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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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和管理成都市内各类停车场的使用和经营行为,保障市民和车主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办法详细规定了停车场的分类、管理责任、收费标准、违规处理等内容,以确保停车场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和有序。

一、停车场分类(一)按照使用性质,可将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商业停车场和住宅停车场三类。

1. 公共停车场:以为市民和外来车辆提供停车服务为主,如街边停车场和公共机构周边的停车场等。

2. 商业停车场:主要为商业综合体和购物中心等商业场所提供停车服务。

3. 住宅停车场:主要为小区和住宅区的居民提供停车服务。

(二)停车场的划定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市民和车主的日常停车需求。

二、停车场管理责任(一)停车场管理责任主体包括政府部门、经营者和车主。

1. 政府部门负责制定停车场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加强对停车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2. 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停车场,确保停车场设备完好、安全可靠,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3. 车主应当遵守停车场管理规定,文明停车,不得违法占用、损坏停车场设施。

(二)政府部门应当加强对停车场管理责任的考核和监督,对违规经营者和车主进行处罚和纠正。

三、停车费用收费标准(一)停车费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经营者不得随意提高停车费用。

(二)停车费用的收费标准应当合理合法,充分考虑停车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市场竞争情况。

(三)停车费用收费方式可以采用固定费用、计时费用或者分时段费用等多种方式,经营者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和方式。

四、停车场违规处理(一)对于车主的违规行为,停车场经营者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贴罚单、拖吊等。

(二)严禁停车场经营者和相关执法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滥用权力、乱收费等不正当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停车场设施和服务建设(一)停车场应当配备完善的设施,包括有效的监控系统、指示标识、紧急救援设备等。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确保车辆安全有序停放,并提供便捷的缴费方式和售后服务。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含义)本办法所称的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室内或室外场所。

(一)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停车场规划独立选址的、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经营性场所.(二)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机动车辆停放的非经营性场所。

(三)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内临时设置的供机动车辆停放的泊位.第四条(管理主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全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机构负责实施监督检查。

临时停车泊位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规划、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划、建设、城管、价格、财政、房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有关工作。

逐步建立机动车停车业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

第五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场的设置和管理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配建为主,规范使用的原则.第六条(鼓励投资)政府可制定优惠政策,扶持公共停车场建设。

鼓励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经济组织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经营、谁受益“的原则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七条(智能化建设)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组织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推广应用立体机械式停车设备、停车自动计时收费设备等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智能化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由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公共停车场经营业主应积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应用智能化手段进行经营管理,并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法律依据3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修正)【颁布单位】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颁布日期】 19960416【实施日期】 19960416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6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的决定进行修正【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三章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第四章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第五章价格调控第六章监督与检查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本条例管理。

第四条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和管理的基本形式。

对绝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少数重要商品和服务,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称物价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督。

第六条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促进公开、公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行间接调控为主、直接管理为辅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章名】第二章经营者定价管理第七条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价格。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含附件)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o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15页精选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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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是中国西部地区的重要城市,随着城市的发展,机动车数量逐渐增加,
停车问题也日益突出。

为了规范停车收费,提高停车管理水平,成都市政府制定了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以便市民和游客能够更便利地停车。

首先,针对不同区域的停车场,成都市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在市中心繁华
商业区和景点周边的停车场,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以应对停车需求大、资源紧张的情况。

而在市郊和住宅区,收费标准相对较低,以满足居民日常停车需求。

其次,成都市根据停车场的设施和服务水平,制定了不同的收费标准。

停车场
如果配备了智能停车系统、24小时保安、车辆定位等高级设施和服务,收费标准
会相对较高;而一些简易停车场,收费标准则会相对较低。

除此之外,成都市还对停车时间长短进行了分类,并制定了相应的收费标准。

通常情况下,停车时间越长,收费标准也会相应增加。

这一举措可以有效引导车辆尽快离开停车场,减少停车场拥堵,提高停车效率。

对于特殊车辆,如残疾人车辆和环保车辆,成都市也制定了相应的停车收费优
惠政策。

这些车辆在停车时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或优惠,以方便他们的出行和使用。

总的来说,成都市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是合理的、灵活的,能够有效满足市
民和游客的停车需求。

