平。

2020 示范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机动车划痕损失保险、机动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机动车自燃损失保险、机动车发动机进水损坏保险、机动车不计免赔率险等。

这些保险种类覆盖了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为消费者提供了全面的保障。

2020 示范条款的影响与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消费者权益:条款中明确规定了保险公司的义务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受到欺诈。

2.规范市场行为:2020 示范条款的实施,有助于规范保险公司的经营行为,促使保险公司公平竞争,提高服务质量。

3.提升保障水平:2020 示范条款提供了丰富的保险产品供消费者选择,使得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可以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提高了保障水平。

4.促进保险业发展:2020 示范条款的发布,有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
转型升级,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从而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总之,2020 示范条款的发布对于我国保险行业及消费者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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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Contracts conclud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have legal effect and regulate the behavior of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编号:MZ-HT-0302212020新版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

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家庭自用汽车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行驶的家庭或个人所有,且用途为非营业性运输的核定座位在9座以下的客车、核定载重量在0.75吨以下的客货两用汽车。

第三条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可以约定驾驶人员。

约定驾驶人员的,可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费率规章的规定享受保险费优待。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

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承担保险责任,附加险不能单独承保。

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预先确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而是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第五条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二)火灾、爆炸、自燃;(三)外界物体坠落、倒塌;(四)暴风、龙卷风;(五)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六)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七)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第六条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七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责任免除第八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一)地震、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二)竞赛、测试,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时间;(三)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四)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车辆;(五)保险车辆肇事逃逸;(六)驾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1.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2.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下驾车。

(七)保险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第九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二)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造成的损失;(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五)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六)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七)车辆标准配置以外,未投保的新增设备的损失;(八)在淹及排气筒或进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未经必要处理而启动车辆,致使发动机损坏,(九)保险车辆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十)被盗窃、抢劫、抢夺,以及因被盗窃、抢劫、抢夺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十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第十一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从下列三种方式中选择确定,保险人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本保险合同中的新车购置价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

折旧率表车辆种类年折旧率9座以下客车6.00%0.75吨以下客货两用车10.00%折旧按年计算,不足一年的,不计折旧。

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保险车辆新车购置价的80%。

(三)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

(四)投保车辆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应在保险合同中列明设备名称与价格清单,并按设备的实际价值相应增加保险金额。

新增设备随保险车辆一并折旧。

保险期限第十二条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第十三条保险人在承保时,应向投保人说明投保险种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期限、保险费及支付办法、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等内容。

第十四条保险人应及时受理被保险人的事故报案,并尽快进行查勘。

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第十五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10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六条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七条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车辆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否则,因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交付保险费。

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和保护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并在保险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

否则,造成损失无法确定或扩大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保险人进行现场查勘。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引起与保险赔偿有关的仲裁或者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第二十一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保险车辆行驶证和发生事故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

属于道路交通事故的,被保险人应当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法院等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有关的法律文书(裁定书、裁决书、调解书、判决书等)。

属于非道路交通事故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进行处理的事故的,应提供相关的事故证明。

第二十二条因保险事故损坏的保险车辆,应当尽量修复。

理前被保险人应当会同保险人检验,协商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

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一)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或协商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

2.发生部分损失时,按保险金额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

(三)施救费用的赔偿方式同本条(一)、(二),在保险车辆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被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承保财产的卜按保险车辆与被施救财产价值的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二十五条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保险人在依据条款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按下列免赔率免赔:(一)负全部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主要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同等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次要责任的免赔率为5%。

(二)单方肇事事故免赔率为15%。

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的事故,但不包括因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三)保险车辆发生第五条(一)、(二)、(三)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时,免赔率为15%。

(四)玻璃单独破碎不扣免赔。

(五)约定驾驶人员的,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免赔率5%。

第二十七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经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保险车辆的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修理,也可以选择保险人推荐的修理厂修理。

保险人所推荐的修理厂的资质应不低于二级。

保险车辆修复后,保险人可根据被保险人的委托直接与修理厂结算修理费用,但应当由被保险人自己负担的部分除外。

第二十八条因第三方对保险车辆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保险车辆重复保险的,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各保险合同保险金额的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三十条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赔款后,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不退还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及其附加险的保险费:(一)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二)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三)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的,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不含施救费)达到保险金额。

保险费调整第三十二条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的保险车辆续保,且保险期限均为一年时,按下列条件和方式享受保险费优待:(一)上一保险年度未享受无赔款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为10%;上一保险年度已享受保险费优待的,续保时优待比例在上一保险年度优待比例外增加10% ;保险费优待比例最高不超过30%。

(二)上一保险年度享受保险费优待的车辆发生本保险及其附加险赔款,续保时保险费优待比例按以下公式计算,直至保险费优待比例为零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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