同时,这些收费标准也在一定程度上调控了车辆停放的秩序,提高了城市停车管理的水平。

希望未来成都市能够进一步完善停车收费标准,为市民和游客创造更加便利的停车环境。

成都市停车收费标准

成都市停车收费标准

起价 1 元/2
小时,以后 每 2 小时
0.5 元
18 元/辆·月
排气量 1.8(含
排气量 1.8(含
1.8)升以下
1.8)升以下 80
100 元/辆·月
元/辆·月小 汽 车 Nhomakorabea起价 5 元/4
小时, 以后每 2 小
时1元
排气量 1.8 升 至 2.5(含 2.5)
升 180 元/
辆·月
起价 4 元/4
400 元/辆·月
辆·月
每次 6 元,连
续停放以 12 小
时为一次; 240 元/辆·月
或:起价 4 元
/4 小时,以后
每 2 小时 1 元。
排气量 1.8(含
每次 2 元,连 续停放以 6 小
时为一次; 或:起价 2 元 /4 小时,4 小 时后每 2 小时 1
元。
1.8)升以下 50 元/辆·月
排气量 1.8 升 至 2.5(含
成都占道停车收费标准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根据《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城区机动车 临时占道停放差别收费标准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1]1334 号)成都市占道停 车标准:
一类区域(标线为红色):起价 10 元/小时,第 1 小时后每半小时 3 元; 二类区域(标线为绿色):起价 8 元/小时,第 1 小时后每半小时 2 元; 三类区域(标线为蓝色):起价 6 元/小时,第 1 小时后每半小时 1 元; 四类区域(标线为白色):起价 2 元/小时,第 1 小时后每小时 1 元。 夜间占道停车收费标准:小型车临时停放 2 元/4 小时,滚动计费(不足 4
起价 3 元/2 小时,以后每 小时 1 元; 或:4 元/次(4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填报时间:2006-11-10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第七秘书处【字体:大中小】打印收藏分享到文号:政府令第131号签发单位:签发时间:2006-11-06生效时间:2006-11-06《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二○○六年十一月六日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四)临时占道停车场;(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成价费[2004]255号成都市物价局关于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为加强对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遏制乱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四川省物价局的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近几年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试点的基础上,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属政府指导价管理范围。

我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及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五城区及高新区)内的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统一制定。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五城区及高新区内中小学校为年满12周岁以上的学生提供自行车停放服务的,每车每学期收费标准为12元。

在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停放两轮摩托车,执行机动车普通露天停车场摩托车停放收费标准,即:临时停车0.80元/4小时·次,包月停车15元/月。

住宅区域(含居民院落)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对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包月停车按月收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本文附表所列标准内双方协商。

二、五城区及高新区内凡实施收费的占道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负责管理。

其他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由主办单位负责管理。

各管理单位应加强非机动车停放场点的经营管理,严格执行物价政策。

三、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应按以下规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但不收取年审费。

占道停放场点,由依法成立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凭有关部门准许设立占道停车场点的相关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各停放场点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所属停放场点(含学校),由主办单位凭以上手续到所在区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

四、凡实施收费的非机动车停放场点必须按规定明码标价,在醒目处用成都市物价局统一监制的《成都市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公示收费标准。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

成都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随着城市的发展和机动车数量的不断增加,停车场的管理成为了城市交通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成都市停车场的建设、使用和管理,保障停车场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改善城市交通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停车场的规划应当与城市整体规划相协调,充分考虑城市发展、人口增长和机动车保有量的变化。

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定配建相应的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停车场的规模、布局、出入口设置等合理科学。

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政府可以在土地供应、税收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

对于利用闲置土地、地下空间等建设停车场的项目,应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停车场的建设应当符合环保、消防、安全等要求,设置完善的照明、通风、排水、消防等设施。

停车场的出入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标线,确保车辆进出安全、顺畅。

二、停车场的分类与管理(一)公共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政府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和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公共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停车费用。

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停车场的地理位置、设施条件、服务质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二)专用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的场所。

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住区车辆停放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开放,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三)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临时停车区域。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停车需求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停车场的运营与服务(一)停车场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取得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资质。

(二)停车场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文明经营。

(三)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负责停车场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7.06.18•【字号】成价费[2007]135号•【施行日期】200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物价局办公室关于成都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成价费〔2007〕135号)各区(市)县物价局:根据我市货运市场为全国各地的货运车辆提供货物集散、货物配载等物流服务,同时提供车辆停放服务,且进场车辆多为大型加长货车的特点,为了促进我市物流事业的发展,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第131号令公布的《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经与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研究,现对我市道路货运交易市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普通车(10米以下)6元/次中长车(10-13米)8元/次加长车(13-17米)10元/次超长车(17米以上)15元/次以上收费8小时为1次,不足8小时按8小时计。

二、本文所指公路货运交易市场,应具备道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货运市场登记证、税务登记证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

三、本文从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中有关大汽车和加长货车在上述区域停放的收费标准停止执行。

四、各停车场应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并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七年六月十八日。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非占道停车区域停放时,为提供停车场所安全环境和便捷服务,对车主采取经营性收费的行为。

第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范围包括不影响通行的停车场、停车位和停车设施等。

第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标准,由成都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和经营成本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收费管理第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应当遵循便民、公平、合理和透明的原则。

第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向所辖区县的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停车服务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条件、流程和标准进行审核,并取得相关证书。

第七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在停车场入口明显位置张贴收费标准和停车场服务管理规定,向用户公示。

第八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使用电子收费设备,如停车场管理系统或移动支付终端,确保收费过程的安全、快捷和准确。

第九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收费明细记录和财务管理制度,依法纳税。

第十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定期公布收费情况和经营运行状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一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设立投诉处理机构,及时受理用户的投诉和意见,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处理和回复。

第十二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受理用户的投诉后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并返还用户的费用,并依法承担相应的处罚和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应当配备必要的安保人员和设备,确保停车场内的车辆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四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要加强与交通运输部门、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的合作,确保停车场的交通秩序和安全。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经营者如有未经批准乱收费、拒绝退费等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将被注销停车服务资质。

第十六条停车服务收费经营者在收费过程中存在强行收费、恶意攀升价格等违法行为,将会受到相应的罚款和行政处罚。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

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已由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10月19日通过,经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12月5日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条例(2023年10月19日成都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3年11月29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管理与服务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公共停车场第三节专用停车场第四节临时停车场第五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提升空间资源利用效率,引导公众绿色出行,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发展,助力提升城市宜业宜居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临时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等。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道路旅客运输车辆、道路货物运输车辆等车辆的停车场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等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便民化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
2.《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次会议通过,1998年修正)第三章;
3.《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办法》(2006年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
4.《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成价费[2006]287号)。
5.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3]1046号)
决定过程
3.决定和送达。在承诺时限内,区发改局作出是否准予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到发改局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区发改局依法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流程图
审批结果
内容
附件
结果送达
结果送达

是否现场取件
在承诺时限内,窗口工作人员通知申请人到窗口领取审批结果。
4.办理机动车停车场收费需提供交通行政及管理部门颁发的《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备案通知书附表、停车场备案通知》原件、复印件1份需加盖单位鲜章;
5.停车场所在的位置平面草图及车位规划草图;
6.占到停车场需提供成都市临时占道停车场许可证复印件1份。
备注
1.以上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公章,是复印件的申报材料还需在复印件上注明“此件为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
2.以上申报材料均需一式一份,申报材料的真实性由申请人负责。
附件
申请接收
是否开通网上审批

网上审批网址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审批公众服务网http://221.237.182.201:8056/welcome.jsp/
是否可以提供预约办理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一)第一条根据《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第131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单位、个人、机动车停放人及住宅区业主(住户),均应遵守《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以外的停车场(楼)停放车辆,包括所有露天和室内停车场。

第四条我市机动车非占道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停车场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行确定,并按规定向价格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基准价和上下浮动幅度,车场产权拥有者(或管理者)与车位使用者在规定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七条政府定价停车场收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制定,各停车场按规定的标准收取停车费。

第八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是指专为机动车辆停放、独立修建并专门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室内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配套室内停车场,是指为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和部分企事业单位的建筑物提供配套服务的室内停车场所。

第九条凡能提供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的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配套停车场,应按《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未出售的车位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相结合的方式,由停车场管理方与业主约定(含包月和临时停放,下同)。

具体按以下执行:(一)《暂行办法》开始施行后新开盘的住宅区(楼盘),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与购房者在物业服务合同(购房合同)中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约定前期停车收费标准,未约定的,执行政府定价收费标准;在业主、业主大会正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后,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决定停车收费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并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约定具体执行标准,由物业服务企业到所在地物价局办理相关手续。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7.02•【字号】成发改服务价函〔2021〕111号•【施行日期】2021.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四川省机场集团有限公司:你司《关于成都天府国际机场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请示》(川机场集团〔2021〕292号)收悉。

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等规定,按照《成都市实施幸福美好生活十大工程》中“城市通勤效率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关于“根据区域交通需求实施差异化、精准化停车收费”要求,服务我市TOD综合开发建设,优化停车资源配置,经研究,现就天府国际机场停车楼(场)收费标准相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方式(一)停车楼以临时停放为主,停车收费以半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费。

(二)公共区停车场以长时停放为主,停车收费以1小时为计时单位,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

(三)设限单日最高收费标准,车辆连续停放超过24小时滚动计费。

二、收费标准(一)停车楼(临停区域)小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4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3元/半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100元。

大型机动车:首2小时内,6元/半小时;首2小时后,4元/半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120元。

(二)公共区停车场(长停区域)小型机动车:4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50元。

大型机动车:8元/小时。

24小时最高收费60元。

车型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划分。

三、减免规定车辆每日首次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免收停车费。

其他法规政策要求优惠或免费的,从其规定。

四、相关要求你司应持本文到成都东部新区相关部门办理收费手续,进一步完善停车设施和设备,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并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和宣传解释工作,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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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政府令第131号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10月13日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成都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保护机动车停放人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从事机动车停放服务业务的单位、个人以及机动车停放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和各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价格形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停车场类别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第五条(市场调节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一)专业经营的室内停车场(楼);
(二)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
的配套室内停车场。

第六条(政府指导价)
住宅区(含居民院落和单位宿舍,下同)配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建设单位或者物业管理机构在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内与购房者或者车位使用者在购房合同或者物业管理合同中约定。

本办法施行前实行政府定价的住宅区,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住户同意后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

不符合前两款规定条件的住宅区,执行政府定价。

第七条(政府定价)
下列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一)商场、餐馆、茶楼、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企事业单位等建筑物的配套露天停车场;
(二)机场、车站、码头、景区(点)、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场(馆)、学历教育学校、殡葬服务等场所配套停车场(含室内和露天);
(三)专业经营的露天停车场;
(四)临时占道停车场;
(五)采用机械式停车等特殊停车方式的停车场。

第八条(混合型停车场)
商住楼、综合楼等居民住宅与商场、娱乐场所、写字楼(间)、宾馆酒店共用的停车场,应按规划部门的规定,明确住宅户车位数量,优先满足居民住户停车需要。

居民住户车辆停放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其他车辆停放,室内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露天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

第九条(费用构成)
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由停车场地占用费,停车场设施设备购置、维修费,停车场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福利、税金,因停车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毁损、灭失的赔偿金,停车场正常运转所需的水电费等费用构成。

第十条(等级划分)
政府定价停车场实行等级收费管理,分特级停车场和普通停车场。

具体等级划分标准及等级通用收费标准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定价原则)
城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分区域、分时段定价原则。

市政府价格、城市管理、公安、交通、规划等部门根据交通流量及管理需要,划分不同的区域和时段,制定不同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计费方式)
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采取临时停放和包月停放两种计费方式。

临时停放实行计时或计次收费,包月停放按月收费。

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不得拒办包月停车。

第十三条(暂扣车辆停放)
事故车辆、行政执法部门暂扣车辆停放,按所在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严禁以任何理由加收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不收费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军用车辆和执行公务的警用车辆;
(二)正在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
(三)在纳入社区封闭管理的市政道路上正常通行的车辆;
(四)在临时占道停车场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五)进入住宅区露天停车场临时停放时间不足15分钟的车辆;
(六)在各类停车场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第十五条(核准程序)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核准制度。

政府定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复印件,下同),按规定的等级标准和收费标准向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核准后领取《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按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取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政府指导价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和与业主(住户)约定并签字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政府指导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

机场、火车站及景区(点)等配套机动车停车场需要高于通用等级收费标准收费的,应当向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停车场设施设备条件及服务水平确定收费标准后,到停车场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收费手续。

第十六条(备案程序)
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备案制度。

停车场经营者凭有关管理部门停车场备案意见书及附表、建筑物使用性质证明文件(产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自定的收费标准到所在区(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市场调节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备案书》。

第十七条(协商条款)
车辆停放人购买了车位产权,停车场管理者受产权人委托提供相关服务时,应与产权人协商议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并签订书面协议。

车辆停放人要求租用停车场固定车位的,可在核准的包月停车费基础上加收一定的费用。

具体加收标准由车辆停放人与停车场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明码标价)
各类机动车停车场必须规范收费行为,在入口处和交费处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明确标示收费标准、计费方式等内容,并使用地税部门监制的停车发票。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价目牌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监制。

各停车场可按监制要求自行制作,也可到所在区(市)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制作成本购买。

第十九条(违反备案及收费服务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无备案手续的;
(二)对不得收费的车辆收费的;
(三)居民住宅区配套停车场对居民住户拒办包月停车的。

第二十条(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制定属于政府定价范围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
(三)高于《政府定价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核准书》载明的收费标准收费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任)
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标明价格的;
(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三)在标价之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第二十二条(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三条(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此前本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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